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裡搶紅包是件挺有意思的事,平時有沒有要拉你進微信群一起玩紅包大戰?
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的單親媽媽吳琴(化名)就是微信紅包群的群主,她利用微信紅包功能玩起了「微賭場」。近日,鎮海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吳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擁有「免死」特權,搶紅包無需返還
事情要從去年開始說起。當時,吳琴被朋友拉進了一個微信紅包賭博群。開始時她只是參加別人的紅包群搶紅包玩,對遊戲規則也是一知半解,可一個月後她已是沉迷其中、不能自拔。
「和一般微信群搶紅包,金額多少全靠手氣不一樣。這樣的搶紅包形式,自己手氣再好也賺不了多少。作為群主就不同了,他擁有「免死」特權,只管搶紅包而不需要返還,一天至少也能有千元進帳。」熟悉了微信紅包賭博群的運作手法後,吳琴開始琢磨,何不自己當「群主」?
於是,吳琴與其朋友盧某在鎮海區招寶山街道的暫住房內利用手機註冊了「免死」微信帳號,陸續開設了好幾個專門用於搶紅包的賭博群。他們將各自微信好友先拉倒微信群裡,再慫恿微信好友將其他人也拉進群裡。
群裡設立了搶紅包的遊戲規則
最常見的有兩種玩法
一種是「接龍」的玩法。一個人發一個固定金額的紅包,之後大家搶,搶到金額最小的人必須再發一個固定金額的紅包。誰會拿到金額最小的紅包,這是個不確定因素。在這個規則下,沒有搶到金額最小紅包的人,其搶到的其他紅包金額,就是其獲利所得,即贏者。拿最小紅包的人需要再發固定金額紅包,在一局中支出大於收入,屬於輸者。
一種是「掃雷」的玩法。群裡的人「坐莊」發一個紅包,隨機分給7-10個人,他會在紅包後面加一個數字和倍數,比如數字是1和1.5倍,那麼搶到錢尾數是1的人就屬「中雷」,要按照之前所發紅包金額的1.5倍給「莊家」。在此規則下,未中雷者就是贏家,中雷者系輸家。
看似存在偶然性的玩法,其實有貓膩。在上述兩種玩法中,吳琴與其朋友盧某添加了「免死」設置,即搶到最小的紅包或「中雷」也不用賠錢,而由搶到第二小紅包的或其他踩到「雷」的人來賠。他們兩人正是用「免死」帳號只贏不輸,先後獲利4.7萬元。
後因群眾舉報,寧波市公安局鎮海分局以開設賭場罪立案偵查,吳琴被依法逮捕。
構成開設賭場罪,酌情從輕處罰
今年5月底,吳琴的家屬帶她申請法律援助。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侯玉平承辦該案,接受指派後,援助律師及時會見被告人,了解案情。
援助律師發現被告人家庭狀況特殊:上有年邁父母需要承擔主要贍養義務,下有5歲的兒子因離婚後需要本人承擔主要撫養、監護義務。於是,遂向辦案機關提出應兼具人性化的法律意見,該意見得到檢察機關重視。審查結束後,檢察機關以開設賭場罪向鎮海法院提起公訴。承辦律師有針對性的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且自願認罪,應教育感化為主、懲罰為輔的辯護意見並被法庭採納。
鎮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琴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紅包群是賭博行為,只贏不輸就是抽頭漁利
鎮海區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提醒,在微信平臺開設搶紅包群,通過拉人進群、制定發搶紅包「掃雷」規則、設置「免死」角色。這有別於一般朋友之間沒有營利性質的紅包贈與支付,其行為實質上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一種賭博行為。群主「免死」角色的設定,專門參與搶紅包且只贏不輸,即為抽頭漁利。因此,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群主的行為系刑法意義上的開設賭場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國家網信辦印發《網際網路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要求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