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普頓公司旗下「PTFX」外匯交易平臺未經我國銀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炒外匯可以獲得高額收益為誘餌,引誘我國群眾數百萬人參與加入。截止目前,據公開的信息顯示,該平臺因構成犯罪共有19名骨幹人員已經獲刑。
10月9日,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其中兩名被告人的刑事判決書。鷹鑑在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高某鎖、嶽某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獲刑。
鷹鑑獲悉,2017年6月,高某鎖通過手機微信了解到參與「PTFX外匯平臺」進來可以獲取高額收益,該平臺對外宣稱註冊在印度尼西亞的普頓外匯旗下公司,以提供外匯交易服務為宗旨,每人繳納不低於1000美金的外匯交易保證金後就可成為該平臺的會員,該平臺向註冊會員保證,只要選擇該平臺外匯交易操盤團隊,就可以穩定賺取每月投資本金7%至15%的高額收益。註冊成為會員後還可通過介紹會員註冊加入獲取直接或者間接的相應收益。
高某鎖為獲取非法收益,發展了被告人嶽某某加入,二人通過成立「工作室」或親自講授或是通過建立微信群來宣傳和發展社會公眾加入「PTFX外匯平臺」來進行所謂的「外匯炒賣」。
此外,為發展更多人參與獲取非法利益,高某鎖、嶽某某還組建「鏡像跟單微信群」,在群內發布該平臺的宣傳信息。
2019年8月1日,劉某通過嶽某紅在其姐姐嶽某某的工作室裡投資19824元,其承諾每月返還利息,但APP已經打不開,詢問嶽某某,其稱公司維護讓耐心等待,但是到了同年的12月26日仍不能取出本金,懷疑被騙。隨後劉某報案。
2020年1月3日,嶽某某被井陘縣公安局抓獲歸案;3月11日,高某鎖向井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截止發案,高某鎖、嶽某某組建的微信群共有成員400餘名,其中嶽某某為群主,高某鎖為群管理員。經審計發現高某鎖發展下線685人,非法所得12330.356美元;嶽某某發展下線180人,非法所得2231.0175美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某鎖、嶽某某的行為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上述兩名被告人緩刑四年和緩刑三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和7萬元。各被告人退賠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鷹鑑在該判決書上看到,井陘縣人民法院就該起特大網絡傳銷案進行了案評。
該法院認為,「PTFX」平臺是以提供外匯投資交易為名,要求參加者註冊加入成為該平臺會員,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酬或者返利,這種運作模式屬於傳銷。
此外,「PTFX」平臺用於接收會員投入款的銀行帳戶經常更換,甚至冒用他人銀行帳戶用於接收會員投入款。因此,「PTFX」平臺這種運作模式,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特徵。
「PTFX」平臺之所以在中國大陸起步非常順利,是因為外匯市場本身客觀存在,因此參與者的提防心理鬆懈了,但對「PTFX」平臺的運作模式稍做分析也不難甄別其非法性,比如「PTFX」平臺用於接收會員投資款的帳號經常變更,且是用第三方帳戶接收,如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PTFX普頓外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查獲的「福州俞海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三明市益森貿易有限公司的帳戶,與「PTFX」平臺沒有任何關係,一家正規合法的企業是不可能用第三方帳戶接收客戶款項的,這是常理。
還有,參與人在中國大陸開展經營活動不去向自己國家的市場監管部門諮詢,卻跑到國外求證「是否真實」,應當知道即便在國外是客觀存在的,在我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也不能開展相關活動或經營,這也是常理。
再者,自己投資後為牟取更多利益又讓他人加入從而獲取介紹「人頭費」提成,層層發展,這是「拉人頭」計酬或返利,在我國這是傳銷違法行為,因為「拉人頭」計酬或返利不會給社會創造價值,且由於涉及地區廣、人員多、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所以,對「PTFX」平臺的運作模式稍作分析即應當知道在中國是非法行為。[聲明:此文來源於鷹鑑。轉載此文是為了避免更多的群眾上當受騙。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本文僅為個人觀點,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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