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投資公司原董事長王功偉低價購房貪汙案再審改判6年

2020-12-23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功偉低價購房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以貪汙罪判處王功偉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

12月8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此案判決書。裁判時間為2019年11月4日。

北京金融街位於首都核心區,建築面積超過400萬平方米,聚集了 「一行兩會」(央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1800家金融機構,管理全國近40%的金融資產。截至2019年底,金融街金融資產規模為111.6萬億元,佔全國金融資產近35%。2019年,北京金融街實現三級稅收3628億元,佔北京市三級稅收的30%,佔西城區總稅收的80%。

審理

原審判刑10年,北京市高院發回重審

王功偉,男,1956年6月10日生,碩士研究生文化,曾任北京華融綜合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功偉是金融街集團的「創始人」之一。1993年12月起,王功偉任初創不久的北京金融街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1999年4月任北京華融綜合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後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6年3月29日,王功偉因涉嫌犯貪汙罪被羈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王功偉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刑期從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原審判決宣判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王功偉提出上訴。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不當,於2018年6月27日申請撤回抗訴。

2018年12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王功偉犯貪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涉案款、物處置不當,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將該案發回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審理。

2019年1月14日,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受理,另行組成合議庭,於同年7月24日、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1月4日做出裁判。

最新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披露,由於案件疑難複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9年4月11日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後於同年5月10日申請恢復審理;經北京市高院批准,北京市二中院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案情

享受優惠購房後又購房兩套

此案共涉及三人,除王功偉外,還有金融街集團公司的另外兩位高管: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鞠瑾(1963年10月生),原工會主席趙偉(1953年6月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功偉、鞠瑾、趙偉於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低價購買下屬公司北京富景文化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房產各2套,所購房屋價格與市場價格差價分別為人民幣380萬餘元、600萬餘元、240餘萬元。

被告人王功偉、鞠瑾、趙偉於2014年,利用擔任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將北京金誠泰投資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收益等非法據為己有,三人各實得人民幣50萬元。

被告人王功偉、鞠瑾、趙偉於2007年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北京金融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入股恆泰證券等事項上為徐某謀取利益,並收受徐某給予的人民幣1200餘萬元,三人各實得人民幣400餘萬元。被告人鞠瑾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該起犯罪事實。

北京市二中院再審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堅持此前起訴及追加起訴的事實及定性。但法院考慮到:在第一次審理中,法院未將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貪汙事實和追加指控的受賄事實認定為犯罪。一審宣判後,公訴機關未針對上述事實提出抗訴,在法院重新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亦未針對上述事實補充新的證據、增加可能改變原審對上述事實認定的新的事實。依據刑訴法相關規定的精神,法院此次重新審理已不能再認定上述事實構成犯罪並據此裁量刑罰,故法院在此次審理中不再對原一審判決未認定為犯罪的事實進行審理,僅對原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所判處的刑罰亦不重於原一審判決裁量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富景文化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00年11月成立,股東為華融公司和金融街集團,系全民所有制企業。2005年,富景公司開發了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路四條8號院的融澤府小區項目,共153套房屋,2007年對外銷售了72套期房。2007年10月,華融公司給西城區國資委出具報告,通報了將融澤府小區等項目中部分房屋用於解決公司部分高管人員住房問題的情況。依據華融公司董事會、黨委會聯席會議2008年6月8日籤發會議紀要,決定向公司內部銷售融澤府現房31套,其中王功偉2套、鞠瑾和趙偉各1套;向與公司有關人員銷售20套;餘房向市場銷售,其價格折扣的確定、人員範圍的微調,授權王功偉、曲某、鞠瑾共同決定。

王功偉、鞠瑾、趙偉依上述會議紀要購房,已享受相關待遇的基礎上,利用擔任華融公司、金融街集團高管的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又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內部優惠價格,從上述擬向與公司有關人員銷售的房屋中各自購買了兩套房。

其中王功偉所購房屋價格與市場價值的差價為人民幣213.04萬元,截止到2015年11月3日王功偉被調查時,該部分差價對應升值506.543142萬元;鞠瑾所購房屋價格與市場價值的差價為208.1367萬元,截止到2015年11月3日鞠瑾被調查時,該部分差價對應升值446.817375萬元;趙偉所購房屋價格與市場價值的差價為241.357萬元,截止到2015年11月7日趙偉被調查時,該部分差價對應升值526.226853萬元。

判決書披露的信息顯示,三人另購兩套住房分別在父親、妻子、女兒等人名下。

判決

王功偉判刑6年,罰金50萬元

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審裁定:王功偉、鞠瑾、趙偉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購買本單位及下屬單位住房,貪汙所購房屋差價款,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且貪汙數額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鑑於三被告人基本能如實供述貪汙客觀事實,且系初犯並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對三被告人的貪汙違法所得及之後的升值部分應予追繳。

其中,被告人王功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被告人鞠瑾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被告人趙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對照2018年2月7日原審判決,除王功偉刑期從10年變為6年外,其他判決內容均無變化。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白爽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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