記者 黃景源
2020年12月24日,界面新聞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
原來,王先生網購了近萬元的澳洲淡幹海參,到貨檢查後發現海參「身份成謎」,全都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買到「假冒偽劣」幹海參的王先生遂將購買店鋪及拼多多平臺告上法庭,以幹海參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為由,要求退一賠十。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淡幹海參為食用農產品,並非屬於預包裝食品,標籤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規定即可,判決駁回王先生所有訴訟請求。
2018年8月,王先生花費9980元在拼多多上一家店鋪購買了10件「澳洲野生海參純淡乾貨」。幾天後,王先生收到了海參。
到貨的海參為盒裝,盒子正面印有大字「精品海參」,貼標載明「淨重:500g」;背面貼標「澳洲刺參」,並有幾行小字,寫著此款海參「具有降血壓、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體的免疫力,美容養顏功效」,加印生產日期。
海參怎麼沒有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王先生感覺不太對勁,隨即與店鋪客服聯繫並提出質疑,客服答覆稱,店鋪出售的淡幹海參屬於食用農產品,不是假冒偽劣。
王先生認為店鋪所售海參是預包裝食品,作為普通食品的幹海參標榜有治療保健功效。於是他向拼多多平臺發起投訴,要求下架該款「假冒偽劣」幹海參。
拼多多應王先生要求向他披露了幹海參的銷售者信息,但未下架幹海參。
多次溝通未果,王先生將店鋪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拼多多運營公司告上法院,以幹海參商品外包裝無產品標準代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且外包裝標識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店鋪退一賠十,拼多多運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以幹海參為食用農產品,其標籤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為由駁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訴請。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改判支持其所有訴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範圍注釋》等法律法規,幹海參屬於經過幹制保鮮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動物初加工品範疇,從內容物屬性來看屬於食用農產品。
其次,根據《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規定,食用農產品亦存在包裝工序,店鋪對幹海參區分不同重量規格、進行稱重銷售及包裝系便捷網絡銷售的方式,尚屬合理。王先生僅以海參進行了預先稱重並包裝而主張其為預包裝食品,並認為標籤應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再次,店鋪對涉案幹海參進行稱重並包裝的方式銷售,並未改變幹海參的原本狀況及質量標準,且其標籤亦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王先生亦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幹海參存在造成人體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張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雖然涉案幹海參標籤中存在「降血壓、降血脂、美容養顏」等表述,但海參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眾認知,屬於一般社會共識,不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其產生治療功效方面的誤解,也不存在影響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誤解,該內容並無不當。
最後,王先生並未舉證證明拼多多運營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故其連帶責任主張亦不予支持。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馬麗指出,食用農產品非屬預包裝食品,故無須適用《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其標籤符合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相關規定即可。
同時,食品標籤瑕疵引發的糾紛在食品糾紛案件中佔比較大,對於食品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誤導的,不應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