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一家藥店店員因一時失誤發錯了藥,發現後買藥的顧客已經離開,也未留下聯繫方式,錯發的眼藥水使用不當可能會引發青光眼,情急之下藥店報警求助,民警接到求助後立即行動,輾轉3小時終於找到了買藥的顧客。
藥品及時被追回,避免了藥品安全事故的進一步發生固然可喜,不過更值得藥店重視的是,這算不算是一起質量管理事故?其發生的原因只是店員的一時失誤,還是質量管理哪個環節出錯了?
案例不少危害不小
從過往的一些案例來看,藥店由於「失誤」賣錯藥、賣過期藥的情況並不是偶發的情況。
上述的案例,由於該名顧客丈夫看到警方發布的「尋人啟事」後,及時帶著顧客去醫院清洗眼睛,幸好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否則藥店與顧客的「糾紛」少不了。
新聞曾報導了這樣的一個案例:患者王女士,65歲,既往有高血壓、藥物性肝炎等病史,因神經性耳聾前往外地甲醫院就診,醫生為其開具包含熟地黃、黃花、磁石等18味中藥的處方,要求按藥方服用。王女士在藥店按甲醫院的處方撿服中藥,而藥店員工錯將處方中「磁石」撿成「赭石」,服用錯撿的中藥後出現身體不適,最終因病情加重,在出院3日後去世。家屬認為,藥店員工錯將處方中「磁石」撿成「赭石」,是導致受害人引起藥物性肝炎、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藥店承擔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3萬餘元。
本案中藥店存在撿錯藥的過錯,但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該過錯與王女士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法院據此認定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不過有的藥店就沒有這樣幸運。2020年7月,山東一顧客購買滴眼液,藥店銷售人員錯賣了滴耳液了她,結果造成顧客丈夫眼球灼傷,藥店賠償兩萬元作為醫藥費還有日後的康復費用。
與之類似的還有藥店賣過期藥的問題。最近,成都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藥店經營場所待售中藥飲片陳列櫃中有2種中藥飲片均超過了有效期,售出10克,違法所得4.5元。該局當即立案調查,並對上述中藥飲片採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處罰10萬元。
出事就是「大事」
由於這些案例中,沒有披露事件發生的全過程,因此不能判斷藥店是否違反了GSP以及《藥品法》等相關規定,但實際暴露出來的確是藥品安全事故,處理不好很可能成為企業經營的「黑天鵝」,應引起藥店的高度警惕,否則出了事輕則罰款,重則停業甚至面臨官司。
GSP第五條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要設置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藥店是否執行了藥品質量管理制度,藥學人員是否起到把關的作用了,直接影響著藥店專業服務的質量和公眾的用藥安全。
對於賣過期藥這樣的情況,《藥品法》是按銷售劣藥處罰的,其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而且從案例來看,還會涉及到侵權責任糾紛等法律問題。
此外,藥店在向消費者正確說明藥品用法、用量等方面,要「留多個心眼」,最好要留有書面資料、聲頻、視頻等證明文件。南昌市有位痛風患者張某買到一盒秋水仙鹼片回家後,因疼痛反覆發作難忍,就超劑量服用秋水仙鹼片止痛,但服藥不久後就身體出現不適症狀被送醫,結果經搶救無效死亡,儘管藥店工作人員在處方藥銷售方面做到合法合規,但由於不能證明自己已將用藥須知等告知了顧客,因此藥店被判擔責15%。
值得注意的是,遠程審方執行不到位、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網絡違規銷售處方藥等情況偶有曝光,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醫藥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安全意識的缺失,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當然不能僅憑這些案例就說賣錯藥、賣過期藥是行業普遍性問題,但藥店是為群眾健康服務的,正因為這個初心,值得藥店查漏補缺,堅決執行質量管理流程,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公眾健康提供有價值有溫度的專業服務,相信這些案例一定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