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9: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進一步提升轄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淨化道路通行環境,確保群眾出行安全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肅省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在轄區道路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現通告如下:
1.對列入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電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攜帶購車手續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業務;未列入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電動車產品公告目錄的(即「超標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嚴禁未辦理註冊登記並領取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車上道路行駛;
2.電動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3.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嚴禁加裝遮陽傘、雨篷以及其他影響安全的裝置;
4.駕駛電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路段,應靠道路右側通行;非機動車道被佔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可以借用受阻路段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騎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5.駕駛電動車不得闖紅燈、逆行、酒後駕駛、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不得在機動車輛之間穿插通行;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6.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不得搭載人員;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嚴禁各類電動車違法載人;
7.電動車應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嚴禁電動車在無指定位置標識的區域(如禁停路段、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公交站點以及其他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位置)隨意停放,禁止擠佔機動車停車泊位停放。
8.電動車屬性有爭議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請持有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對車輛屬性進行鑑定,並依照鑑定結論依法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
違反本通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車輛駕駛人予以處罰;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服從公安交管部門的指揮和管理,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參與交通。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11月24日喜歡此內容的人還喜歡
原標題:《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關於開展電動車專項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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