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央行發布《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從信用信息採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項,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和相應的監管措施等方面,規範針對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1月12日《證券時報》)
如今我們身處信用時代,信用已成為公民和企業「經濟通行證」。徵信業是否規範發展,關係到公民和企業的多項權益。過去徵信業主要依賴2013年實施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來規範。但隨著我們進入數字徵信時代,徵信新業態不斷湧現,新問題、新情況在增多,亟須新規則進行規範。
比如由於過去對徵信邊界的界定不夠清晰,幾年前,既有地方電企表示將電費繳納信息納入央行徵信系統,也有地方供水企業稱無正當理由欠繳水費的用戶將納入央行徵信系統。這類信息都曾引發輿論關注。直到2019年央行徵信負責人透露,徵信系統尚未採集個人水費、電費繳費信息。
但這說明不少地方企業想利用央行徵信系統倒逼用戶按時繳費。假如不以制度明晰徵信邊界,一方面還有企業會繼續幻想為之努力,另一方面也給公眾造成不安,有人以為「徵信是個筐,啥都往裡裝」。而上述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徵信邊界,則能打消某些企業的幻想以及減少公眾的不安,值得期待。
上述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也就是說,央行徵信系統是為金融經濟活動服務的,而不是為水、電等地方企業收費服務的。如此規定就能明確「謝絕」一些企業試圖濫用徵信,防止徵信變成「筐」。
同時,近年來不少網站、APP過度採集公民個人信息引發擔憂和治理。而徵信業就是讓渡個人隱私發展起來的,其業務涉及到大量信息,如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徵信機構能否準確把握信息採集的「度」也讓人擔心。
雖然此前《徵信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有助於防止過度採集個人信息,但制度層面一直未明確徵信機構採集信息的尺度。上述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徵信機構採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採集。
明確這個原則,就能對徵信機構形成一定約束力。因為徵信機構採集的信息一旦不符合「最少、必要」的原則,本身自己就缺乏依據、底氣不足,同時個人和企業可以拒絕提供信息,那麼,徵信機構就很難開展業務、完成工作。可以說,這個「最少、必要」的原則是約束徵信機構的「緊箍咒」。
不過筆者以為,有必要明確徵信為「金融經濟活動」服務具體範圍,以及「最少、必要」具體標準。此前《網絡安全法》也明確了收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為落實這一原則,有關部門去年12月發布《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
如果也能用配套制度、規範進一步細化徵信邊界的「度」,無疑是更為理想的結果。這既有利於約束徵信機構,也有利於最大化保障個人和企業的權益,還能助推徵信業健康發展。總之,上述徵求意見稿無論是明確徵信邊界還是信息採集邊界,都是一種進步。
文/豐收
圖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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