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商品不同於其他類別的商品,在歸類方面具有獨特的特點。
特點一
機電商品的功能、結構、工作原理、用途是決定歸類的主要因素
機電商品的歸類不同於材質類商品的歸類(材質類商品主要是根據商品的成分、加工程度等因素確定歸類),機電商品主要是根據商品的功能、結構、工作原理、用途來確定歸類。有時看似為同一類機電商品,因為功能不同、結構不同或用途不同而歸入不同的品目。
【案例1】熨燙機器
同為熨燙紡織布料或服裝的機器,因其工作原理和結構不同而歸入不同的品目:滾筒式的熨燙機器歸入品目84.20項下,平板式(非滾筒式)的熨燙機器則歸入品目84.51項下。即對於熨燙機器進行歸類時,首先要判斷這類商品的結構屬於哪種類型。其歸類流程如下:
有時商品的結構相同或相似,但其用途不同也會出現不同的歸類結果。如下面的案例。
【案例2】滾壓機器
結構均為滾壓式(即由兩個及以上平行的圓輥組成的)機器,但因為加工對象不同而歸入不同品目:用於滾壓紙張(如滾壓花紋)的機器歸入品目84.20項下,用於滾壓金屬的機器(又稱軋機)歸入品目84.55項下,用於滾壓玻璃的機器則歸入品目84.75項下。所以在對滾壓結構的機器進行歸類時,要根據其加工對象來確定歸類。其歸類流程如下:
上述三類機器從結構上判斷雖都屬於滾壓機器,但嚴格說來,它們從性能要求上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它們不具有通用性。例如,用於滾壓金屬的軋機不能滾壓玻璃。
【案例3】草坪用割草機
同為草坪用割草機,根據工作原理和結構不同可能歸入不同的品目。
割草機屬於品目84.33的品目條文中列名的商品,但不是所有的割草機都歸入該品目。只有符合品目84.33注釋中所描述的割草機的結構和工作原理時,才歸入該品目。品目84.33的注釋中規定:通常裝有一個平臥式刀杆及一些部件,可利用釘齒在刀杆指頭之間振動而進行切割;或者裝有外緣帶刀片的轉盤或滾筒。
目前常見的草坪用割草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手扶式的割草機;另一種是線式割草機。
手扶式割草機的結構是裝有水平旋轉刀片,以切割貼近平臥刀片的青草,工作時用手推行前進,工作效率較高,主要適用於大面積的草坪割草。它符合品目84.33注釋中描述的「割草機」,所以將此種類型的割草機歸入品目84.33項下。
線式割草機是通過高速旋轉的帶有尼龍繩的圓盤進行割草的,工作時用手提著操作,主要適用於修剪沿牆壁、路緣生長的,凸凹不平的及小面積的草坪。從其結構判斷,屬於手提式工具,應按手提式工具歸入品目84.67項下。《品目注釋》中對品目84.33的規定也將此類割草機排除:
本品目(指品目84.33)不包括修剪草坪,割去沿牆壁、路緣或灌木下生長的青草等用的可攜式機器。這些機器在其輕便的金屬架內裝有內燃發動機或在其金屬手柄上裝有電動機,其切割裝置通常由一根或多根細尼龍絲組成。這種機器應歸入品目84.67。
其實,上述兩種商品只有在用中文名稱時才會出現歸類錯誤,而使用英文名稱是不會出現類似錯誤的。在中文裡兩種商品都稱為「割草機」,但在英文中兩種商品的名稱卻不同,品目84.33的「割草機」對應的英文是「Mower」,品目84.67的「割草機」對應的英文是「Portable machine for trimming lawns」。或者說,在英文中只有圖1所示的商品才稱為「Mower」,圖2所示的商品根本就不能稱為「Mower」。
【案例4】離合器分泵
該商品由液壓油的進出管道和運動活塞及其缸體組成,工作原理為駕駛員踩下離合器踏板,推動離合器總泵的活塞運動,產生的壓力通過液壓油管路傳遞至離合器分泵,隨即推動分泵內的活塞使離合器切斷髮動機傳遞至變速箱的動力。
【歸類分析】
從分泵的結構和工作原理看,離合器分泵並不屬於液體泵,而是相當於一個液壓缸。離合器總泵是將腳踏離合器的機械能轉換為液壓能,而離合器分泵是將液壓能轉換為機械能。離合器分泵符合品目84.12項下液壓缸的描述,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按直線作用的液壓動力裝置歸入子目8412.2100。
該商品的名稱中含有「泵」,但不能按「泵」來歸類,從其工作原理上判斷,它不屬於泵的範圍(即將機械能轉換為液壓能),所以商品名稱不能作為歸類的依據,確定商品歸類的主要因素是商品的結構與工作原理。
特點二
機電商品的更新換代快、新產品多、歸類決定多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機電商品更新換代快,新產品的種類也多。新產品不可能一研製出來就在《協調製度》中列目,只有當其貿易量達到一定數量時才對該商品列目,所以說《協調製度》的列目總是落後於科技的發展。對於多數新產品來說,由於未在《協調製度》中列目,剛出現時又不完全了解它的工作原理、結構和功能,所以在實際歸類時產生的疑難商品就多,海關歸類部門作出的歸類決定就多。
