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從廣西梧州甘延個案觀察司法與法治
特邀記者 曾義
1982年出生的甘延是梧州市長洲區長洲鎮人,經商為生。2018年,梧州市黎健坤黑社會團夥被打掉。2019年3月8日甘延因涉嫌非法採礦罪被刑拘,同年4月1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被逮捕,2020年9月2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共有387頁的(2019)桂04刑初39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黎健坤等54人涉黑犯罪,其中甘延犯下四宗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為此甘延被判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805萬元。
甘延這幾項罪名在判決書中是這樣顯示的。
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組織罪
法院認定:被告人黎健坤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有李巖松、彭錫泉、陳偉強、李全、林莉、黃偉華、黎寶文、甘延、黎健富、莫彪等人;其他參加者有吳家興......。
法院如此認定就是表示甘延是黎健坤手下的得力幹將。但供述裡面黎健坤提到的團隊人員裡沒有甘延,黎負責財務的妻子林莉提到的團隊人員也沒有甘延,與甘延之間沒有財務往來。
而對於黎健坤和甘延的關係,這些人是如此陳述的:1、被告人彭瑞亮、李上東供認,2014年8月廖健超被甘延的人打死後,黎健坤吩咐要報復甘延等人,派人打砸甘延等人的樓房和車輛。2、證人黃植威證實,其聽說黎健坤為了霸佔碼頭,曾和甘延等人多次發生衝突,2017年的時候雙方互相找了十幾個人在龍華村進行械鬥,還有二次發生在「GaGa」酒吧,一次廖健超被捅傷,一次廖健超被打死。3、李劍證實甘延在2009年10月或11月起跟黎健坤一起合作河砂生意。黎健坤將長洲一帶河段交給甘延負責和監管,不給他人隨意盜採,同時允許甘延在長洲河段採砂,但要支付資源費,由黎健坤的手下黃偉華每月收取。4、黎健坤供認是2009年上半年到2012年,甘延跟其做河砂生意,並與丁建新對接,將礦款(資源費)交由丁建新拿到翠林軒茶莊交給其或林莉。5、黃偉華供認甘延是2009年開始跟黎健坤做河砂生意,每月向黎健坤上交資源費,由其代表黎健坤向甘延收取。
2、非法採礦罪
法院認定:2010年1月19日,梧州市水利局、國土資源局、航道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將潯江長洲水利樞紐以下至西江界首劃定為全面禁止開採河砂的河段(即禁採區)。2010年1月至2013年間,黎健坤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河段已全面禁止開採河砂的情況下,仍然安排丁建新、廖健超和黎健富、黃偉華、彭錫泉、黎寶文、等人在上述河段盜採河砂......安排甘延負責在長洲區龍新村沙場盜採河砂並負責在長洲島河段組織非法巡邏。
事實上甘延於2010年9月15日至2011年5月9日、2013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5日羈押在蒼梧縣看守所,近1年的時間不在非法採砂的犯罪現場,也不在積極參加黑社會性組織罪的現場,也就是說他連人身自由都沒有,是不可能去參加這兩個犯罪活動的。
況且這幾年的時間裡沒有一起被甘延抓到非法採砂的人。說甘延在長洲島一帶非法採砂。如何採礦?判決書說甘延兩條小船非法採砂,誰駕駛這兩條小船呢?船號是多少?排水量是多少?沙子在哪裡採?卸在哪裡?如何銷售?這些都沒有事實根據,更沒有任何書證,全憑李劍、嚴勇強、黃偉華的口供定甘延的罪。
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法院認定:2009年11月13日,梧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江三橋至龍新小學對開河段實施清障出險,並由長洲區水利局組織施工隊實施。黎健坤為謀取其在梧州河砂市場的非法壟斷地位,授意甘延去阻撓施工。11月22日至26日、2010年2月21日至23日,李劍、嚴勇強二人按照甘延的授意,先後八次糾集幾十名村民阻撓施工,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後,李劍、嚴勇強因此被行政處罰。
而黎健坤否認授意甘延阻撓施工,是村民的自發行為。
對此,辯護人認為無證據證實是按照黎健坤授意安排李劍阻撓施工,彼此間無意思聯絡。而在梧州中院質證階段、辯論階段所力陳的事實,《梧州市人民政府潯江長洲龍平河段清障除險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梧政閱【2009】65號),其實質是不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肆意將河沙資源無償給予龍平村的龍平公司非法開採,梧州市政府的清淤工程是違法的,明顯違反《防洪法》和《河道條例》,是龍平村的村企龍平公司打著清障除險的旗號非法採砂,李劍、嚴勇強等維護自己村的河道權利是正當的。
