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黃小聰 每經編輯:肖芮冬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轄區基金公司下發了新一期監管情況通報,通報中涉及三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基金公司子公司。
記者注意到,這4家公司均因銷售過程中的不合規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其中,3家基金公司被責令整改,相關負責人被出具警示函;另外一家基金公司子公司則是被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三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A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缺失
監管通報顯示,A基金公司將基金銷售規模與證券公司席位交易量掛鈎,將銷售人員的業績激勵與新發基金的銷售量直接掛鈎,且銷售費用管控機制不健全,存在大量金額的銷售費用通過地鐵一次性充值票據報銷的情形。
監管認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關於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十條第(四)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法對A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A公司合規負責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B基金公司:基金宣傳推介違規
監管通報顯示,B基金公司在銷售旗下某基金過程中,未能確保宣傳推介材料真實、準確,將基金經理擔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的從業經驗均算作投資經驗,致使宣傳推介材料中顯示的基金經理投資經驗與其實際投資經驗不符。
另外,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所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均來源於Wind,未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在宣傳相關基金業績時,未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不滿足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的要求。
監管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對B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責任人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C基金公司:銷售業務不規範
監管通報顯示,C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規範的銷售業務流程,存在允許直銷業務人員代投資者填寫銷售業務表單中風險揭示相關重要內容的情況;未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培訓制度,缺少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銷售適用性執行不到位,存在未就個別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低於資管計劃風險等級的事項向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填寫不完整、未對高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做充分調查的情況。
監管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C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改正期間暫停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行政監管措施,對C公司的總經理、合規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D基金子公司:違規宣傳預期收益率
監管通報顯示,D基金子公司於2017年4月發行成立某資管計劃,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該資管計劃按照1元每份額的固定價格開放申贖,且收益分配方式為:「本計劃按季度支付股權維持費,對於認購份額在100萬份至300萬份之間的委託人,按照年費率7.8%及當季實際持有天數支付當季的股權維持費……」。此外,公司製作的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直接將「股權維持費」替代為「年化收益率」進行報價宣傳。
監管認為,該資管計劃具有固定收益產品性質,D公司以股權維持費的形式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法對D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三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