例如,目前較為流行的VR(Virtual Reality,虛擬實境)眼鏡,在《協調製度》中並沒有列名,在實際歸類中,有的按遊戲用品歸入品目95.04項下,有的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獨立功能的電氣設備歸入品目85.43項下,也有的按眼鏡歸入品目90.04項下。當然,它們各自的功能有些不同。
又如,光纖連接器在2007年版《協調製度》之前是沒有列名的。各國海關對該商品的歸類較為混亂,有的按材質歸入不同品目,即塑料制的光纖連接器歸入品目39.26項下,陶瓷製的光纖連接器歸入品目69.09項下,銅合金制的光纖連接器歸入品目74.19項下;有的依據歸類總規則四按「電氣連接器」的最相類似品歸入品目85.36項下。後來隨著光纖通信在通信行業中的普遍應用,光纖連接器的貿易量逐年增多,為解決上述歸類的爭議與不一致,世界海關組織在2007年版《協調製度》修訂時新增子目「8536.70 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或光纜用連接器」。
特點三
機電商品歸類的歸類結論有時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在運用某些注釋和歸類總規則二(一)確定歸類時,某些觀點或結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例如:
1.在運用第十六類注釋三確定商品的主要功能時,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員從不同角度觀察商品的功能時,判斷得出的主要功能就有所不同,從而歸類結論就不一致,此時的歸類結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2.在運用第十六類注釋四對「功能機組」歸類時,由於《協調製度》規定「功能機組」中只包括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機器或機組,而不包括執行輔助功能的機器或器具。由於「主要功能」和「輔助功能」之間並沒有嚴格的界限,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員從不同角度觀察也會得出不同的結果,歸類結論就不一致,此時的歸類結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3.在運用第八十四章注釋七對「多用途機器或器具」歸類時,確定機器的主要用途時,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員從不同角度觀察商品判斷得出的主要用途是不同的,歸類結論就不一致,此時的歸類結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4.在運用歸類總規則二(一)對缺少部分零部件的不完整機器,判斷其是否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徵時,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員從不同角度觀察判斷商品基本特徵的標準也會不同,此時的歸類結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在歸類結論具有一定爭議的情況下,為保證商品歸類的唯一性和準確性,此時可採用歸類專家投票表決的方式解決。
【案例1】多功能一體機(具有列印、複印、傳真功能)
具有列印、複印、傳真多功能的機器在品目84.43的條文中已有具體列名,但是在2007年版《協調製度》之前,這類商品歸類的困難較大,引起的歸類爭議較多。對於單一功能的機器很容易確定歸類,具有列印功能的機器歸入品目84.71項下,具有複印功能的機器歸入品目90.09項下,具有傳真功能的機器歸入品目85.17項下,但是對於具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的機器在歸類時首先要確定其主要功能,確定主要功能的標準有一定的主觀性,當不能確定其主要功能時則從後歸類。各國海關大多從本國利益出發,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來判斷該商品的主要功能,引起的歸類爭議較多,所以世界海關組織為了解決這些歸類爭議,在2007年版《協調製度》修訂時將具有上述多功能的機器在品目84.43的條文中具體列名,並增列子目「8443.31 具有印刷(列印)、複印或傳真中兩種及以上功能的機器,可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或網絡連接」,從而使原來的歸類爭議得到圓滿解決。
