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江海通報平臺通報號作者「江蘇熱點」在江海通報APP上發布了一篇題為《突發!家居巨頭月星集團董事局主席丁佐宏被法院限制消費》的文章,江海通報(微信ID:ntjhtb)民生投訴平臺同步轉載了該文章。
文章原文如下:
據天眼查專業版數據顯示,近日,全國政協委員、月星集團董事局主席丁佐宏被法院下發限制消費令,案號為(2020)新3101執865號,發布法院為喀什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顯示,喀什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04月02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帕爾哈提·託乎提申請執行喀什月星上海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月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喀什月星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喀什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喀什月星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喀什月星及喀什月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丁佐宏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工商信息顯示,喀什月星上海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0年10月15日在喀什地區喀什市工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丁佐宏,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據月星集團官網顯示,丁佐宏,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會長、中國光彩事業促進常務理事、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理事、上海市工商聯副主席、上海市江蘇商會會長。
月星集團成立於1988年,旗下各業務子公司在全國達300餘家。截止2019年,月星集團已連續10年入選「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及「上海民企百強」,連續21年入選「中國民企500強」。
據南通網報導,3月27日,南通民營經濟發展大會暨第三屆通商大會上,單體投資額20億元以上的20個重大項目集中簽約,其中包含月星集團投資130億元建設的南通·北上海環球港項目。項目位於南通中央創新區核心地段,總用地面積約32萬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143萬平方米,包含商業、高級酒店、辦公、公寓和住宅等諸多業態,是具有商旅文體功能的超級城市綜合體。
「月星集團選擇將長江以北最大的城市綜合體項目落戶南通,這是理性投資的產物,更是家鄉情感使然的結果。」丁佐宏在大會上慷慨激昂地表示,希望能夠以此為契機,一如既往地紮根南通,更深地融合到南通新一輪大發展中,更好地服務南通經濟社會發展和家鄉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據天眼查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22日,天眼查已查詢不到上述這條標註為「自身風險」的高風險信息。
同時,天眼風險顯示的「周邊風險」達902條,其中顯示風險級別為「高風險」的有28條:風險類別為「被執行人」、顯示「曾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高風險有7條;風險類別為「簡易註銷」的高風險有1條;風險類別為「清算信息」的高風險有6條;風險類別為「經營異常」的高風險有14條。
相關法條及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在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中,相關負責人指出,「根據《規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月星回應:法院已實際撤銷
上述文章發布後,多名自稱「月星集團」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通過多個渠道聯繫江海通報,同時發來一份《撤稿申請函》,申請人落款為「喀什月星上海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蓋有紅色公章,落款時間為7月17日。
申請人在函中「撤稿原因」一欄開頭第一句即明確表示:「文章中提及的限制消費令,系因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我司履行判決義務而作出的。」
函中稱,該案中,喀什月星積極配合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但在協助期間,因存在行政政策方面的障礙導致無法履行完畢。就此,喀什月星已經主動多次與執行人進行溝通,並且向法院作出了詳細說明,喀什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已經認定喀什月星以及法定代表人丁佐宏提出的異議成立並已經實際撤銷了該限制消費令。
申請人在函中表示,鑑於江海通報提及的事實已經得到糾正,希望本著實事求是以及為企業負責任的態度,及時將該文章以及告知相關轉載平臺予以更正或者刪除。申請人同時聲明,由以上操作所引起的一切後果,與江海通報無關,由申請人承擔。
申請函中,申請人沒有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對喀什月星及喀什月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丁佐宏的限制消費令的相關執行決定書。
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條件
要解除限制消費令需滿足哪些條件?在被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被執行人能夠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一一個,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
能夠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經過申請執行人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已經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完畢的。通報君求證
本著嚴謹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接到《撤稿申請函》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報君第一時間聯繫到了發布上述限制消費令的喀什市人民法院的案件承辦法官,求證該限制消費令是否確已解除,承辦法官以通報君非案件當事人為由拒絕了通報君的求證。
隨後,通報君又經多方打聽,輾轉聯繫到上述限制消費令中提及的申請人帕爾哈提·託乎提,通報君通過電話和微信求證其與喀什月星上海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帕爾哈提·託乎提明確表示「還沒有」。
「商鋪買了8年了,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都籤了,租金前三年抵扣,第四年開始每年按25501元的標準給我租金,我連租賃稅都交了,但他們不給錢」,帕爾哈提·託乎提告訴通報君,「法院都判了合同有效,但辦理房產證一直不給我辦,因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房產證提出違約金都不給……」
「他們說讓我等,已經把初步和解的內容和要求上報給上海總公司了,上報的文件沒有發給我看過,7月16日的時候,他們承諾15日之內會跟我籤和解協議」,帕爾哈提·託乎提表示,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籤,還在等消息。
後續進展,通報君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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