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我國先秦時期水晶製品的發展以春秋晚期為界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發現的水晶製品數量很少,分布極為零散;第二階段,春秋晚期水晶製品在北方地區開始大量出現,戰國時期已成為相對較多見的一類飾品。齊都臨淄地區是水晶製品使用的中心地帶。水晶製品以製作各類配飾為主。水晶的較晚使用可能與其物理特性及加工工藝相關。
我國先民很早就使用獸骨、美玉、瑪瑙、翡翠、綠松石、貝殼、料器、琉璃等自然或者人工製品來裝點自己,水晶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類。先秦時期,水晶製品與其他類別有著不同的發展歷程。以下僅就先秦時期水晶製品的發現及相關問題略加闡析,或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水晶製品的發現
先秦時期水晶製品的出土數量相對不是很多,但分布區域較廣,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對水晶的利用自成體系,與其他地區無直接關聯,李世源先生也曾對該區域水晶使用狀況有過很好的總結,故本文探討的地域範圍不包括這一地區。
先秦時期水晶製品的發展以春秋晚期為界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發現的水晶製品數量很少,分布極為零散。屬於新石器時代的有安徽凌家灘遺址出土的1件水晶耳鐺、青海宗日遺址發現的3件馬家窯文化水晶墜。這些發現與這一時期數量種類繁多的玉石製品產生了鮮明的對比。進入三代以後,這一狀況仍未得到改觀,水晶製品仍寥若晨星,僅江西新幹商代墓內出土的水晶套環(圖一)、陝西南指揮西村西周墓出土的一副串飾中的水晶扁珠、江蘇丹徒薛家村大墩M1出土的水晶掛鏈、江西九江神墩出土的水晶塊、江蘇梁王城西周墓出土的水晶飾品等寥寥數例。曾有學者統計了西周高等級墓葬中流行的組玉佩的使用情況,包括陝西灃西張家坡墓地、陝西寶雞國墓地、山西曲沃晉侯墓地、河南三門峽虢國墓地,以及東周初年的陝西韓城芮國墓地等。這些墓葬內出土組玉佩的組成材料多樣,包括玉、瑪瑙、綠松石和料器等,但未見一例使用水晶。
第二階段,春秋中晚期水晶製品開始大量出現,戰國時期已成為相對較多見的一類飾品。水晶製品均出自墓葬,根據初步統計共110餘例,出土總數約在2500件(表一)。
水晶製品發現最為集中的地區是山東臨淄,這一地區具備一定等級的墓葬內均有水晶出土。《臨淄齊墓(第一集)》中刊布的19座墓葬中有12座墓葬出有水晶製品。這12座墓葬雖都遭到過大肆盜掘,但仍發現大量水晶製品,數量達到1435件,可以想見當時龐大的使用量。零散發布的臨淄地區齊墓資料中,水晶也是層出不窮,如永流M3、郎家莊M1、雋山墓、範家墓地、國家村墓地、南馬坊M1、孫家徐姚墓地、辛店M2和堯王墓地等。
在齊地範圍內,水晶製品也是屢見不鮮,包括山東曲阜魯故城「望父臺」M4、章丘女郎山M1、棲霞金山M3、泰安康家河M2、威海M3、沂水全美官莊墓、長島王溝墓地、沂源東裡東臺地M1和新泰周家莊墓地等處均有水晶製品發現。
中原地區墓葬中也發現不少水晶製品。如周王都所在的河南洛陽地區的中州路北M535、凱旋路南墓地、中州中路M8371、西工區墓地M203、西工區C1M8503、唐宮路小學C1M5560、王城花園C1M7717等。河南新鄭鄭韓故城附近發現水晶製品的墓葬有大高莊M1、胡莊韓王陵、新禹公路M3、趙莊M24、西亞斯墓地、河南省郵電器材公司M11、鄭州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墓地等。三晉之地發現水晶製品的墓葬最重要的是太原趙卿墓和河南輝縣琉璃閣1號墓,此外在河南湯陰五裡崗墓地,山西長治分水嶺M27、長子牛家坡M12、侯馬喬村墓地、忻州上社M1、上馬墓地,河北邯鄲百家村墓地等地也有發現。關中地區的秦國地域僅在陝西鹹陽塔兒坡墓地有水晶製品發現。此外在天津寶坻牛道口M2和河北中山國的厝墓等處也有水晶製品的發現。
