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白丞博
如今,養孩子越來越精細化,但各種生活中潛在的傷害,依然防不勝防。超市裡有免費的蹦蹦床,你有沒有帶孩子玩過?過年附近公園裡有廟會,熱熱鬧鬧的孩子是不是很想去玩?孩子上學去了,學校裡都是年齡相仿的孩子們,除了互相陪伴玩耍會不會有其他情況發生?六一節臨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兒童意外傷害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醒家長和孩子外出預防意外傷害,並教家長們一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兒童被傷害的情況,該如何維權。
【案例1】超市玩跳床,5歲男童不慎跌落造成十級傷殘
2016年7月16日下午,五歲的童童(化名)在南陽一家超市的兒童遊樂場玩耍,在玩充氣跳跳床的過程中,不慎從跳跳床上彈起跌落地上,導致摔倒受傷。隨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3天。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鑑定,童童左肱骨髁上骨折遺留左肘關節運動受限屬十級殘,後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內固定器醫療費約八千元。因超市為其兒童遊樂場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一次性賠償童童醫療費用等共計七萬餘元。
說法:超市作為兒童遊樂場管理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超市作為兒童遊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童童到被告超市四樓東北角的兒童遊樂場玩耍,進入遊樂場時,超市並未要求童童的母親陪同其入園陪護遊玩。超市作為遊樂場的管理經營單位,更應在兒童家長未在身邊的情況下盡到安全管理監管責任,因該兒童遊樂場內的充氣跳跳床中間突起、邊緣光滑且無遮擋,容易造成兒童站立不穩而摔下,存在安全隱患。從童童受傷時的現場監控視頻看,其也系在充氣跳跳床上玩耍時跌落地面受傷。超市未採取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且未要求家長必須陪同入園遊玩看護,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擔80%的責任。因超市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扣除免賠額後承擔。
【案例2】一家人開開心心逛廟會,孩子眼睛被玩具射傷
10歲的小舟和父母於正月初二到集鎮廟會上玩耍。11歲的小黃則拿著父母剛在廟會上買的玩具槍興奮不已,不停四處亂射。正當小黃朝路旁電線桿射擊時,小舟迎面走來,被射中右眼。小黃的玩具槍是由彈簧推動塑料彈丸而擊發,射程五米左右。雖然對一般物體不具有殺傷性,但對人體敏感部位還是很有傷害。事發後,小舟由小黃的母親送往村衛生室及南陽市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小舟右眼視網膜脫離和右眼外層滲出性視網膜病變,共計支出費用兩萬餘元。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小舟右眼損傷構成七級傷殘。雙方為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小黃的父母須賠償小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約八萬元,加上兩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十萬餘元。
說法:公共場合以危險方式玩耍玩具,監護人要擔責
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小黃在公共場合以危險方式玩耍玩具,家長沒有及時管教和勸阻,導致子彈將小舟右眼射傷,雖經治療依然造成殘疾。小舟的損失應當由小黃承擔,但因小黃系未成年人,故其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即小黃的父母)承擔。小舟訴請的二次手術費,因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處理。因家長管教不嚴,一個小小的疏忽導致損失十萬元,教訓十分深刻。此案例也提醒廣大家長,任何玩具使用不當都會造成傷害,要嚴格管理和約束孩子自行購買玩具,不要給孩子購買危險玩具,家長也不能縱容孩子玩耍時不顧及他人安全。
【案例3】安裝家電工人疏忽,4歲孩子被電傷右手
某淨水器公司職工李某到瓦店鎮張家安裝淨水機。在安裝過程中,李某對經過淨水機淨化的水和沒有經過淨化的水通過儀器做水質比較,做完後未拔掉電源也未將該儀器看管好,導致4歲的陽陽(化名)在玩耍過程中觸碰到該儀器,右手被電燒傷。燒傷後陽陽先在村莊附近衛生所治療,後又到南陽南石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中度燒傷,共支出醫療費七千餘元。經司法鑑定,陽陽右手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所需的二次手術費用約為一萬五千元人民幣。後陽陽家人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問題無果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淨水器公司賠償陽陽醫療費、護理費、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五萬餘元。
說法:安裝淨水器為職務行為,由淨水器公司承擔80%損失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在安裝淨水機的過程中,對其所用的儀器管理不善造成陽陽被電燒傷,對此李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陽陽為未成年,其家長未盡到監護義務,對陽陽的受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按7:3分擔,因李某為淨水器公司的職工,其安裝淨水機的行為屬職務行為,故李某承擔的責任應由淨水器公司承擔。綜上,判決淨水器公司承擔陽陽損失七萬餘元的百分之七十,共計五萬餘元。
李某明知客戶家中有未成年人存在,卻未妥善保管好帶電作業工具,導致悲劇的發生,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教訓深刻。
【案例4】小學生打掃衛生搶工具,失手戳傷同學眼睛
小卓與小森系某小學四年級的學生。2016年1月份,該兩名學生所在的小組負責打掃衛生區。該小組成員在組長的安排下將打掃衛生的工具帶到衛生區,由組長負責分發工具。在分發工具過程中,幾名學生因為爭搶大掃帚產生衝突,小卓在爭搶過程中摔倒在地,小森為了幫助其他同學,將手中的笤帚隨手往地上一扔,結果該笤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導致受傷。
事故發生後,小卓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眼瞼撕裂傷,住院7天。兩個月後,因右眼球後視神經炎發作,又到醫院住院治療21天。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小卓右眼視力障礙屬十級傷殘。涉案小學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險,小卓在該小學投保的校(園)方責任險花名冊中,該糾紛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說法:受傷小學生有保險,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學校和另一方家長分擔精神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小卓與小森在事故發生時均未年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卓在學校打掃衛生期間遭受人身傷害,該校疏於教育、防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該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保險,故學校的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小森是直接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具有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承擔,因此小卓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學校和小森父母分擔。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卓六萬餘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賠償小卓精神損害撫慰金兩千元;涉案小學賠償小卓精神損害撫慰金三千元;駁回小卓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侯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