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應知應會...

2020-12-21 澎湃新聞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應知應會知識點

1.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致、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三條)

2. 問責的主體有哪些?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追究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四條)

3. 問責對象有哪些?

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五條)

4. 問責如何劃分責任?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

5.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哪些情形應當予以問責?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健康,黨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於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執行不力,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拖沓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削減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

6.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哪些?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

7.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哪些?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

8. 問責決定應當由誰作出?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二條)

9.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可以分別採取什麼問責方式?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採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紀委和黨的工作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二條)

10. 問責決定作出後,宣布問責決定、督促執行、檔案材料及組織處理等手續應當如何辦理?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的人事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相應手續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三條)

11. 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誰寫出書面檢討,並在什麼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三條)

12. 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若責任人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是否可以免於問責?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六條)

13. 黨員幹部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採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七條)

14.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形。(《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八條)

15. 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形。(《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九條)

16.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多長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訴?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條)

17. 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條)

18. 問責決定作出後,發現存在哪些情況,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問責決定作出後,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一條)

19. 對表現好、符合條件的幹部,問責影響期滿後能否提拔任用?

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二條)

20.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七條)

稿件轉自網絡

原標題:《【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應知應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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