南方的楚國地域也有水晶製品的發現。如湖南古丈白鶴灣M41、韶山湘鄉M31、耒陽師範附小墓,河南葉縣舊縣M1、平頂山應國墓地M10、新蔡平夜君成墓、新蔡葛陵楚墓,湖北黃州汪家衝墓地、隨州義地崗M3、鄖縣喬家院墓地、江陵望山M2、江陵雨臺山楚墓、江陵九店、荊門子陵崗M69、荊門羅坡崗M16、當陽趙家湖、襄陽餘崗M112、荊州嵠峨山M19等。
東南吳越地區也有水晶製品出土,其中最著名的當屬杭州半山石塘村出土的水晶杯,其他在江蘇邳州九女墩DIIM、丹徒糧山M2、蘇州雞籠山D1M1,浙江東陽前山D2M1等處也有少量發現。
由表一可見,當時水晶製品發現最為集中的地區是齊地,佔到總數的85.7%;中原地區即使集合洛陽、三晉等地也僅達到11.4%;而以隨葬品瑰麗、繁多著稱的楚國地域水晶製品出土數量更是僅佔2.7%。齊地中,齊都臨淄是最為核心的區域,出土的水晶製品數量達到83.3%,可以說,現在發現的水晶製品絕大部分都出於此地。曾有學者指出,「在田齊轄區發掘的東周墓藏幾乎不見玉器」,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水晶代替了玉器的位置。因此當臨淄商王M1中僅出有玉器,不見有水晶製品時,發掘者在簡報中特意指出「以前發掘出土的齊國佩飾均以水晶、紫晶、瑪瑙、玉髓等為主要材料,幾乎不見或很少見到真正的玉器,這與戰國時期其他國家相比尤為突出」。由此可見當時臨淄地區使用水晶的盛況,可稱得上是水晶製品使用的中心地帶。
其他地區出土水晶製品數量的佔比高的在2.5%左右。即使佔比最高的三晉地區,如果去掉出土數量最多、等級最高的趙卿墓的105件,數量僅為67件,佔比僅為2.7%,比例與其他地區大致相當,並不突出。與其他數量種類繁多的玉器相較,水晶僅是其中的點綴而已。
二、水晶製品的類別
水晶製品主要為各類飾品,單體的類型包括瑗(環)、各種類型的管和珠等,並有少量的觹、璜等器類,容器僅有杭州半山石塘村出土的水晶杯一件,是為孤例,這也和水晶加工不易有關。
這些水晶製品多與瑪瑙器、玉器、綠松石、骨器(管、珠)等共同串成各類飾品。由於被盜擾、移位錯亂等原因,很多飾品在出土時已經散亂,失去原有配伍關係,只有通過一些未經擾亂的墓葬來推測原貌。根據水晶製品在墓內出土位置,具體可分為配飾、項飾、腕飾、髮飾等多種形態,各類飾品中最常見的當屬配飾。配飾的頂端為瑪瑙或者水晶瑗(環),其下以水晶、瑪瑙或其他材質的管、珠等相串,有單串、雙串之分,在各串尾端分別系以多種材質的璜、瑗、觽等。配飾的配合組織方式多樣,難以一一盡述,擇其典型介紹如下。
臨淄郎家莊M1坑2︰14配飾的挈領和尾端均為水晶環,中間串以各種水晶、紫晶珠,間或有少數瑪瑙珠綴於其中。M1坑8︰24配飾的挈領為水晶環,以玉髓璜為尾端,中間串以各種水晶、紫晶珠和少數其他珠子(圖二︰1、2)。臨淄淄河店M3X5︰2串飾的首尾兩端各是瑪瑙環1件,下端較大,中間為瑪瑙珠、水晶管和骨管構成的單列串飾。臨淄東夏莊M6P5X10︰3配飾則是以瑪瑙瑗為挈領,作為尾端,球形水晶珠在中間呈單列構成。臨淄永流M3X1︰21配飾是由大小不一的4件瑪瑙環、多件水晶珠、管,以及瑪瑙管、珠和骨珠串聯而成,瑪瑙環各在兩端,各有2件。以上均為單列式配飾。
