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毒品犯罪!山西發布5起典型案例

2020-12-12 環球網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6月26日)是第33個「6·26國際禁毒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重刑懲治毒品累犯再犯和涉毒引發的次生犯罪、嚴懲新型毒品犯罪,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從寬處理的案例等,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營造禁絕毒品的濃厚社會氛圍,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具體案例為:

案例一:毒品累犯再犯,暴力拒捕被嚴懲——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董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繼續實施毒品犯罪,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指使同案犯自長治市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太原市,同案犯在濱河高速口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936克,經鑑定含量為76.5%。7月28日6時許,被告人董某某又指使他人自長治市運輸甲基苯丙胺437.82克至太原市。被告人董某某被抓獲時從其家中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412.95克(其中386.3克經鑑定含量為80.4%)。公安人員對其實施抓捕時,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一把單刃刀暴力拒捕,砍傷公安人員左前臂,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二、裁判結果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某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刑滿釋放後又實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遂於2016年10月26日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被告人董某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我院於2017年12月19日二審審結,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被告人董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面對嚴峻的毒品犯罪形勢,各級人民法院保持嚴厲懲處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依法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嚴厲打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和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充分發揮死刑對於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繼續販賣毒品,屬於累犯及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在公安人員對其抓捕時,瘋狂拒捕,持刀砍傷公安人員,人身危險性大。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分子嚴厲打擊的法律和政策精神。

案例二:犯罪後積極檢舉,重大立功被從寬——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金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廣東省東莞市以每克3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後以每克40元的價格將上述毒品販賣給被告人劉某某。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廣東省東莞市以每克28元的價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20000克,後以每克40元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劉某某。

被告人金某被抓獲後,主動交代其犯罪事實及同案犯廖某某的相關信息,並向公安人員提供了廖某某的具體居住地址,後公安人員在該地進行蹲守,金某在場指認協助抓獲廖某某。被告人金某還主動檢舉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窩藏毒品的事實,後在金某的指認下,公安人員在莫某某的住處查獲大量毒品。

二、裁判結果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曾因盜竊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金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廖某某並檢舉他人藏毒窩點,其行為構成重大立功,且協助抓獲的廖某某已被判處死刑,可予以從寬處罰。遂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二審判決,以被告人金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既要發揮刑罰功能,嚴厲打擊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也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初犯、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給予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牟取暴利,從山西前往廣東等地販賣運輸毒品,且販毒數量驚人,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金某從廣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達30000克,數量巨大,又繫纍犯,屬於重點打擊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死刑。被告人金某被抓獲後,真誠認罪悔罪,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廖某某(廖某某因罪行嚴重被判處死刑),同時金某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窩藏毒品的事實,在金某的指認下,公安人員在莫某某的住處查獲大量毒品,消除了該批毒品流入社會的隱患。金某的行為依法構成重大立功。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從輕判處被告人金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判決充分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分子既要嚴厲打擊,又要分化瓦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新型毒品危害大,販賣製造要嚴懲——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暴某販賣製造甲卡西酮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暴某為販賣毒品從山東省濟南市購買甲卡西酮21000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暴某夥同被告人龐某某和「張家口師傅」在龐某某老家晉中市昔陽縣製造甲卡西酮21977.2克。2018年1月18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暴某後,被告人暴某協助公安機關將同案被告人焦某某抓獲。

二、裁判結果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暴某製造、販賣甲卡西酮40000餘克,數量巨大。被告人暴某認罪悔罪,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構成立功。遂於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暴某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省高院二審及覆核,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甲卡西酮俗稱「筋」,屬於一類精神藥品,可引起幻覺、鼻出血、鼻灼傷、噁心、嘔吐和血管循環問題,吸食者可出現焦慮、偏執狂、痙攣和妄想,對人體健康有較為嚴重傷害,甚至引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因甲卡西酮不屬於傳統毒品,許多人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多年來,甲卡西酮在我省長治市等地吸毒人群中被濫用,在一定範圍內形成泛濫之勢,社會危害性很大。很多犯罪分子為牟取暴利,不僅從外地大量販賣,而且實施製造毒品的源頭性犯罪。本案被告人暴某夥同他人販賣製造甲卡西酮40000餘克,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嚴重,屬於從重打擊的對象。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暴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遏制甲卡西酮類毒品犯罪的決心。

