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金融界網站訊 ST摩登3月31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於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粵調查字20006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公告全文如下:
公司於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飛、翁武強、林毅超、林峰國、李斐、劉文焱、郭小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37號)(以下稱「警示函」),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一、《關於對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飛、翁武強、林毅超、林峰國、李斐、劉文焱、郭小群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37號)主要內容如下: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對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登大道」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為關聯方擔保未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一是2018年4月,摩登大道的控股子公司廣州連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定期存款作質押,為公司控股股東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集團」)的子公司廣州花園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園裡公司」)1億元借款提供擔保。二是2018年5月,摩登大道為監事陳馬迪、張勤勇、賴小妍履行有關員工持股計劃份額轉讓協議項下1,928.5萬元的付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三是2019年1月,摩登大道為實際控制人林永飛2018年4月20日向自然人周志聰借款產生的1.5億元本金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提供擔保。摩登大道對上述擔保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和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等規定。
(二)未及時披露資金被關聯方佔用事項。經查,摩登大道控股股東瑞豐集團非經營性佔用公司現金312萬元,截至檢查結束日尚未歸還。公司對相關事項未履行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亦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規定。
(三)相關收入確認不合規。一是銷售收入確認不合規。2018年,摩登大道與襄陽中機亞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陽中機」)、中僑國際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僑公司」)、南京中安保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安」)籤署服裝銷售協議。截至檢查結束日,上述客戶均未支付貨款。公司稱貨物是由公司向廣東中焱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焱」)進行採購,由廣東中焱直接發給上述客戶,貨物最終因質量問題被全部退回,但公司未能提供廣東中焱的有效發貨證明和客戶退貨證明。上述業務影響公司2018年營業收入1,911.9萬元、營業成本1,568.35萬元、稅前利潤343.54萬元,影響2019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營業收入788.71萬元、營業成本666.26萬元、稅前利潤122.45萬元。二是代理進口業務收入確認不合規。2016年至2019年1月,摩登大道代理廣州品格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格公司」)和廣州斯凱姆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凱姆」)進口服裝,貨物由貨運公司從香港進口並直接發貨至品格公司、斯凱姆或其指定地址。根據相關結算單據,上述交易涉及金額合計3,532.32萬元,相關貨物已交付。截至檢查結束日,公司僅在2018年收到品格公司相關貨款時確認了1,572.25萬元收入,對於其他已交貨的1,960.07萬元貨款均未確認為收入,不符合公司的收入確認政策。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
(四)職工薪酬核算不準確。一是2017年至2018年期間,摩登大道以籤訂市場調研諮詢服務合同、培訓協議、設計服務合同等方式,向公司部分董監高及員工發放獎金403.2萬元,並將相關金額列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等。二是2017年至2018年期間,摩登大道通過子公司山南卡奴迪路商貿有限公司銀行帳戶為公司總部及其他子公司員工發放工資獎金491.52萬元。三是2019年,摩登大道與上海某公司籤訂平臺服務協議,由該平臺代發公司部分員工(含高管人員)的工資獎金以及代為支付個人中間商服務費,平臺開具服務費發票收取款項。公司對上述款項通過往來款直接計入費用,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進行核算。經查,2019年3-9月,公司以支付服務費方式通過該平臺發放員工(含高管人員)薪酬617.72萬元,支付個人中介商服務費188.11萬元。上述事項導致公司相關報告期財務報表「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數據及披露的高管薪酬存在錯誤,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摩登大道上述會計核算問題導致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報以及2019年半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五)未履行股份回購承諾。2018年9月17日,摩登大道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公司股份預案的議案》,擬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回購總金額不少於7,500萬元且不高於15,000萬元,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即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9日,摩登大道披露公告稱,在回購期限內未進行股份回購。摩登大道未在承諾期內完成回購股份計劃,未及時、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諾實施回購股份計劃的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
摩登大道時任董事長林永飛、時任總經理翁武強、現任總經理林毅超、時任財務總監林峰國、時任財務總監李斐、時任財務總監劉文焱、時任財務總監郭小群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林永飛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翁武強、李斐、劉文焱對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林峰國對上述第三項、第四項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林毅超、郭小群對公司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摩登大道、林永飛、翁武強、林峰國、李斐、劉文焱、郭小群、林毅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公司說明
公司對上述監管措施高度重視,將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意識,同時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切實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上市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