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是一名退休幹部,與妻子育有兒子江男、女兒江女兩兄妹,妻子前幾年因病去世。
兒子江男汽修職高畢業,工作後不久成親,從老家娶妻丁女,後生育兒子江小男。女兒江女大學剛畢業,正在尋找職業,尚未成婚。
江某早年參加工作時,在農村基層,條件艱苦,身體較差,退休後常年吃藥。江男則比較注意鍛鍊身體,經常在室內遊泳館遊泳。但不幸的是在一次海濱旅遊時,私自下海,被海水所淹沒,待救治上岸後已停止呼吸。
江男的意外不幸對江某打擊很大。不久,江某也離世。
江女、丁女兩個成年人對親人的突然變故不知所措,清理江某遺物也未找到任何遺囑。面對江某約70萬遺產及房屋,二人產生了分歧。江女認為,由於江男先已經去世,自己作為江某唯一繼承人,應當由自己繼承江某的全部遺產;丁女則表示,自己雖然文化不高,但江男先於江某離世,而江小男畢竟是江家後代,也應分得一部分,要不然生活困難。
問:1、二人關於繼承人的說法誰對?江某的遺產繼承人有誰?
2、如果繼承人不止一個,如何確定份額?
3、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答:1、二人的說法都不完全對,在江某未留遺囑的情況下,其遺產繼承人有江女與江小男。
2、江女與江小男原則上各得50%,即各35萬元,房屋價值各半。
3、江某遺產問題涉及繼承法律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上述事例中,江男為江某的兒子,本身對江某的遺產有繼承權,但因意外而先於江某去世,他本應繼承江某的份額則由他的直系晚輩即兒子江小男代位繼承。而江女為江某的女兒,理應繼承江某的遺產。
應當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關於代位繼承的相關規定有所變化。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對比《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主要變化在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規定。
關於這一點變化,筆者認為,這可能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後,許多家庭是獨生子女,如果繼續沿用原規定不作調整的話,就會出現一些難題。因此,為了使公民合法財產得以合法繼承,先採取立法形式規定下來,具體操作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來完善,以指導司法實踐。當然,本案中的事例,不會受影響。江女與江小男不屬於變化情形,仍然按照前述相應份額繼承江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