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市監廣處字〔2020〕第07號
當事人:青海廣播電視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青海廣播電視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1263000057991082XL
住所(住址):西寧市西關大街8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0971-632955
聯繫地址:西 寧 市 西 關 大 街 81 號 。
2020年5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下發《關於嚴肅查處跨地域違法廣告案件的通知》,在《2020年跨地域違法廣告案件線索清單(傳統媒體)》中,青海廣播電視臺衛視頻道發布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涉嫌違法。6月5填報了《案件來源登記表》,安排執法人員對「倍力邦按摩椅」廣告進行初步調查,青海衛視發布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6月15日經請示分管副局長同意,決定立案調查處理。6月30日,當事人提交了委託代理人《委託書》、青海廣播電視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關於準予廣告發布登記的通知書》、《廣告代理合同》「倍力邦按摩椅」廣告視頻光碟、視頻文稿,發布清單及其他相關資料。8月12日根據收集證據情況製作了委託代理人《詢問筆錄》;8月17日組織處室有關人員對案件處罰情況進行了討論,製作了《案件討論記錄》完成了《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了《行政處罰建議書》。
經調查查明,青海綠色創意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系青海廣播電視臺的全資公司,負責經營青海衛視頻道廣告設置、製作發布事宜,屬臺管、臺控的內資經營公司。青海綠色創意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4月與故城縣泓納商貿有限公司籤訂《廣告代理合同》,合同規定2020年4月9日至4月14日,在青海衛視播出「倍力邦按摩椅」12分鐘廣告,每天播出廣告1次,時間由電視臺具體安排,每次單價610元 /次,共發布6次。實際播出6次,2020年7月16日收取廣告費3660元。
青海廣播電視臺衛視頻道發布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宣稱:「頭暈眼花、耳鳴目眩、脖子酸痛,使用按摩椅感覺特別輕鬆;背部加熱可擴粗血管,促進血液流通;按摩手相當於按摩五臟六腑,加快腸胃蠕動;看腿的毛病,臀部的毛病,背部的毛病,睡不著覺的毛病,你只要躺在上面,很快就可以得到一個緩解」等內容。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促進血液循環、消除疲勞、緩解壓力、改善睡眠等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6月5日我局製作的《案件來源登記表》(2020005號)及《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關於嚴肅查處跨地域違法廣告案件的通知》,證明案件來源於上級交辦。
2.2020年6月15日我局製作的《立案審批表》(6300062020005),證明對案件依法進行立案審批。
3.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視頻光碟、視頻文稿,證明了發布廣告的具體文字、音頻內容。
4.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青海廣播電視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關於準予廣告發布登記的通知書》複印件,證明青海廣播電視臺具有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經營權。
5.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出具的《委託書》,證明當事人全權委託青海廣播電視臺員工***處理「倍力邦按摩椅」違法廣告事宜,一切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6.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廣告代理合同》和《播出清單》,證明「倍力邦按摩椅」廣告發布期限2020年4月9日至4月14日,每天播出1次,時長12分鐘,單價610元/次,實際播出6次。
7.2020年7月16日當事人提交的收繳廣告費《青海增值稅普通發票》(04524653)複印件,證明實際收繳「倍力邦按摩椅」廣告費3660元。
8.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青海綠色創意文化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了青海綠色創意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髮布的經營權。
9.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青海廣播電視臺《證明》、《關於確認青海綠色創意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的函》、《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關於周賢安同志任職的通知》和我局檔案室出具的《企業基本註冊信息查詢單》,證明了青海綠色創意文化有限責任公司屬青海廣播電視臺臺管、臺控的內資公司。
10.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故城縣泓納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廣告代理合同》複印件,證明廣告經營者為故城縣泓納商貿有限公司。
11.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提交的福建春秋電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獨佔使用授權書》、《商標授權書》和豪華按摩椅《檢驗報告》,證明了倍力邦豪華按摩椅由福建春秋電子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並使用「倍力邦」註冊商標,其產品質量合格。
12.2020年8月12日對委託代理人製作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了廣告的違法行為、廣告發布次數、收取廣告費標準,及廣告違法的事實。
13.2020年8月12日我局印發的《案件移送函》(青市監廣移字〔2020〕05、06號)及郵遞單,證明了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按管轄範圍,移交福建省福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河北省衡水市故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於2020年8月2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青市監廣告字[2020]0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建議。
當事人發布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鑑於當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可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發布的「倍力邦按摩椅」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的規定,從重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廣告費用3660元;
2、處以五倍罰款18300元;
兩項合計:21960元(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整)
當事人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處(省局805室)開具繳款單據,將罰款繳入國庫專戶。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六份,一份送達,三份歸檔,一份上報,一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