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於七月中正式發布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給予了正名,也提出了具體執行中的一系列規範與要求。
在《暫行辦法》的鼓勵下,市場上不少傳統中小型商業銀行,已經或正在積極按照監管指引,認真檢查網際網路貸款的各項創新探索,審慎推進網際網路貸款的業務實踐,同時也以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作為主要抓手,履行商業銀行數位化轉型的艱難使命。
網際網路貸款是一項新生事物,雖然《暫定辦法》中對於網際網路貸款給出了一個定義,但商業銀行在數位化轉型推進中實際涉及的具體信貸業務,則往往在其產品、流程、業務模式和管理角色方面,與《暫定辦法》中界定的網際網路貸款之定義略有差別。
此時此刻,我們應該以怎樣的理解來對待和處理我們的業務創新與探索。筆者希望就此做一些探討以作為拋磚引玉。
信貸業務數位化是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方向
我們首先一致認可,對於商業銀行來說,信貸業務尤其是個人信貸業務和小微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必然是未來業務發展的基本方向。
信貸業務中的數位化應用,可涉及市場調研、產品設計、渠道合作、營銷獲客、身份核實、貸前調查、風險識別、信用評估、抵押物鑑定、授信定價、授權與合同、支付管理、資金流向監測、貸後管控、預警處置、業務分析、貸款清收、不良處置、合規審計、監管匯報等各個環節,覆蓋信貸業務的整個生命周期。
商業銀行的數位化轉型,服務模式的升級換代,是我國政府和監管部門近期一直在強調的方向,尤其是今年新冠疫情的爆發,進一步催生了「非接觸銀行」的興起,推進了金融科技的應用落實。
而在商業銀行開展數位化轉型的各項工作中,信貸業務的數位化應用則往往又是首先關注的重點,信貸業務正在從傳統的1.0時代逐步邁進以數據驅動的2.0時代。
在信貸業務的數位化應用推進中,客戶可線上自助操作的、滿足快速審批要求的業務流程線上化,則是一個重要的常見的且相對容易有效果的應用點,目前大眾對網際網路貸款產品的普遍認識也正是從這個模式展開的,並進一步促成了《暫行辦法》中對於網際網路貸款的界定。
但同時我們應該認識到,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數位化應用不僅僅只是在這個《暫行辦法》對網際網路貸款定義的界定範圍內,或者說《暫行辦法》中所定義的網際網路貸款還只是一個狹義的網際網路貸款,而商業銀行最終的努力方向則是應該為一個更為廣義的數位化貸款業務模式。
網際網路貸款和信貸業務數位化是商業銀行的集體工作
目前在不少商業銀行中,組建了諸如網絡金融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數字銀行部或智慧銀行部等形形色色的業務部門,以響應商業銀行數位化轉型的浪潮,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或更大範圍的數位化信貸業務的實踐。
通常組建這些部門開展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出發點,是在儘量不影響或少影響商業銀行現有各項信貸業務的條件下進行創新探索。
但在實際運營中,商業銀行既未規定只有這類新組建的部門才能進行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實踐,也未規定這類新組建的部門只能從事狹義的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開展和更為廣義的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實踐,都是商業銀行作為一個整體需要推進的事業。
舉例來講,具有一定的線下抵押物鑑定和人工核對步驟的信貸產品,目前很多商業銀行也在實踐數位化輔助工作的嘗試。這類業務暫不屬於狹義的網際網路貸款之範疇,但屬於商業銀行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努力範疇。至於這類業務屬於哪個業務部門去做,則各家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各家自己的狀況決定。
對於大多數中小型商業銀行,未來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主體發展方向,應該還是要堅持線上線下相結合、人工審核與自動化審批相結合的發展模式。
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地方性商業銀行所具有的地方性特色,避免陷入同質性非常強的純線上業務競爭,實質性地打造自己的信貸服務品牌,不至於最終淪落為外部網際網路平臺的純信貸資金提供方。
對於《暫行辦法》中網際網路貸款定義的綜合理解
《暫行辦法》在第三條對於網際網路貸款進行了具體定義,同時在第五條也具體闡述了對於哪些貸款業務模式目前並不適用此《暫行辦法》,在此筆者就不再贅述,但同時筆者希望衍生出如下幾點理解。
第一,從一個管理辦法為了普遍適用的角度出發,《暫行辦法》需要給予網際網路貸款一個定義,然後在屬於這個定義的範疇下,可做出一系列相應的具體信貸業務管理規範。
尤其在目前階段監管層從宏觀層面是立足於審慎推進的立場,需要對於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的授信額度、貸款期限等作出一定的限制,以及需要對於跨轄區經營和集中度管理等後續各種具體監管細節提供實施的方便。
第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也好,數位化信貸業務也好,總體上現在都是處於創新探索期,但以《暫行辦法》第三條的可明確界定的業務模式,是目前在創新探索中已相對成熟的業務模式,也是目前很多商業銀行從事信貸業務數位化中常見的模式,而更為廣義的數位化信貸業務的創新探索,則還有很多不那麼明確的點。
作為一個暫行的管理辦法,先對相對明確的業務模式用可以明確的要求管理起來,必然是一種合理的管理手段。
第三,商業銀行從事的以數位化驅動為核心的信貸業務,就算暫不屬於《暫行辦法》所定義的網際網路貸款的範疇,則貸款業務本身依舊還是需要滿足《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對應的管理辦法的管理要求。
《暫行辦法》對於推進數位化信貸業務一定具有參考價值
商業銀行首先不應該去硬性套搬《暫行辦法》中對於網際網路貸款的定義,來界定自己對於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範疇和限制自己的數位化信貸產品設計。
舉例來講,如果一款在獲客時有場景銜接而後期主要依靠客戶線上操作及後臺自動化審批的信貸業務,出於審慎管控風險的角度,商業銀行在可以加入人工審核甚至抵押物登記的條件下,沒有必要為了去適應網際網路貸款的定義而非要強調所有環節的線上化。
商業銀行同時在開展其它各類數據驅動的信貸業務實踐時候,也應該注意到這類業務在很多業務環節與《暫行辦法》中所定義的網際網路貸款有相似之處,本質上都是在多個業務環節中或多或少地運用了網際網路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自動化完成風險評估和貸款審批。
面對這些更為廣義的數位化信貸業務類型,管理商業銀行傳統信貸業務的各項管理辦法,存在著不少遺漏,而《暫定辦法》針對狹義的網際網路貸款的不少基本管理思路,除去關於單戶總額度、還款方式等細節規定之外,餘下的極大多數內容,比如關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對於商業銀行做好所有各類數據驅動的信貸業務的管理,都有著直接指導意義和借鑑作用。
在商業銀行通過數位化模式開展信貸業務創新嘗試中,與各類合作機構進行廣泛合作是不可避免的,此時我們也應該理解各級監管層對於商業銀行所有數位化信貸業務及其合作細節要求詳細匯報和檢查的訴求,並應為此做好準備;至於所開展的具體信貸業務是否屬於《暫定辦法》中對於網際網路貸款定義的範疇,僅僅是一個統計歸口問題。
總而言之,雖然《暫行辦法》對於網際網路貸款定義的範疇,只是適合目前商業銀行推進信貸業務數位化應用的各種實踐中的部分產品,但筆者認為,《暫行辦法》對於商業銀行開展的所有涉及數位化應用的信貸業務創新嘗試的管理,都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