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下調結婚年齡,軍人婚齡亟待調整!

2021-01-07 軍路

作者|軍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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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登上熱搜。

有委員提議,將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改為「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刪除「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一石激起千層浪。早在國家放開二孩生育政策後,陸續通過取消晚婚晚育假,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向人民群眾傳遞了一個鮮明的信號:國家不再提倡適齡青年晚婚晚育!

軍隊是一個特殊的群體,既要遵從國家的政策規定,同時也要兼顧部隊群體的特殊性質與要求。

譬如,在國家全面放開兩孩,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時,軍隊緊隨其後作出調整,出臺了《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增加了女軍人、女文職及女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生育第二個子女時,享受98天產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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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軍隊又頒布了《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軍後衛〔2016〕439號)文件,全面放寬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庭生育兩個子女,無需專門審批,只需在子女出生後30天內向部隊團級以上單位計生辦辦理備案即可。

另外,對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時,給予除國家98天產假的外,增加產假90天;同時,提出「男方為軍隊人員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30天。」

在該項政策解讀中,對軍人是否調整初婚年齡時有過解釋,「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在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軍隊人員初婚年齡需不需要作出調整、作出多大調整、能不能放開到與普通公民相一致,軍隊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論證。」

可見,軍人結婚年齡是否調整的問題,主要看現實中婚戀矛盾是否突出,需要不需要解決,需要在什麼時候解決,這一切需要經過系統的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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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路從平時微友的諮詢及反饋中發現,軍人與駐地人員或在部隊內部找對象,以及大齡青年與適齡青年年齡相差矛盾突顯。

早前我們對基層大齡士官遇到的實際窘境撰文提及《軍人結婚年齡調整,適時該提議了!》。文章中就有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主人公為一名未婚女士官,由於交友圈子窄,直到30歲才尋得佳偶,對象為一位24歲的男軍人。

這位女士官遞交了結婚申請,儘管再熬一年雙方都達到了晚婚年齡,但按照當時部隊駐地及內部擇偶的規定,女士官符合軍隊內部找對象的規定,另一半男軍人需年滿28周歲才滿足條件。於此,女士官的結婚申請不出意料地被駁回。

女方大齡,另一方卻不足內部結婚年齡,如果硬是要求女方再等4年,顯然會面臨各種問題。情感方面的擔憂不說,僅以婚育生子來說,待到結婚年齡時,已經錯過了女生最佳生育年齡,成為大齡產婦,增加了生育風險。

這樣的案例還有不少。所以,也在此提議,適當放寬軍人內部及駐地擇偶結婚年齡,以及調整大齡青年對象晚婚年齡限制,既是響應國家現行的婚育政策規定,更有利於大齡軍人安心服役、建功軍營。期待早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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