相當多的配飾為雙列式。如東夏莊M6P13X22︰4-8配飾是以瑪瑙瑗為挈領,下穿一根水晶管,水晶珠串成兩行,行間以水晶管相隔,尾端各有1件蠶形瑪瑙飾。東夏莊M6P14X24︰3配飾共58件各類飾件,組成方式是以瑪瑙瑗為挈領,下穿一菱形水晶珠,各種管珠呈兩行並聯,中間以菱形水晶管相隔,將串飾分為上、下兩段,紫晶珠和紅色瑪瑙珠相間,每行尾端各系一玉璜(圖二︰3)。臨淄相家莊M3P3︰25配飾由44件飾件組成,以水晶三穿飾為挈領,分為兩串,各種水晶、紫晶、瑪瑙珠管等相間,尾部各系一瑪瑙環(圖二︰4)。相家莊M3P1︰4配飾,由55件飾件組成,以瑪瑙瑗為挈領,分為兩串,各以三穿水晶飾為首,然後水晶、瑪瑙珠與骨管、珠相間,尾端一為瑪瑙璜,一為蠶形瑪瑙飾。
一些配飾的組合相對較為複雜。東夏莊M6P9X17︰2配飾分為三段,上段以瑪瑙瑗為挈領,由瑪瑙瑗和3件扣形水晶珠穿成單行;中段由水晶珠、瑪瑙珠、紫晶珠分兩行並聯,並由1件扣形水晶珠約束;下段由水晶珠、紫晶珠、瑪瑙球形珠穿兩行,尾端各系1件玉璜(圖二︰5)。東夏莊M6P9X17︰3配飾由46件飾件構成,分為四段:一段以瑪瑙瑗為挈領,下穿1件扣形水晶珠;二段由8件球形水晶珠和紫晶珠分兩行並聯;三段由扣形和球形水晶珠各2件穿成單行;四段由多件紫晶和水晶珠成雙行並聯,各行尾端各系1件玉璜(圖二︰6)。另朱曉麗在《中國古代珠子》中刊布了1件未標明具體出土單位的四行式水晶配飾,頂端為1件大水晶環,以下分四列,各列以小水晶環為首,下為水晶管、瑪瑙珠相間排列,多為兩三瑪瑙珠隔1件水晶管,各列又以小水晶環收尾,相當繁複。
縱觀這些配飾,其基本構成方式可概括為「兩頭大,中間小」,即首尾兩端的飾件較大,中間用管珠等串聯。此類形制的配飾可從河南信陽長臺關二號楚墓出土的女侍俑上繪就的飾物得以窺見。如2-154號木俑身前的飾品為兩列式,頂端為一環狀物,下分為兩串,每串從上向下各穿五珠,並用彩結和環狀物穿連玉璜,璜下再穿三珠(圖三︰1)。2-168號木俑身前的飾品呈單列式,頂端是一件珠,下接環狀飾物,通過彩帶與下方的璜相接,尾端為一環狀飾物,周圍有彩結裝飾(圖三︰2)。2-179號木俑身前的飾品也是單列式,頂端是一件珠,下接環狀飾物,之後通過一件珠子與下方的璜相接(圖三︰3)。這些木俑身上的飾物雖然僅畫出基本形態,但其具象應當有所本,是當時各類飾物的抽象反映,水晶配飾為其中一類。
水晶製品並非僅作為配飾使用,也可以作為其他類型的飾品。比如,新泰周家莊M50的墓主頸部有片狀玉飾、瑪瑙環、瑪瑙管、水晶管、珠等圍繞分布,應該為一組項飾。洛陽凱旋路南的發掘中出土了22枚水晶珠,包括白水晶和紫晶,有多面體、圓稜形、圓形、扁圓形等多種形狀,且均有對穿孔。這些水晶珠均出自人體頸部和胸部,發掘者推測是項飾的組成部分。山西上馬墓地M5218︰67出土時圍繞在墓主頸部,是由15顆水晶珠、2件瑪瑙環、2件玉柱形飾、2件玉獸、1件玉璜、3件泥質巖小珠和3件圓玉片串聯而成。河南葉縣舊縣M1棺內出土的串飾是由96枚水晶珠及若干骨管組成,包括水晶和紫晶,五紫三白為一組,間或雜以骨管。
還有部分水晶製品作為腕飾使用。如平頂山應國墓地M10墓主的左右手腕處各有一組水晶瑪瑙腕飾,每組均為20件。其中M10︰68,由1件圓形青玉管、3件橄欖形水晶管、16顆短管形紅瑪瑙珠單行相間串聯後對接而成,周長約19釐米(圖四)。腕飾的串聯方式很隨意,沒有一定規律。
很多墓主的頭前放置有水晶環。如臨淄範家M175P2和臨淄國家村M2P1的墓主頭前各有2件水晶環。河南湯陰五裡崗墓地也發現這一現象,M53的1件水晶環置於墓主面部,M192、M265、M344都是在頭部附近,M530則置於上肢附近,離頭的位置不遠,或許為位移過去的。在湖北荊門羅坡崗M16雖然為甲字形墓,但僅隨葬陶禮器,墓主地位一般,在墓主頭前也放置了1件水晶環。這些位置出土的水晶環可能為頭上的飾品,是否為束髮器還需要其他資料的佐證。
