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於立生,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資深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近日,有網友表示,其朋友乘坐海南航空,在落地提取行李時發現價值8000元的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癟,已到全箱開裂無法關合、箱內物品掉出隱私暴露的程度,後在機場投訴等待三小時未果,不得已才曝光於網絡。而經多次郵件、電話溝通,日前海南航空回覆:可以賠償500元。
行李箱在託運時遭遇暴力裝卸是旅客詬病已久的問題。該名牌行李箱價值8000元,修理都要花上4000元,還未必修得好,可涉事航司只肯賠500元,這顯然難敷涉事旅客的預期。
涉事航司有將旅客所託運行李安全送達的約定義務;而一旦違約,造成毀損,在承擔違約責任時,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涉事航司有錯沒錯,造成毀損就要賠。不過,鑑於登機牌上只載有行李重量信息,行李箱內物品價值往往不明,因此原民航總局《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又設置了理賠限額,其第3條第3款規定: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再結合國內經濟艙所允許旅客免費託運的行李重量上限為20公斤來看,亦即多數情況下實際理賠限額為2000元。至於單單損壞個行李箱,通常也就只賠幾百元了。
而根據《蒙特婁公約》相關規定,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出現旅客行李毀損時,理賠限額則約為10000元人民幣,是國內航空運輸中多數情況下實際執行的理賠限額標準的5倍。而且,該公約設定的賠付限額標準,還五年一覆審,當通貨膨脹因素超過10%時,即要作出調整。
原民航總局《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出臺於2006年,15年來,物價早已大幅攀升,當年設定的理賠限額標準,早已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也該適時作出調整了。
當然,旅客遭遇此類嚴重行李毀損事件時,不妨轉換維權思路。亦即:不去追究涉事航司沒把行李箱安全託運的違約責任,而是對其發起侵權之訴。
區別於要求涉事航司對行李箱毀損承擔違約責任時,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錯沒錯都要賠,但又受到理賠限額標準的制約;發起侵權之訴,對涉事航司則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賠償是以涉事航司存在過錯行為為前提。
以售價貴著稱的德國品牌日默瓦Rimowa鋁製行李箱,屢屢因託運時易被摔變形而遭吐槽。但該網友表示這隻行李箱已隨其朋友「徵戰多年」均毫無問題,因此在訴訟中法院若能認定行李箱的嚴重損毀是暴力裝卸、野蠻破壞等人為因素導致的,那麼,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32條規定: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涉事航司在承擔侵權責任時,則要根據填平原則,對被毀損的行李箱照價全賠。已於今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84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此外,旅客在託運貴重物品時,也不妨預先聲明其價值,並給付所謂「聲明價值附加費」。一旦物品毀損,則適用其他理賠規則,避免陷於當前免費託運理賠限額標準低、維權難的境地。《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旅客或者託運人在交運託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託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託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我國是世界上民航業發展最快的國家,《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適應社會發展新形勢,提高理賠限額標準,倒逼相關航司加強行李託運的安全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更大程度保障旅客的權益,提升我國國內民航公司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