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無信則不立,做人最重要的一點是講誠信,答應別人的事就要儘自己最大努力做到。作為商家亦是如此,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之中,如何使自己的品牌「閃閃發光」,與眾不同,除了有好的品質、服務外,更重要的是講誠信,老少無欺。
今年4月,南京的許女士在一飯店就餐後,將價值1萬元的LV雙肩包遺忘在餐廳內,與餐廳取得聯繫後表示暫存,餐廳也答應了將代為保管。後因許女士懷孕一直沒去取回自己的背包。結果四個月後再去取包,卻被餐廳告知:背包已被當垃圾扔掉了!許女士很生氣,多次與餐廳溝通,但對方以沒有購包發票為由拒絕許女士的賠償要求……
LV背包遺忘在餐廳,四個月後再去取竟然被當垃圾扔了,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網友熱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餐廳有沒有義務保存許女士的遺失物品。
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我們要搞清楚一個問題,餐廳最主要的任務是幹什麼的?很多人會說,這還用問嗎,當然是給顧客提供餐飲服務,另外,在顧客就餐的過程中,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請注意,這裡的財產指的是顧客「實際控制」的財物,直白地講,只要顧客在餐廳丟了東西,餐廳就要責任賠償責任,因此餐廳沒有盡到保障顧客「財產」安全的義務。所以,在餐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注意看管好自己的物品」的提醒。
當然,對於顧客「沒有實際控制」的財物,比如遺失物,餐廳有沒有保管義務,還要具體分析。舉個例子,在刑事法律領域,拾到她們丟失的物品拒不歸還,數額巨大的,可能構成侵佔罪的。如果換一個環境,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計程車內,司機有可能構成盜竊罪。
這就是刑法上所講的「開放性和密閉性」的不同所觸犯的罪名不同。因此,如果顧客的物品遺忘在餐廳的大廳裡,等想起來再折回餐廳尋找時,東西不見了。這種情況下,餐廳是沒有義務對客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可餐廳有配合警方進行調查取證的義務;但如果物品遺忘在餐廳的包間內,那麼餐廳發現後,是有保管義務的。
因此,脫離實際情況,單純討論餐廳有沒有義務保管遺失物品,顯然是不懂法的表現。
單就拾得遺失物來講,我國民法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應當返還,在返還之前有保管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遺失物所有者有義務給拾得者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
而從媒體報導中我們了解到,許女士和餐廳取得聯繫後,餐廳同意代為保管。這種情況下,許女士的背包是在「開放性環境」還是「密閉性環境」丟失的,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此刻事件的性質已由拾得遺失物變成委託合同了。也就是說,女士委託餐廳代為保管自己的LV背包,餐廳也答應了,那麼,餐廳就有義務履行好自己的承諾,保管好背包。
而餐廳把許女士的LV背包當垃圾扔掉,明顯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話又說回來,許女士長期不來領取物品,存在一定過錯,後續討論具體賠償責任時,這點也應考慮在內。
拋開法律層面,還是那句話,答應了就要做到!做人要講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