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反被罰款500元,這樣鬧心的事就發生在湖南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身上。甘女士在打掃高鐵時撿到了一枚1克拉的鑽戒,上交之後反倒被公司罰款500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識呢?
一、事情的經過
甘女士是長沙高鐵站的一名保潔員。近日,她在打掃一節到站的高鐵車廂時,拖把在座位下拖了幾下,帶出了一枚1克拉的鑽戒,當時甘女士把它撿起來,心裡揣測著不知道是真是假。
由於清潔車廂的時間緊急,她想還是先把工作做好,再把鑽戒上交。一般高鐵停站的時間是5到10分鐘,所以她僅有十幾分鐘的時間打掃,她擔心上下樓梯交鑽戒會影響打掃的時間,於是等她做完工作上了趟廁所,組長就打電話過來詢問是否撿到鑽戒。
甘女士如實回答撿到了,並想要上交,這時候她才知道鑽戒是真的。可是事情出乎了甘女士的意料,當她把鑽戒交到公司之後,公司卻對她罰款500元。公司罰款的理由是:歸還的時間太慢。
原本一個月只有3500元工資的她一下被扣掉了500元,她心裡十分憋屈,兩天之後,公司有讓她籤下一份承諾書,裡面規定到拾撿物品不能帶出車廂。
對此,網友議論紛紛:
有人說,保潔公司太不近人情,拾金不昧不獎勵還被罰,以後還怎麼在員工心中樹立正確的形式導向?也有網友認為,罰款是沒有錯誤的,處罰原因是甘女士撿到鑽戒後,沒有第一時間上交。如果在工作場所撿到失物,不打電話,不上交,很有可能會變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二、保潔公司如此罰款是否合理?
看了網友的評價,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從情感的角度,一類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問題。
如果從道德及情感上來看,甘女士這種行為還是體現拾金不昧的優良品德,雖然上交的時間有點晚,但最終她還是把鑽戒上交給公司,最後歸還給失主。
她沒有私吞下這鑽戒,假如她不對組長說實話,而是糊弄說她沒有看見,然後把鑽戒私吞,如果沒有監控,那也死無對證,這件事也會不了了之。
所以,我們還是要肯定甘女士的誠實態度,僅僅過了16分鐘,連警察都說這是屬於及時上交,那麼公司就不能再罰款。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並沒有從一開始就跟員工籤訂工作條約或者規定,而是等到事情發生後才讓員工籤下一份拾撿物品不得帶離車廂的協議。
現在,甘女士是在警察通知之後主動上交的,所以她不屬於涉嫌盜竊罪,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
所以公司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保潔公司現在罰了甘女士500塊錢,這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
當然,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裡有規定的話,那麼可以要求員工對過錯行為進行賠償。現在保潔公司跟甘女士籤訂的協議是在事發之後,因此,她這行為並沒有違反公司規定,也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所以公司無權對她進行罰款。
三、要鼓勵拾金不昧
在我認為甘女士這樣的行為,不僅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她最終沒有私吞財物,也沒有對公司造成任何影響,她能夠把撿到的寶貴的財物上交、歸還失主,就屬於拾金不昧,這是我國的一種優良的傳統。
拾金不昧,這種中華民族的優良品德,應該被大力弘揚,而不是用條條框框的法律把它否定掉。現在甘女士跟保潔公司之間正在進行商議。我們期待事件能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局。
結語:
法律無情人有情,在法制社會裡,我們需要講法律,也需要對出現的意外情況進行靈活處理,情與理是互相輔助,相得益彰才是。
甘女士的經歷也提醒撿到寶貴財物的人們,無論什麼時候都不要存有私心,不要遲疑,凡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要佔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