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3月23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于波利多羅燃燒器製造(常州)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20〕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波利多羅燃燒器製造(常州)有限公司於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3月6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共計12票,其中申報名稱為銅管共計15080千克,申報商品編號均為7411101901,對應進口關稅稅率為2%。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均應歸入商品編號741110199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為4%。
經核定,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6217.37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對當事人於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8日共計5次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其餘共計7次申報不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洋山海關決定:
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綜上,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 違法貨物申報不實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