4、敲詐勒索罪
法院認定:2012年的七八月的某日,被害人李德傑將一船800立方米的河砂出售給某小區施工方。甘延發現後以李德傑將河砂運到市區銷售未經黎健坤同意,衝擊河砂市場價格和損害黎健坤利益為由,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向李德傑勒索4萬元,李德傑被迫將4萬元現金交給黃偉華,再由黃偉華轉交給黎健坤。
沒有事實證明甘延參與了對李德傑的所謂敲詐勒索,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所謂甘延打電話,那個電話號碼是浙江的電話號碼,根本不是甘延的。李德傑說甘延電話恐嚇他,現在電話都有錄音功能,多次電話,怎麼連錄音都沒有?!敲詐勒索罪甘延完全否認參與,被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如果有意思聯絡的話,就不需要黃偉華這個從犯做主了。
9月21日,作為法庭上唯一零口供的他向廣西高院提起上訴。
【法學專家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吳丹紅教授:該案反映出來掃黑除惡比較普遍的特點,中央保護民營企業家,三令五申在強調,但在實踐中確實有很多侵犯民營企業家的案件。掃黑除惡裡面,殃及民營企業家的案件特別多。涉黑案件普遍的特點,喊冤的特別多,十幾年來將近二十年來發生的民事糾紛,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公司和公司之間的,有的甚至已經全部結案的,又重新拿出來。因為涉黑案件已經不講追訴時效了。他把老帳新帳一起算。不可能一個民營企業在過去二十年裡什麼糾紛都沒有,是不可能的。
甘延的四個罪名,積極參加黑社會組織、非法採礦、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差不多每個都判了四年,除了敲詐勒索是判了四年半,合併執行是14年。總體量刑還是比較重的,罰金也判的比較狠,一個400萬,一個400萬,一個是5萬,一共805萬。
有的地方涉黑案件目前主要的動力還是衝著你的財產來的。如果你沒有財產,很難定,基本人家不會往涉黑上面靠。往往是查封扣押凍結巨額的財產,最起碼涉案十幾個億,有這麼巨額的財產之後,他一定要往上面去靠,是為了沒收你的財產,剝奪你的經濟能力,讓你請律師都請不起,還怎麼辯護。
像這個案件裡面,我看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全部用的是本地律師,本地律師辯護的時候有很大的限制。有的地方,司法局、律協要求所有涉黑案件備案,而且開庭之前司法局會給本地律師開會,不能做無罪辯護,把所有的辯護意見交上來。本地律師本來要提排非的,司法局一談話,不提了。你這個案件裡面雖然提了排法、鑑定的申請等等,全部被駁回了。庭前會等於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全部被駁回了。
這個案件確實證據上還是有問題的。整個組織領導黑社會罪是比較牽強的,好幾個罪名是把他湊上去的,尤其甘延涉及到的罪名爭議比較大。比如非法採礦,他指控的是2010到13年,2010下半年到2011上半年甘延還在羈押階段,人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出來以後也沒有參與,辯護律師也提出這一點,但是判決書對這個辯護理由卻基本上沒有回應,判決根本就是不講理的。
敲詐勒索也是,雖然是他發現了這個船損害了第一被告利益,但最後不管是要錢也好還是拿錢也好,甘延都沒有經手。最後拿錢那個人跟甘延之間有沒有商量這個事情,他有沒有犯罪的意圖,包括暴力威脅,到底甘延有沒有指使人家去做,這裡面證據都是不足的。這種案件的證據都是靠口供,靠言詞陳述,沒有其他的。言詞陳述是兩種,一個是被告人供述,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在羈押情況下,這些供訴基本上都是按照辦案機關的意思去做的,很少有自己能夠頂住漫長的羈押期限,能夠作出一個無罪的辯解,很少很少。
涉黑案件我知道的案件,有的地方,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有刑訊逼供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教授:這個案子應該就是廣西或者梧州對中央的政策到了本地以後,真的是完全本地化了。這次的掃黑除惡最受影響的就是民營企業家。有的地方,這次掃黑除惡也確實有數位化,限定在多少時間之內要辦理多少個,揪出多少個黑惡案子,要辦理多少個,然後就開始湊數了。一個是湊數的,再有一個就是經濟利益驅動,民營企業家倒黴,本身就是一隻肥羊,上面又有規定,要搞多少個案子,最後就把他給算進去了。有的民營企業家和這一屆掌權的人關係好,就利用這次掃黑除惡的機會,把競爭對手給幹掉。總體上來講,這些都是對中央的政策、戰略部署的一種歪曲,走向反面了,很可怕。
