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上,清代一方面有其獨特性,如設置了理藩院(前身是蒙古衙門),專門處理蒙古事務的衙門;一方面又沿襲明代,設置了六部和都察院。
需要特別提一下,清代的都察院與明朝的,稍微有些不同,清代設置都察院時,其將原來專門稽查六部和其他衙門的六科給事中,併入了都察院,與御史合稱「科道」,也打破了唐宋以來,監察機構臺(專司糾彈)、諫(職掌建言)分職的慣例。
清代的都察院大概在公元1750年,乾隆執政時期形成定製:
●左都御史:都察院最高長官,從一品,滿、漢各一人;
●左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長官,正三品,滿、漢各二人;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分別為各省總督、巡撫的兼銜,表明了督撫在行使行政職權之外,還有相應的行政監督權力;
●科道官: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設掌印給事中,滿、漢各一人,還另設給事中,滿、漢各一人,均為正五品;將全國行政區劃分為十五道,每道設有人數不等的監察御史,巡查各府、州、縣的政務,而監察御史根據巡查的事務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巡按使、巡鹽使、巡漕使、屯田使,京城還設有五城監察御史,用於監督京城官吏以及京城治安。選拔科道官時,對漢人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科舉出身且任職年限若干;京官三品以上、地方督撫以上,其子弟不得任職。
此外,還有經歷、司務、筆帖式等雜佐官吏若干,承擔都察院內部的運轉工作。
清代都察院
可謂是設置齊備,但都察院的職能,並不是一步到位的,其設置也要晚於六部。公元1631年,還稱後金之時,皇太極正式設立六部,由刑部主管刑獄、訴訟,但在對王公貴族、文武官員的監察,卻是一片空白,常常發生王公貴族利用權勢以及文武官員利用職務,幹起一些不法勾當。
有鑑於此,皇太極接受明朝降官的建議,在稱帝改元的崇德元年,即1636年,以整頓吏治為契機,正式設置了中央一級的都察院:
●承政:都察院最高長官,相當於此後的左都御史。根據記載,張存仁是可考的第一位承政,只不過,此時承政並無定員。直到1638年,才定下都察院只設滿承政一員,由國舅阿什達爾漢擔任,張存仁改任右參政;
●參政:都察院副長官,相當於此後的左副都御史。1638年,定下都察院設左參政兩人、右參政兩人,分別是左參政為索海、多爾濟達爾漢,右參政為張存仁、祖可法;
●理事官相當於郎中,副理事官相當於員外郎;
●啟心郎:清代獨有的官職,六部皆有設置。主要在滿、漢官員之間,起到翻譯溝通的作用,兼有顧問、規諫的職能。
皇太極
凡事都有個磨合的過程。雖然在1638年,皇太極在盛京崇政殿舉行隆重的授印儀式,為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長官授予本部印信(即官防),也象徵著都察院正式「運營」,開始行使神聖的監督職權。
但都察院一票官員,對於本機構職責範圍的界定,還不是很明晰。時任承政阿什達爾漢向皇太極上奏,有一僕人告主,經審理所告為實,即將原告撥與他人為奴;另外一次阿什達爾漢,對遲到的侍衛官進行訓斥,並擬送刑部定罪,弄得皇太極差點下巴都掉了。
緩過神來的皇太極,首先肯定了國舅上奏這樣的芝麻綠豆;接著是劃重點,對職權範圍進一步加以界定:都察院應該將重點放在,監督皇帝、親王以下的貴族以及大臣們的過失。明晰了職權的都察院,逐漸進入了角色:
●規諫、建言
所謂規諫,是對皇帝的錯誤行為進行規勸。而建言,是指積極為朝廷事務獻言獻策。公元1636年,為了受皇帝尊號的典禮,皇太極進行祭天齋戒,期間在院中射箭。都察院承政等規勸,說齋戒之際,不宜射矢,最終,皇太極接受了意見。此外,松錦之戰激戰正酣,宸妃突然離世,皇太極從前線趕回,都察院官員上奏「皇上自保聖躬,勿為情牽,珍重自愛」;
●彈劾
皇太極以後的皇帝執政時期,都出現了一些直言敢諫的人。如順治朝時期,清代統治者為了維護本民族的利益,強制推行「逃人法」,是一部嚴禁八旗奴僕逃亡而頒布的法令,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恐慌。時任兵科給事中李裀(yīn),冒死上陳「逃人法」的七大害,最終還是茲事體大,不敵滿清貴族勢力,被判流放東北;
●蒙古地區清查戶口、理刑獄
本來這不是都察院的職責範圍,或許出於大清剛剛立國不久,一整套國家機器運轉得還不是非常順暢,亦或是因為都察院最高長官,是國舅的身份,《太宗文皇帝實錄》,記載了承政阿什達爾漢,於1636年至1638年之間,曾三次參與蒙古地區清查戶口、理刑獄。
獬豸補子
值得一提的是,都察院官員的補子。眾所周知,官員的朝服前胸和後背,各戴有一塊紋樣和圖案均為相同的補子。文官戴的是禽鳥類補子,而武將戴的是走獸類補子,從外觀上,便可分辨出文官、武將的等級。按理說,都察院屬於文官體系,但卻無論品級高低,均採用獬豸的補子;要區分品級,只能從頂戴上。原因嘛,一是在上古神話中,獬豸為龍子之一,性格好訟,能分辨是非曲直;其次,鳥禽類一般以平和、溫順形象示人,顯然與都察院承擔的職能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