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易(本名楊鐵心,將「楊」字拆開為「木易」)收養了一個義女,喚做穆念慈。女兒長大了,終身大事不可不問。那時沒有今天的專業婚介機構,婚姻主要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楊鐵心與養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沒有固定資產和居住地,屬於江湖中人,當然,也就沒有通過傳統民間的「媒妁之言」來解決穆念慈的婚姻問題。
沒奈何,楊鐵心想出了一個好辦法——比武招親。一則可以為曾在武學博導洪七公處進修過的女兒找個志趣相投的人,二則可以不通過中介,節省了手續費和人情等成本。那天楊康打贏了穆姑娘,還取了她一隻繡鞋。然後說,他只是技癢,想上來切磋一下,沒有娶妻的意思,說完就要走。這下激起了楊式父女和諸位看客的眾怒。
合同這玩意,不限形式,不是只有白紙黑字才確鑿無疑,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十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這個比武招親其實就是一個口頭合同,更準確地說,「比武招親」的錦旗就是一個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雖然沒有讓楊康比武前籤個字蓋個章,但楊鐵心在眾目睽睽之下,已經把合同的內容公布出來,且給要約附加了條件——「30歲以下尚未娶親」。誰上了擂臺,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視為已經接受合同的約定,這個口頭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點也不比書面的差。在楊康之前出來打擂的東邊來的肥胖老者少說也有五十來歲,顯然不符合楊鐵心「30歲以下」的條件;從西邊來的光頭和尚,更是不符合娶親的基本要件(還俗以後當屬另說)。
其實,楊鐵心雖然對楊康的外在條件表示滿意,但其實對其內在條件並不了解,所以他在看出雙方強弱之勢早判時心想:「這少年……只消不是金國官府人家,便結了這門親事,我孩兒終身有託。」但楊康不僅僅是金國官府人家,還是金國王爺的公子,顯然不符合楊鐵心的選婿標準。
這個「比武招親」的合同,最後的結果還是被履行——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楊康最終與穆念慈形成了事實婚姻,雖然沒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就這件事而言,楊康正式履行了該合同。
但下面的問題是:楊康能否履行這個合同?楊康是楊鐵心的親生兒子,穆念慈是楊鐵心的養女,從這個意義上說,楊康與穆念慈實際上具有兄妹關係。不過,楊康與穆念慈並沒有任何直接的血緣,我國古代「表兄妹通婚」現象很普遍,這種養兄妹之間的婚姻關係不被禁止。從封建社會「同姓不婚」的禁忌出發,兩人也並不同姓,所以這個婚姻關係是被認可的。我國明清兩代曾經有禁止表兄妹結婚的規定,但半途而廢。美國有18個州不禁止表兄妹結婚,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國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結婚。
不過,也有國家明確規定禁止養子女與收養人的婚生子女結婚(也就是楊康與穆念慈的情況),如《羅馬尼亞家庭法典》第7條、《菲律賓共和國家庭法》第38條、《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第3條第7款均有類似的規定。至於二人是否「門當戶對」?南宋初年,史學大師鄭樵曾說,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五代以來「婚姻不問閥閱」(《通志·氏族略第一》);沈括在《夢溪筆談》卷二四《雜誌一》也說過類似的話。所謂「閥閱」就是門第。也就是說,宋代士庶通婚漸成風俗,當時的社會價值取向與前代明顯不同。楊康的養父完顏洪烈堅決地迎娶了包惜弱(再婚且帶著孩子)就是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