我們要呼籲的,不是對法律進行修改,只要把法律嚴格遵守就可以。從程序到實體,從證據到量刑,在黑惡案件當中,司法機關又回到過去一長帶三長,一人帶三人,三個程序集中到一塊,後面兩個程序純粹就是為第一個程序偵查背一下書就完了。二審為一審背書,一審為檢察院的起訴背書,有的地方檢察院的逮捕審查起訴就直接為公安機關的偵查胡來背書,實際上只有偵查程序了,偵查階段就已經把這個案子定調了,等於否了刑訴法。刑訴法經過幾次修改,總算有點人權保障進來了,總算有點程序了,有點公平了,有點公正了,但現在有的地方都不用了,隨心所欲了,太可怕了。
中國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前名譽會長張泗漢教授:甘延涉及到四個罪,必須是實施了這種行為,或者行為符合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要件就是要根據事實,有證據,來證明他有沒有做這種行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就是分析、推論,這個不行。涉及到敲詐勒索罪,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你對對方是威脅、暴力或者脅迫,使對方產生了恐慌,對個人的財產作出處分,加害方、敲詐勒索的行為人得到了或者不是你本人直接得到的,是以你認可的第三人得到這個財產,受害人受到財產的損失,這幾個要素你都具備,都要有證據來證明具備了,才構成敲詐勒索罪。現有證據證明,根本沒跟他通過電話,是外地的電話。所謂通過電話來威脅來恐嚇,根本就不成立。最後說拿了4萬塊錢,對方被脅迫以後把錢交了,交給誰的,誰得了,從現在看,事實不清楚,證據不是太確實充分。
現在我們看看非法採砂罪的行為人,指控他在2010到13年期間實施了非法採砂,但如果根本就沒實施這種行為,有證據證明他這個期間正好在羈押期,根本不在場,怎麼能出去實施?這個就不成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是不是造成重大損失,這個都不清楚。如果沒什麼損失,那就構不上。這些也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指控很簡單的,這個材料不是很有說服力的,不是很清晰。
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怎麼認定?是不是參加了?實施了什麼行為?你們有什麼具體的事?如果沒有具體的事情,不能說明他參加了組織,是這個組織的一員。首先要把他與這個黑社會組織的關係搞清楚。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原副秘書長羅立為研究員:這個案件,梧州法院玩了一個遊戲,這個遊戲叫做移花接木,指鹿為馬。法院提供的所謂的證據,都是把一個公司正常的組織架構混淆為黑社會幫派組織架構,因此在這個基礎上,他們使用的法律條文是錯的。建議你們摳出來這些硬傷,寫一個舉報,寄到三個單位,第一,國家審計局,法院在沒收很多財產和款項的時候,他們沒有提供數字。這就是一個超級硬傷,你們就請國家審計局對法院就這個案子進行審計。一審計,什麼貓膩都出來了。第二,二審法院,至於法院二審什麼態度,什麼方式,不太重要。第三,最高人民檢察院,請他們監督這個案件。
中國死刑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賈霆主任:首先是證據,這個案子定罪的證據是不充分的。第一,最大的一個罪名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判決書裡面看不出來他是怎麼參加的,誰介紹的,進入組織以後,負責哪項工作,在組織裡面得到了什麼利益,這幾點在判決書看不明白。從甘延這個角度,無論是組織特徵還是經濟特徵還是行為特徵、危害特徵,都不明顯。所以很難認定甘延本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第二個罪名,非法採礦,到底這個團夥採了多少砂,沒有具體的數字。涉及到甘延的數字更是沒有,缺乏這個要件。第三個罪名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判決書論述的比較籠統,跟非法採礦基本上是混為一談的,這裡面造成了什麼後果,判決書裡面寫的不明白。最後一個罪名是敲詐勒索,法院認定的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所謂的證人證言,基本上都是言詞證據,客觀的證據基本上沒有。所有的跟經濟犯罪有關的,都有一個法律上的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甘延在這裡面沒得到錢,他做這些事的目的是什麼?不明確。從主觀上很難界定。
第二是程序。沒有做到同步錄音錄像。法律對有可能判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必須要同步錄音錄像。沒有做到,這個程序就是違法的,有可能涉及到口供都是不能採信的。
第三是時效。這個案子裡面三起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和非法採礦,幾乎全部發生在2013年之前。就本案來講,這幾起犯罪的追訴時效都是五年。如果說單單就這幾起犯罪來講,追訴時效超過了,法院怎麼去彌補?人家的高明就在於找了一個涉黑的罪名,把涉黑拉進來,這是案子裡面很蹊蹺的一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