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對於「網傳刑滿釋放新冠肺炎確診人員離漢抵京」問題,省紀委監委牽頭組成由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派員參加的調查組調查結果。
經查,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漢族,1959年1月出生,湖北省恩施州宣恩縣人,原系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2014年2月18日因犯貪汙罪,被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2014年4月8日交付武漢女子監獄執行,中間兩次減刑共計一年兩個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據湖北恩施市中院(2013)鄂恩施市中刑終字第00105號的判決文書顯示,黃某英1959年1月8日出生於湖北省建始縣,大專文化程度,原系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住湖北省宣恩縣。
2009年下半年,原審被告人易某富、黃某英合謀後,於2010年1月底,套取用於椒園鎮水田壩河堤恢復工程款36.852萬元,佔為己有,原審被告人黃某英分得贓款18.852萬元,原審被告人易某富分得贓款18萬元。
2009年5月,宣恩縣財政局撥付省級救災資金40萬元,擬用於實施椒園鎮水田壩河堤恢復工程。宣恩縣財政局在檢查項目實施時,誤將縣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實施完成的項目當成水利局實施的水田壩河堤恢復工程而驗收合格,該款成為空款,易某富、黃某英發現此情況後,易某富決定與黃某英平分,易某富遂與恩施州新禹水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聯繫,以解決水利局費用不足為由,請該公司將該款套出,並與該公司籤訂虛假合同。黃某英支付稅款2.148萬元後,還給恩施州新禹水利水電開發有限公司1萬元好處費,將餘款36.852萬元存入個人銀行帳戶,2月3日黃某英從該帳戶轉入易某富以劉某玉的名義開設的個人帳戶,餘款18.852萬元被黃某英侵吞。
2009年3月,原審被告人夏某豔、黃某英合謀套取以工代賑大河飲水資金24.5萬元,佔為己有,二人平均分得贓款12.25萬元。
2007年11月,原審被告人夏某豔、黃某英合謀套取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工程款10.82萬元,佔為己有,二人平均分得贓款5.41萬元。
黃女士在京為女兒購置房產
黃女士返京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新怡家園小區,建成於2004年-2006年,位於北京繁華的崇文門商圈,鬧中取靜的大板樓,坐擁交通、購物、醫療、教育、公園等各種資源,屬高檔樓盤。該小區共有8棟低密度住宅樓,均為南北朝向,多為1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戶型,小戶型有50-60平方米開間,目前單價不低於13萬元,但開盤時均價在2萬元/平方米左右。
根據司法文書,黃某英2011年東窗事發,案發前後經手資金數額巨大,而且能短時間籌到120多萬元退贓,可見經濟實力較強。
黃某英多次找幹警要求回家
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武漢女子監獄疫情嚴重。1月29日,黃某英所在分監區有幹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黃某英屬於密切接觸者。在2月17日之前,黃某英居住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兒覃某與監獄幹警聯繫黃某英刑滿釋放事宜,他們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
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幹警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期間,黃某英多次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
2月21日上午,監獄幹警用警車將黃某英送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給其女兒。黃某英乘坐其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的京牌私家車,於2月21日11:30離漢赴京。
涉及多名人員被處分
調查發現,黃某英事件中,湖北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武漢女子監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等單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違背黨中央關於「內防擴散、外防輸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職瀆職,致使黃某英在已有發熱症狀的情況下離漢抵京,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
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胡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省紀委監委正在深入開展調查工作,並根據客觀事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將及時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