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關係到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安全,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1月15日下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場記者會,就提交大會集中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汙染防治條例(草案)》相關問題(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答記者問。條例草案根據廣西實際,作出了不少創設性規定。
城鎮居民將洗衣機置於陽臺的情況十分普遍,由於房屋設計建造時未在陽臺設置汙水管道,洗滌衣物後排放的含磷汙水,都是通過陽臺雨水管道直排,造成汙染。南國早報記者 唐輝吉攝
餐飲油汙廢水排放
要設置隔油處理設施
近年來,城鄉餐飲行業發展迅速,產生大量汙水和餐廚廢棄物。但是,廣西大部分餐飲經營者並未設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設施設備,導致大量油汙廢水直排入外環境,造成的水環境汙染不容忽視。
目前,水汙染防治法對餐飲經營活動的水汙染防治沒有特別規定,僅對向水體排放油類有禁止規範。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陳偉雄介紹,對餐飲經營者,條例草案作了針對性規定:凡從事餐飲經營,都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汙廢水處理設施。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區分違法主體是單位或者個人,給予不同幅度罰款。
對城鎮餐飲經營者,條例草案採納了代表意見,規定城鎮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餐廚廢棄物。考慮到要求農村地區收集處理餐廚廢棄物目前還難以做到,條例草案沒有對農村地區提出要求。
雨汙應當分流
陽臺要設汙水管道
由於歷史欠帳多、投入資金不足等原因,目前,廣西各市、縣城區普遍存在雨汙未分流的問題,雨汙合流、截汙不全,雨水擠佔汙水管網的輸送容量,不僅浪費了汙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也造成降雨時,雨汙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從而造成汙染。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曹伯翔介紹,對城鎮地區雨汙如何分流,條例草案主要制訂了幾項措施:明確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逐步改造,對城鎮新區建設嚴格要求。規定城鎮新區建設應當採取雨汙分流等措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和汙水處理設施。
條例草案還要求城鎮陽臺設置汙水管道。目前,城鎮居民將洗衣機置於陽臺的情況十分普遍,由於房屋設計建造時未在陽臺設置汙水管道,洗滌衣物後排放的含磷汙水,都是通過陽臺雨水管道直排水體,造成汙染。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對城鎮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單獨設置汙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汙水收集系統;對已建成住宅的陽臺(平臺)未單獨設置汙水管道的,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在改造或者整治時增設汙水管道。
條例草案還規定,在城鎮雨水、汙水分流地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汙水和垃圾等廢棄物。違反這一規定,將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或者個人處以不同幅度罰款。
防治畜禽養殖汙染
非水源區也要劃禁養範圍
廣西是生豬養殖大省,全區共有生豬養殖戶約217萬戶,生豬存欄3100多萬頭,年產糞便約7100萬噸,在一些地區,畜禽養殖成為江河主要汙染來源。廣西的規模養殖戶只有7546戶,其餘約216萬戶為非規模養殖戶。大量小散養殖戶環保意識薄弱,將畜禽糞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對周邊水環境造成很大影響。條例草案規定要劃定禁養區域,針對不同養殖規模,提出不同汙染防治要求。
陳偉雄介紹,目前,水汙染防治法和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僅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有禁止規定,國家上位法也僅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域有所規範。但這對水環境的保護還遠遠不夠,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的其他重點區域,也應該劃定禁養範圍,不應僅局限於禁止規模化畜禽養殖,特別是網箱養殖是導致水汙染的重要因素,必須從嚴要求。
因此,條例草案規定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產養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地區,可以在水體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網箱養殖,或者在水體兩側、周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畜禽養殖,並針對違反該禁養規定的行為,根據養殖種類和規模設定了不同處罰。
加強農村地區監管
向水體傾倒垃圾將處罰
含磷洗滌用品會對水體造成較大的汙染。為從源頭管控,條例草案通過一些規定削減和控制含磷汙水的排放。例如,條例草案明確了三類禁止規定,在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流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對違反前述三類禁止規定的行為,條例草案分別設定了法律責任。
目前,農村地區向水體隨意丟棄死豬死雞、排放汙水、傾倒垃圾等情況比較普遍,對水環境造成的汙染較為嚴重。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斌介紹,在城鎮地區向水體排放汙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行為,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較為完善的規範,但對農村地區尚無明確要求。這次立法,條例草案予以明確禁止,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責令改正,並區分違法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情節嚴重性,設定不同幅度且低於城鎮地區的罰款。
另外,由於目前我區大部分農村地區未建設汙水處理設施,農村居民向水體直排汙水的行為,實踐中也很難監管到位,因此,條例草案對此問題暫不作要求。
編輯丨唐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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