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廣互君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商家聲稱
自己賣的是最划算價格
而後消費者卻發現了
其他更「便靚正」的購買渠道
那麼商家是否構成欺詐?
消費者可以怎樣進行維權?
今天廣互君好好和大家聊一聊~
基 本 案 情
2019年10月11日,歐萊雅公司運營的微博帳戶「修麗可SkinCeuticals」發布文章稱,參加預售活動是購買紫米精華的最好時機,比雙十一當天購買更划算。
同年10月21日,李婧在「修麗可官方旗艦店」支付200元定金預定2套預售套裝,每套含紫米精華正裝(30ml)1瓶,中樣裝(15ml)2瓶。
同年11月11日,李婧支付上述訂單尾款,共計1910元(含定金),並於當日下午籤收預售商品。當日晚間,歐萊雅公司通過某主播直播間銷售秒殺套裝,每套售價850元,含色修精華正裝(30ml)2瓶、贈品紫米精華中樣裝(15ml)3瓶,限量一萬份。上述商品中同類精華成分一致,僅規格不同。
新浪黑貓投訴平臺截圖顯示,不同消費者以「修麗可SkinCeuticals」為對象發起的集體投訴分別為976件、174件、97件,共計1247件,投訴主要內容均為該品牌雙十一活動預售商品不遵守最低價格承諾,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為此,李婧訴請法院
要求歐萊雅公司
按預售套裝的三倍價款賠償
並承擔相應維權費用
歐萊雅公司辯稱不同意李婧的訴訟請求,認為:
1.歐萊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華預售活動的承諾約定,預售套裝與秒殺套裝屬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預售套裝投訴亦得出如上結論,故不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
2.即便李婧認為購買案涉紫米精華預售商品時未經比較、欠缺考慮、無法選擇,其在收貨後7日內亦未主張退貨,自動放棄了對「衝動購物」給予的冷靜期權利。
爭 議 焦 點
1.歐萊雅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以及應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歐萊雅公司是否違反與李婧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約定?
各位小夥伴是怎麼認為的呢?
在公布審判結果之前
讓廣互君看看你們的意見
裁 判 理 由
經法院庭審釋明後,李婧堅持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歐萊雅公司賠償包括欺詐、違約等在內各項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法院根據李婧的起訴請求,將本案案由定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並基於對消費者權利救濟的考量,一併處理上述兩類請求。
歐萊雅公司微博內容不存在對商品質量、功效的誇大或虛假描述,李婧對案涉商品本身亦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異議。雙方就案涉各類商品銷售價格無異議,而直播電商行業普遍存在「低價限量帶貨」慣例,該價格策略不具有普適性,本案中出現相似商品在直播間售價更低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歐萊雅公司並無欺詐故意,不存在欺詐行為,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李婧與歐萊雅公司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後者微博內容明確傳達了購買預售商品較雙十一當天購買更划算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要約,屬於合同內容。雖然案涉兩種商品屬於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但從一般消費者認知上看,二者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銷售價格相差700元,不應以此否定消費者在締結合同時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組合的合同目的。此外,冷靜期權利屬於消費者的權利,而非義務。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並非信賴利益保護的唯一方式,李婧可通過向歐萊雅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彌補損失。
綜上,歐萊雅公司違反了對李婧的「最划算」承諾,構成違約。綜合考慮兩款商品的種類、數量、售價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銷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歐萊雅公司賠付200元。
法 官 說 法
主審法官 田 繪
關於請求權競合的處理
當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二者法律效果愈加趨同。即將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表明,違約責任中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表明違約與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差異已消失。
種種變化表明,違約和侵權間的差異已在很大程度上淡化。實踐中,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一般為具體的生活事實,即未經過法律評價的事實。根據「法院知法」原則,法官自當知道如何適用法律,且有責任保護法律知識不足的受害人。因此,當事人經釋明後仍不選擇追究違約或侵權責任時,法院有義務審查所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
關於網絡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的認定
本案中,歐萊雅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等渠道發布真實有效的價格保護承諾,其本意即為參加預售活動能以最低折扣、最低價格購買含紫米精華的商品,從而讓消費者產生明確消費預期,消除其對商品價格波動疑慮,縮短達成消費意願的時間,促進購買行為的實際發生。所附預售商品的交易連結亦是為促成此目的。微博受眾的不特定性可幫助歐萊雅公司挖掘潛在消費者,擴大交易對象範圍,並不影響其要約目的的達成。因此,不能單純因交易對象不特定來否定該微博促銷廣告的要約性質。
綜上,該微博促銷廣告內容具有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符合法定條件,構成要約,亦當然成為雙方網絡購物合同的約定條款之一,歐萊雅公司理應受到其官方微博「最划算」要約的約束。
相似或高度重合的商品組合
在價格上具有可比性
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對划算與否的認識應當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進行理解。「交易效用」(Transaction Utility)理論提出,消費者購買一件商品會同時獲得兩種效用:獲得效用與交易效用,其中交易效用取決於消費者支付價格與該商品參考價格的差。當商品參考價格高於支付價格時,交易效用出現負值,消費者將對該筆交易產生「不划算」的認識。
雖然案涉兩種商品組合確實屬於兩種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但如果在商品品類、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相同商品重疊率等方面達到「相似或高度重合」程度,則可認定不同商品組合在價格上具備可比性。比對案涉兩類商品,可以發現:從折扣率看,預售套裝整體折扣率為50%,秒殺套裝整體折扣率為32%。從商品組合看,兩者均含紫米精華,且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從商品銷售價格之和看,兩者相差700元(2660元-1960元)。
雖然不同的主商品指向不同的消費群體,但不排除存在部分消費群體對兩種主商品具有購買需求,認為二者屬於相似或高度重合商品,並將秒殺套裝價格作為預售套裝的參考價格,也不排除歐萊雅公司的此種營銷方案,實際上使以李婧為代表的部分消費群體,出於對歐萊雅公司官方微博「最划算」承諾的信賴而放棄對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售價的期待和觀望,進而在直播間秒殺活動推出後產生對預售商品並非「最划算」的主觀認知。且從李婧提交的新浪黑貓投訴平臺相關投訴情況看,該種認知並非個別消費者的個別認知,而是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群體認知。
綜上,雖然案涉兩種商品屬於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但不應以此否定消費者在締結合同時得到「最划算」商品組合的合同目的,否則無法保護消費者免受價格歧視。在具體比價過程中,可從整體折扣率、銷售價格、是否限量銷售等因素衡量一般消費者認知中的交易效用,確定是否存在變相價格歧視等行為。
關於直播電商行業發展的啟示
近年來,直播電商行業發展勢頭迅猛,已成長為最火爆的網際網路產業之一。直播電商行業普遍存在「低價限量銷售」慣例,大部分直播間主播銷售的商品獨家折扣大,價格往往低於正常促銷價格。這正是直播電商的最大優勢,也是其吸引消費者眼球,得以創造千億級增量市場的主要原因。因此,直播電商行業「低價限量銷售」行業慣例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司法保護。
由於直播商品供應量有限,直播電商營銷方案要求快速響應並追求實效,故在直播間使用的價格策略不具有普適性,更遑論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活動中使用的直播價格策略。因此,出現相同或相似商品在直播間售價更低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保護直播電商行業「低價限量銷售」慣例的同時,應注意平衡行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間的關係,引導直播電商行業合法發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堅持誠信經營,遵循先前的價格保護承諾,不斷提升自身的經營水平和服務理念,為消費者提供更優質的購物體驗。
來源: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通訊員:江藹
原標題:《【法脈準繩】最划算的修麗可紫米精華,買它?》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