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連隊指導員與連長平起平坐?派出所指導員卻要接受所長的領導?
近日,有讀者私聊我,說發現個有趣的現象,在體制內黨內一把手都能領導行政一把手,為何在部隊連隊指導員是黨支部書記卻不能領導任副書記的連長?脫胎於軍隊體制的公安派出所指導員與連隊指導員同為政工領導,為何派出所指導員卻不是黨支部書記,只是派出所的二把手?
讀者的問題還真引起了我的興趣,我在部隊幹過多年指導員,轉業後進了公安隊伍,對派出所的領導體制也挺熟悉,連隊指導員與公安派出所指導員確實有著本質區別。
不可否認,公安機關成立之初,就是由軍隊脫胎而來的,當時現役軍人成建制轉為公安警察,所以也保留了部隊的領導設置特點,如公安局內部設負責政工的政治部(處),隊所既設有所長、大隊長、支隊長、總隊長,也設有指導員、教導員、政委,跟部隊的領導體制有相似之處,但公安政治主官的權重卻是大不相同的。
首先,看部隊連長與指導員的關係 部隊實行雙主官制,連長與指導員分別為連隊的軍政主官,在職務級別上並無高低之分,兩人平起平坐,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很難說誰的權力更大,也互不領導。
從職責分工來看,連長負責作戰指揮、軍事訓練、後勤管理、裝備維護等工作,指導員負責思想政治工作,是把方向的政治主官,在連隊幹部戰士的入黨入學、提拔晉升、立功授獎等方面具有更大話語權。
表面上看,連長的權力更大,負責的事項更多更實,管作戰、管訓練、管人財物,似乎要壓過指導員一頭。但實際上並非如此,按照條例規定,連長與指導員均為連隊首長,兩人並非上下級關係,而是分工合作關係。
指導員才是連隊黨支部書記,連長僅是連隊黨支部副書記,按照「黨指揮槍」的原則,連隊的大事要事均需要經連隊黨支部支委會研究同意後才能實施,因此連長並不能大小事務搞個人說了算,事前徵得指導員同意是必經程序,否則連長做出的決定就難以在連隊黨支部支委會上形成決議。反之,指導員也是如此。
在連隊建設中,連長與指導員必須團結一致、分工合作,連隊才能形成強大戰鬥力,如果兩人鬧內訌,連隊必然是一盤散沙,不僅打勝仗無望,日常訓練和管理也會問題百出。真要出現這種情況,連長與指導員均會被問責追責。
其次,看派出所所長與指導員的關係 按照軍地幹部級別對應關係,部隊指導員僅為正連職幹部,對應地方的正股級或科員級,而公安派出所指導員基本上都是副科級,少數地方是正股級,所以從級別上說,派出所指導員還是要比連隊指導員高。再者,連隊指導員轉業後,基本上不可能直接出任派出所指導員。
雖然公安機關也實行隊建制,隊所均設有政治主官,隊所的指導員、教導員、政法委與同隊所的所長、大隊長、支隊長或總隊長行政級別相同,但在公安領導體制中,政治主官並不能與行政主官平起平坐,而是要接受行政主官的領導,所以公安隊所的一把手只有一個,那就是行政主官,而非指導員、教導員、政委這些政治主官。
從黨內地位來看,公安隊所一般設黨支部、黨總支或黨委,其書記均是由隊所行政主官擔任,政治主官只能擔任副書記,是隊所的二把手,與隊所行政主官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