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的行為能力均較弱,在發生火災時,沒有自主疏散的能力,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對兒童活動場所做了相關的規定。但沒有明確兒童的年齡界定,那麼多少年齡以下算兒童呢?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3 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 2 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
由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沒有對兒童年齡進行界定,不同省市對兒童的年齡有不同的規定,摘抄相關條文如下。
海南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暫行)(瓊公消【2018】117號)1.3 兒童活動場所是指託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孤兒院的兒童用房以及兒童遊樂廳、親子兒童樂園、兒童特長培訓班、早教中心等14周歲以下兒童的活動場所。
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2020版)
9.2.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 5.4.4 條中出現的「兒童活動場所」是指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小學校的教學用房及用於12周歲及以下兒童遊藝、非學制教育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以遊樂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明確的適用對象或以申報、設計單位出具的圖紙、說明為準)。
山東省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部分非強制性條文適用指引
2.5.42 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兒童活動場所如何定義?
兒童活動場所,指用於12周歲及以下兒童遊藝、非學制教育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如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早教中心、兒童教育培訓學校、親子園、午託、日託機構舉辦兒童特長培訓班等類似用途的場所均屬於兒童活動場所。
廣州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難點問題解答(穗勘設協字〔2019〕14號)
4、老年人照料場所、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1)原有建築中合建的老年人照料場所、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如防火分區不改變,但進行了房間分隔調整時,其所屬防火分區應按現行規範進行防火設計。
(2)在商業營業場所中,調整部分營業場所為對外營業的老年人照料場所、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和少年兒童培訓場所等用房時,或不改變建築總面積的情況下,擴大建築中合建的此類房間面積時,此類房間所在的防火分區應按現行防火規範進行設計。建築中因為上述用房調整而產生平面變化,但使用功能沒有改變的其餘的防火分區可按原設計所依據的規範進行設計。如涉及到整層建築平面都發生改變的情況,應提出有效的專項防火設計方案,並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按本解答第三章節中1.1 條進行相關評審。(註:兒童是指不超過16 周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