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專門搶購電商平臺優惠商品供「倒爺」高價轉手賣出……
金羊網 2020-04-08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李朋 許燕玲
「只需點點手機」「下單馬上打錢」……在「網絡倒爺」的引誘下,一些網友成為「網絡買手」,專門搶購電商平臺優惠商品,供「倒爺」高價轉手賣出從而獲得報酬。然而,這種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倒爺」拒絕支付報酬,「買手」則錢貨兩空,大家切勿「掉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今天通報了一宗這樣的案例——
訂單顯示配送完成,買家卻稱「沒收到貨」?
2019年2月11日,陳麗麗(化名)通過某電商平臺自營商城購買了「某品牌嬰幼兒配方奶粉3段」共2罐,並支付貨款346元,收貨地址為浙江安居小區15棟308。
同年2月15日,物流信息顯示案涉商品已完成配送。但陳麗麗表示,其一直未收到案涉商品且未收到任何快遞通知。溝通無果後,陳麗麗認為,某電商平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消費者構成欺詐。陳麗麗遂起訴要求某電商平臺退還貨款346元,並按三倍價款賠償1038元。
買家疑似「網絡買手」,電商平臺「很委屈」?
面對陳麗麗的指責,某電商平臺表示,陳麗麗實為案外人周明(化名)組織的買手。2019年2月10日至12日,陳麗麗根據周明的指示分6筆訂單(包含案涉訂單)購買了該平臺自營商城的「某品牌嬰幼兒配方奶粉3段」共30罐,案涉商品的實際收貨人為周明。因周明的上家未向其支付貨款,導致周明無法向陳麗麗支付足額款項。錢貨兩空的陳麗麗遂以「未收到貨」為由起訴某電商平臺,欲收回損失的貨款。此外,經查證,陳麗麗所填寫的收貨地址為虛擬地址,該小區並無15棟。
某電商平臺認為,因陳麗麗在購買案涉商品前,已明知所購商品並非為其自身消費使用,而是基於參與周明組織的刷單購物需要,其貨款損失應自行承擔,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陳麗麗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該行為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購物習慣
案涉訂單是否為周明組織買手購買奶粉而產生的訂單,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電商平臺銷售頁面顯示,案涉品牌3段奶粉適用於1周歲以上嬰幼兒,4段奶粉適用於2周歲以上嬰幼兒。陳麗麗在其女滿2周歲後購買了大量案涉品牌3段奶粉,且收貨地址均為不存在的虛擬地址,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購物習慣。由於陳麗麗無法對該購物行為進行合理解釋,結合某電商平臺提供的生效判決、訂單信息、訴訟情況等證據,法院認定陳麗麗系案外人周明組織的買手。故,在案涉訂單已實際配送,奶粉已由案外人周明實際領取的情況下,陳麗麗以未收到案涉商品為由要求某電商平臺退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陳麗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麗麗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陳麗麗承擔。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主審法官李朋表示,不少電商平臺基於擴大客源、搶佔市場的目的會不定期推出低價促銷活動。這催生出一批專門緊盯電商平臺,伺機低價吃貨再轉手高價賣出的「網絡倒爺」。「網絡倒爺」通過網絡渠道大量招募買手,組織買手以各自的ID下單購買優惠商品,並指定買手填寫某區域地址(大多為虛擬地址),由組織者統一收貨,最後將貨款返還給買手。雖然電商平臺針對上述行為採取了限購、地址識別等防範措施,但由於「網絡倒爺」具有隱蔽性強、覆蓋領域廣泛的特點,其實際效果並不理想。
法官指出,實踐中,有不少「網絡買手」認為,由於現階段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網絡倒爺」的行為進行規制,那其協助購買行為就不存在違法問題。但「網絡買手」和「網絡倒爺」的交易建立在彼此信賴的基礎上,一旦「網絡倒爺」拒絕支付貨款或報酬,「網絡買手」便會錢貨兩空,極易引發民事糾紛。與此同時,因為「網絡買手」的網購行為並非出於生活消費需要,通常也無法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官稱,需注意的是,「網絡倒爺」加價轉賣讓利商品,有違公平交易原則,使得商家無法達到活動預期的促銷效果,打擊了商家提供讓利商品的積極性,最終受損失的還是廣大消費者。
編輯: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