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4月16日上午,該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NEW·BARLUN」品牌方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停止對「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New Balance」是一個知名運動品牌,該品牌運動鞋在我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其所屬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製品生產商。該公司先後在我國商標局註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標。
「New Balance」運動鞋有一項標誌性設計,即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裝潢。
經授權,原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非獨佔使用上述系列商標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槓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
左圖為「New balance」運功鞋,右圖為紐巴倫運動鞋。 浦東新區法院供圖
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要求紐巴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
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槓N字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標,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覆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繫,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相關宣傳報導、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左圖為原告註冊商標,右圖為被告註冊商標。 浦東新區法院供圖
法院認為,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於商標或裝潢等標識的衝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在後的標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標識系註冊商標,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
法院認為,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並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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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喬丹終審敗訴,「喬丹+圖形」商標被撤,「傍名牌」不會有出路
北京時間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國喬丹」敗訴,澄清了一些長期存在的法律認知爭議。比如「中國喬丹」的」 QIAODAN」雖然與喬丹「JORDAN」有所差異,但從最高法的終審判決來看,顯然不再採納「中國喬丹」關於兩者毫無關聯的辯護理由,而是認定其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擦邊球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美國AIR JORDAN品牌智慧財產權的侵犯。
「中國喬丹」與「美國喬丹」之間沒有任何「親戚」關係,但「中國喬丹」卻打著「喬丹」旗號存在多年,不能不說其「商業碰瓷」行為是在鑽法律空子。好在,這一「傍名牌」行為終被禁止,也為後續其他同類智慧財產權爭議提供了司法監管樣本。
最高法的此次判決,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升級相關法律認知。不少人誤認為, 「中國喬丹」式行為與直接「盜版「國內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有其現實合理性。比如,因為品牌英譯名存在細微差別,「中國喬丹」就自認與「美國喬丹」屬於不同品牌。這樣的「小聰明」,真的能夠得到認可嗎?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邏輯,不能不讓我們聯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學領域的「全庸」「巨龍」……
對」商標碰瓷「行為過度寬容,顯然不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也會給我國以智慧財產權為核心的產業轉型帶來損失。最高法關於「中國喬丹」的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部門對智慧財產權的切實保護。我們應該形成的共識是,侵權就是侵權,耍小聰明「傍名牌」不會有出路。
而我們也期待,這一案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能夠迅速普及開來,在同類智慧財產權爭議中發揮更大作用。社會各界也應以此案為標本,加大對於各類智慧財產權爭議的深入研究,依據法理給出更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向的定義,讓中國智慧財產權環境持續得到改善。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綜合 人民日報 @梨視頻體育、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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