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觀察》報導,「花漾醫美的會員稱,全國有近20萬註冊會員,損失金額從幾千到幾十萬不等。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據了解,「花漾醫美」APP上線於2019年上半年,對外宣稱是集醫美、社交、商城、新零售為一體的的創新平臺,發展核心板塊包括醫美項目、生活用品、美購、拼購和零售批發代售系統。花漾醫美將參與者共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會員,批發商和運營商。
值得注意的是,花漾醫美平臺上的商品標價,普遍來說高於其他平臺或店鋪標價的幾倍甚至是十幾倍。
例如該平臺所售賣的東鵬特飲,售價高達2160元(2箱)而該商品在市場上的售價僅為120元(2箱)。「超過價格部門核定最高以下為正常。如果超過進價的十倍是暴利,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國家對超出市場價格幾倍屬於違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超出市場價格買賣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花漾方的賠付公告,我們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以下可通過法律的視角來分析分析。
1.案例中賠付公告擅自變更合同內容,違反了合同法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和第八條依合同履行義務的原則。花漾科技與合作醫院之間達成承兌方案,所有會員投資本金按1.5倍兌換醫美項目,並沒有取得合同相對人即會員們的同意。因此醫美兌換屬於花漾科技單方面的合同擅自變更行為。
2.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花漾公司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會員們在某種意義上也屬於花漾科技的消費者群體,表面上看會員從中得到實惠,但是具體兌換項目中,也是設置了了多種規則,比如每人只能使用一個5000元項目,不能疊加使用,那會員帳戶中剩下的金額又該怎麼使用。
3.此公告中聯名保釋宿總,用詞不夠嚴謹,我國沒有保釋制度,所說的保釋就是取保候審。很多人以為保釋和取保候審是一個意思,其實是因為搞混了保釋金和保證金。保釋金就是刑事訴訟中的保證金。如果行為人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在不妨礙刑事訴訟進行的前提下,可以用保證金取保候審。 保釋目的是提高公民對抗國家權力的能力。取保候審是為了打擊犯罪。
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花漾科技作為公告發出方,無權作為宿總的保證人。
5.花漾科技違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花漾方稱該賠付公告支持率達80%,花漾人員才繼續繼續開展賠付公告中的各項工作與任務,有怠於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
6.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花漾公司要求支持率達80%,這就產生了強制讓會員接受賠付方案的意思,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