特點四
部分歸類結論隨著對商品認識的深入也在不斷變更
對於一個特定的商品來說,《協調製度》要求它的編碼是唯一的,但有時隨著對商品認識的加深和對《協調製度》列目結構及注釋的深入理解,部分機電商品的歸類結論也在不斷變化、更改。
【案例1】集線器和路由器
這是世界海關組織品目變化的案例。集線器和路由器歸類的變化過程:品目84.71→品目85.17。
集線器和路由器均屬於計算機網絡通信用的設備。它們屬於計算機的部件還是屬於通信設備?在2002年版《協調製度》修訂時,世界海關組織認為它們是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部件,應歸入品目84.71項下;但在2007年版《協調製度》修訂時,世界海關組織又認為它們雖然用於自動數據處理設備,但同時也是用於計算機網絡間通信的設備,其主要功能還是以通信為主,所以又將這兩種商品從品目84.71項下轉移至品目85.17項下。
【案例2】汽車防盜報警器
這是本國子目變化的案例。汽車防盜報警器歸類的變化過程:品目85.31→品目85.12。
汽車防盜報警器屬於防盜報警裝置。防盜報警裝置在品目85.31的條文中有列名,當時我國在該品目項下列有本國子目「8531.1010 機動車輛防盜裝置」,所以 「汽車防盜報警器」歸入子目8531.1010項下。但後來隨著對品目85.31和85.12的條文及其注釋的研究,以及對該商品工作原理的進一步了解,認為「汽車防盜報警器」屬於機動車輛的信號裝置,機動車輛的信號裝置屬於品目85.12條文中列名的商品,而且在品目85.31的條文中已將品目85.12的商品排除,所以我國從2008年起刪除原子目「8531.1010 機動車輛防盜裝置」,並在品目85.12項下新增本國子目「8512.3012 防盜報警器」,即該商品由品目85.31項下轉移至品目85.12項下。
【案例3】太陽能電池板模組
這是美國海關歸類裁定變化的案例。太陽能電池板模組(又稱陣列)歸類的變化過程:品目85.01 → 品目85.41。
太陽能電池板模組。該商品由72片單晶矽光電池組成,這72片光電池相互連接後安裝構成電池組件。電池組件還包括旁路二極體(Bypass diodes)。這些旁路二極體的作用是使電流直接繞過背光的光電池,以減小電壓損耗。當有背光的光電池時,這些旁路二極體將導通,使電流避開背光的光電池而直接流經旁路二極體,以避免消耗太陽光已轉換的電能。該光電池組件的最大輸出電壓是175瓦。
美國海關認為,該商品由一系列的光電池組成,光電池歸入品目85.41項下,而且《品目注釋》中對品目85.41的規定提到:
本品目也包括不論是否裝在組件內或組裝成塊的太陽電池。但本品目不包括配有元件,直接為電動機、電解槽等供電的電池板及電池組件,不論所配元件如何簡單(例如,用於控制電流方向的二極體)。
本商品由於裝有控制電流方向的「旁路二極體」,屬於已配有元件的太陽能電池,所以不歸入品目85.41,而歸入品目85.01項下。並於2009年1月9日做出歸類裁定(ruling NY N047472美國海關ruling編號,類似於我國的歸類決定編號,後文不再一一標註。):按輸出功率不超過750瓦的直流發電機歸入子目8501.31項下。
但後來隨著對《品目注釋》和該商品結構的研究與分析,認為該商品雖然配有元件,但還不能直接為電動機、電解槽等外部負載(External load)供電,該商品輸出的電能一般還要通過逆變器將其轉化為交流電後,才能直接為電動機、電解槽等外部負載供電,所以認為它不屬於《品目注釋》對品目85.41的規定中排除的商品範圍,仍屬於品目85.41項下的商品。於是在2010年3月3日又做出歸類裁定(美國海關ruling HQ H084604):將該商品按「組裝成塊的光電池」歸入子目8541.40項下,同時廢止原歸類裁定(美國海關ruling NY N047472)。
作者簡介
溫朝柱,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海關總署歸類技術委員會委員、審議分委會委員,歸類技術委員會機電組和國際組成員。自1995年碩士畢業後一直從事商品歸類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出版作品有《進出口機電商品歸類手冊》《進出口商品歸類基礎與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