在佩戴方式上,項飾、腕飾以及「束髮器」的佩戴方式較為直觀,不予過多討論。配飾的佩戴方式和位置則可根據相對位置大致了解。由表二可知,配飾主要出於墓主的胸腹部和體側,應當是佩戴在墓主上半身處,部分是在頭前或者足部。河南信陽長臺關二號楚墓出土的女侍俑上繪就的配飾卻是掛在腰部,垂於腿間,應該表現的是其中一種佩戴方式。這些配飾的佩戴,除了可能採用長臺關二號俑所表現的打結系掛外,更有可能是如郎家莊M1發掘者推斷的,使用帶鉤來系掛。
各種類型的水晶飾品在各地發現情況並不一致。水晶與瑪瑙等組成的各式配飾主要發現於臨淄地區,其他地區基本少見。而且,其他地區出土的水晶製品更多的是作為項鍊之類飾品上的組成部分,並非主要的器類,亦或是作為「束髮器」使用。這一現象恰恰體現出臨淄是水晶使用的中心。
三、使用的歷程
水晶自兩周時期開始大量使用後,也有著興起和勃發的過程,並伴隨著使用區域的不斷變遷。
在水晶製品出現的初期階段,水晶並非出現在齊都臨淄周邊地區,而是廣布在中原地區各處。較早的幾批資料包括春秋中期晚段至晚期的湖北鄖縣喬家院M4、M6等。春秋晚期的墓例包括太原趙卿墓,浙江東陽前山D2M1,江蘇丹徒糧山M2、蘇州雞籠山D1M1和邳州九女墩DIIM等。春秋晚期到戰國早期的春戰之交,水晶製品更多出現在中原地區和楚國區域內,如洛陽中州路北M535,新鄭大高莊M1,長治分水嶺M27,上馬墓地的M5218、M1004、M1005,湖北隨州義地崗M3和平頂山應國墓地M10等一批墓葬。臨淄地區出現最早的墓例也是戰國早期的郎家莊M1。
從新石器時代起,玉器、綠松石、瑪瑙等各種材質的飾品層出不窮,但水晶製品為何直到春秋中晚期至戰國時期才得到廣泛使用呢?這可能需要從水晶製品的自身特性加以探討。水晶的摩氏硬度為7,高於玉(6.0~6.5)、綠松石(5~6)、瑪瑙(6.5~7)等,加工難度相對較大。此外水晶的脆性值較低,易於破碎,又是極不解理寶石,無法形成平滑的破裂面,斷口呈貝殼狀。這些性狀導致水晶難以加工,且成品率相對較低,因此在較早階段,水晶沒有成為廣泛使用的一類飾品。較有可能是伴隨春秋到戰國時期鐵質工具的出現和大量運用,水晶製品才得到廣泛地使用。
從戰國早中期開始,水晶製品大量湧現,且更為集中在齊都臨淄地區,成為一類相對較為廣泛使用的飾品。這或許與水晶礦床分布較為廣泛有關。全國25個省、區均有水晶產出,原料並非難得。水晶晶瑩透明,易於發現,只要工具得力,還是比較容易被加工的,這可能就是水晶製品最早被使用的原因。到了戰國時期,水晶集中發現在臨淄地區,曾有學者認為是因為齊地沒有發現玉資源的緣故,或是因為緊挨著水晶產地的緣故。現今在山東南部和江蘇北部,以東海為中心的區域是最大、最主要的水晶產地。據介紹,這一區域水晶的開採始於20世紀,是否有早期利用,在沒有發現相應的開採證據,或者足夠的礦物學證據支撐前,只能是一種推測,還需日後工作確認。
本文僅是對先秦時期發現的水晶製品的簡單梳理,總結了一些顯而易見的現象。對於水晶製品的深入探討絕對不能僅僅討論水晶單一器類,而是應置於當時多種飾品使用、人們審美情趣的整體考察中加以詮釋,今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文寫作緣起2013年夏季在山東進行學術考察時,在臨淄齊故城看到的琳琅滿目的水晶製品。在此特別對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劉延常、魏成敏先生對考察所做的周到安排深表謝意!)
(作者:唐錦瓊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於《東南文化》2019年第5期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來源: 社科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