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發布一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其中,
浙江寧波一大藥房
在未經廣告審查且無依據證明的情況下,於店門口張貼海報,
發布含有「新型冠狀病毒 VC+板藍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強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預防大於治療」等內容的廣告,
被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罰款2萬元行政處罰。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寧波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了解到,該藥房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4條、第28條、第46條相關規定。相關條款規定,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在同期公布的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中,
衢州市某大藥房張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 複方牛黃消炎膠囊」廣告,
也因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被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截至目前,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將290條與疫情相關的涉嫌違法廣告線索派發屬地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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