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1 05: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隨著人們消費方式的變化
代購也多了起來
通常情況下
代購不僅價格便宜
還很方便
在朋友圈看中的東西
直接私信付款等收貨就好了
全程只需要動動手指
然而
正是基於這種「方便」
你有可能
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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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18年7月24日,杜某將李某邀請進微信群。在微信群中,杜某發布有關「purtier胎盤素膠囊」的商品宣傳信息。2018年7月,杜某利用自身具有境外購物的便利條件幫李某購買所需「purtier胎盤素膠囊」。
2018年8月31日,李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向杜某支付19800元。杜某先後分兩次向李某交付「purtier胎盤素膠囊」共計11瓶。「purtier胎盤素膠囊」為瓶裝,無中文標籤,商品說明書有對鹿胎盤素、鐵皮石斛、番茄紅素等的介紹。
經李某查詢,得知該「purtier胎盤素膠囊」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標準,要求杜某賠償十倍價款的賠償金,故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某與杜某之間
屬於買賣合同關係還是委託合同關係?
李某要求的十倍賠償
究竟能不能拿到?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杜某微信平臺發布的內容看,是對其銷售產品的信息進行宣傳,而非側重其具有境外代購服務的優勢。其次,李某向杜某支付款項,杜某向李某交付涉案產品,雙方符合買賣合同關係的法律特徵,杜某與李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杜某主張是受李某委託代為購買涉案產品,但未提供能證實是李某購買產品的相關證據,杜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杜某在我國境內銷售產品,應符合我國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定。
關於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涉案產品由杜某通過境外購買,但杜某未能提交該產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證明,也未提交進口食品海關證明以及作為保健品的相關文號;涉案產品包裝僅有英文標示,無中文標識;涉案產品中添加有藥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法院認為,杜某作為涉案產品的銷售者,應當知悉並遵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且有義務對其銷售食品的進口途徑、外包裝、標籤、產品描述等盡到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對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認真審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檢驗檢疫以及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等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杜某仍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認定杜某在主觀上為明知。
作為食品經營者,杜某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銷售給不特定的消費者,存在明顯的過錯行為,因此,杜某應當承擔退貨退款並十倍貨款賠償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杜某向李某返還貨款18000元,李某在收到上述貨款時將「purtier胎盤素膠囊」10瓶退還杜某,如不能退還上述貨品,則以1800元/瓶的價格折抵杜某應退貨款;杜某向李某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198000元。
該案判決已生效。
代購在一定程度上
確實方便了我們的生活
但是
線上交易
咱們還是要打起十二分精神
對參與代購的雙方來說
都需謹慎
來源: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以案說法】朋友圈裡的代購,都能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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