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原標題:印花稅法要來了!這些稅率擬下調或免稅
印花稅法草案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些內容和你息息相關。
中國政府網7月8日消息顯示,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出爐,其中,印花稅法草案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等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外,還有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包括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少部分稅目的稅率擬適當調整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對書立、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印花稅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徵。
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徵收印花稅,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對出讓方徵收。198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徵收印花稅2206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其中:應稅合同按不同類型,稅率分別為合同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千分之一;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稅率為每件五元;應稅營業帳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作出調整的稅率包括:一是為簡併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帳簿和其他帳簿分別減徵和免徵印花稅,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帳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一些免稅情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等免稅;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那麼,上升為法律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有什麼影響呢?
從2009-2018年的數據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在印花稅收入中佔了「大頭」。而今年以來,證券交易印花稅在財政收入總體減少的情況下保持「逆勢」增長,這與股市交易量息息相關。
不過,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並沒有變化。按照徵求意見稿中的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需要徵收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證券交易的受讓方徵收。
擬修訂商業銀行法
除了印花稅法,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也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分類監管理念,放開並規範綜合經營或混業經營;適當提升處罰上限,提高金融違法行為成本。
張智富建議,要明確分類監管理念。現行商業銀行法對各類銀行的準入採取相對單一的標準,經營範圍、業務規則、監管要求等也未作詳細區分。他建議,根據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盈利水平、客戶覆蓋、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實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則建議,全面系統修訂商業銀行法。在修改重點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調整範圍及業務規則、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機制、適當支持綜合經營、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內容。
擬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
近期關於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不斷引起市場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此前表示,根據人民銀行履職變化,建議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中,增加下列職能: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監測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金融消費者保護;統籌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承擔全國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