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閩侯南通三盛璞悅灣的業主們在福州12345便民平臺反饋三盛集團自有的伯恩物業在公共區域違規向業主收取停車費。
按照現有的收費公示計算,業主要在屬於項目公共配套的外圍停車場花費每月高達630元的停車費。
天價收費
據悉,就在12月8日,伯恩物業集團向三盛業主與商戶發布了關於三盛璞悅灣項目商品臨時停車費的公示。
公示內容顯示,商鋪臨時車位的收費每日封頂30元,業主與商家享有停車費7折的優惠。
按照公示收費計算,業主每個月將要花費高達630元的停車費,而只是路面停車位。
而就在該項目的不遠處,同樣是三盛集團旗下項目,位於閩侯南嶼的三盛託斯卡納車位含管理費一個月僅300元。而此番收取天價停車費的作法,引人不禁思考這是否是在政府明令不準樓盤捆綁車位出售後,開發商以高價停車費的做法倒逼業主購買車位。
是否合法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根據物權法,小區內的停車位有兩種性質:
1.本身就是規劃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可以無需經過業主同意出售
2.佔用業主共有的部分修建的停車位,不可出售。此部分車位業主不需要繳納停車費,如用於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
而根據此前閩侯縣南通鎮政府回復來看,經查詢規劃報建圖紙後確認:在規劃報建內,外圍商業停車場系項目公共配套,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
但物業卻要求業主在使用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部分配建支付遠超市場價格的停車費。
共有部分誰決定
《民法典》第278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 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 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 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 表決專有部分面積 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4條第1款的內容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立, 將「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納入了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的範疇。
總結
天價停車費的設定,究竟是對所謂市場供求狀況的充分調查之後的合理定價,還是在政府明令不準樓盤捆綁車位出售後倒逼業主購買車位的非常規做法,目前三盛集團或者伯恩物業尚有明確回復。
在法律上確定特定主體對物的歸屬,賦予該特定主體對該物的排他性支配權利,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物業罔顧業主的對共有部分決定的權利以及對公示的反對意見的做法,違反了物權法的初衷。最終也只能使物業與業主之間就此問題僵持不下,得不到任何實質性解決。
來源:福州12345便民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