案例四:幫助製造咖啡因被判刑——河津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趙某平製造毒品咖啡因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趙某平明知翟某某、趙某俠(均另案處理)租賃其制袋廠製作毒品咖啡因(「面面」),仍幫助翟某某購買了製作咖啡因需要的火鹼(氫氧化鈉)、塑料布,並提供了洗衣機、防毒面具等製毒工具。當晚,趙某平受翟某某、趙某俠的指使,兩次將翟某某、趙某俠分別從他人處購買的製毒原料40袋茶鹼和3桶硫酸二甲酯接到其制袋廠內。次日,翟某某在趙某平的制袋廠內製作出毒品咖啡因980千克。

二、裁判結果

河津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平在翟某某和趙某俠製作咖啡因(「面面」)過程中提供製毒場所,並幫助二人購買了火鹼和塑料布,為二人製毒提供了便利條件,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被告人趙某平到案後認罪悔罪,主動交代翟某某、趙某俠製造毒品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遂於2018年5月23日作出判決,以被告人趙某平犯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山西各地市的禁毒形勢呈現不同的特點。在晉南個別縣市,吸食咖啡因的現象較為普遍,多年來一直未能徹底剷除。吸食咖啡因人數較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吸食人員認為咖啡因在食品和醫藥領域使用廣泛,與傳統的毒品鴉片、海洛因完全不同,不會上癮,對人沒有危害,甚至算不上毒品。實際上,雖然咖啡因的成癮性較弱,戒斷症狀也不十分嚴重,但咖啡因大劑量或長期使用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也具有成癮性。由於藥物的耐受性而導致用藥量不斷增加時,咖啡因就不僅作用於大腦皮層,還能引發陣發性驚厥和骨骼震顫,損害肝、胃、腎等重要內臟器官,誘發其他疾病,屬於受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毒品。早在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咖啡因的量刑標準。

查禁毒品犯罪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所在。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域內,吸食咖啡因的人數較多,販賣製造咖啡因的犯罪較為猖獗。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嚴懲販賣製造毒品咖啡因的犯罪分子,持續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才能淨化一方社會環境,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五:嚴懲涉毒違法犯罪行為引發次生犯罪——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致幻,在長治縣租住房屋內用磚頭先後砸其妻子和女兒的頭部,又用鋼鋸鋸二人頸部,致二人當場死亡。經法醫鑑定,其妻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其女兒系失血性休克合併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同日,張某某主動到長治縣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結果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因吸毒致幻殘忍地將其妻子和女兒殺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某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鑑於張某某的殺人行為極其惡劣,並造成二人死亡的極其嚴重的後果,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省高院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被告人張某某已於2017年被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這也是世界各國打擊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吸毒者吸食毒品花費大量錢財,會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導致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吸毒者個人沉溺於毒品帶來的所謂「快感」,導致身體健康嚴重受損,不能從事正常的生產活動,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吸毒者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會無視法律和社會道德,實施各類危害家庭、危害社會的行為。

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因吸毒致幻便將與其共同生活的妻子及年僅12歲的女兒殺害,毒品使其喪失了親情,泯滅了人性,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對家庭、社會危害極大。上訴人張某某雖然犯罪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致幻,親手毀滅了自己的家庭,同時也斷送了自己的人生,這個慘痛的人間悲劇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希望所有人更加清醒地認識到毒品的危害,更加自覺地遠離毒品,珍愛人生。

(總臺央視記者 王曦 董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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