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0600002577014T/2020-17999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研究室、市機關事務局、市應急辦) | 成文日期: | 2020-11-25 |
主題分類: | 政務綜合類 | 發文字號: |
一、制訂的背景和意義
制發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係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第三十條規定「制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其指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或者即時清理」。因此,強化文件動態管理,是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落實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開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0〕30 號)以及《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0〕62號);同年,浙江省司法廳印發了《關於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
基於上述國務院和省文件要求,我市對截至2020年8月31日現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專項、即時清理。清理工作結束後,依照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要求及時公布停止執行、修改的文件目錄。
二、政策制定依據
本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是《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制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其指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專項清理或者即時清理」。
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0〕30 號)、《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0〕62號),以及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及時上報。
本次清理結果匯總了上級要求的三次專項清理工作,依據文件實施部門提出的清理意見和建議,經市司法局匯總審核後制定《關於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及其說明
本次全面清理範圍為截至2020年8月31日現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行政規範性文件,之前清理中已宣布失效、廢止或停止執行的不再列入本次清理範圍。
《通知》主要根據文件實施部門提出的保留、廢止、修改等清理意見建議及理由,經審核後匯總製作了二個文件目錄,即停止執行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修改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目錄和修改內容。
其中停止執行文件為27件,廢止理由集中為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政策文件、原上位文件廢止或修訂、文件執行期限已經屆滿、已另行出臺新政策等等;修改文件為3件,修改理由包括新法出臺、與上位文件存在衝突等。
四、解讀機關和聯繫方式
解讀機關:紹興市司法局
解 讀 人:黃文剛、金坤
聯繫電話:85350505、89116674
全文下載:紹政辦發41號政策解讀.docx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研究室、市機關事務局、市應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