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體上報導了兩起明星肖像權被侵犯的案件,引起了公眾熱議。胡歌訴拼茶侵犯胡歌肖像權跟姓名權案、鞠婧禕方告某博主侵犯鞠婧禕的肖像權,並索賠四十萬。
最終的結果是胡歌勝訴,拼茶需公開道歉並賠償10萬元,鞠婧禕卻敗訴,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一種專屬於自然人的人格權,蘊含了權利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我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什麼樣的行為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呢?一般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肖像權,侵權人一般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等。有時候也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惡意醜化、玷汙他人肖像,並進行傳播,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規定的侮辱罪。
為什麼胡歌勝訴而鞠婧禕卻敗訴?
胡歌訴拼茶侵犯胡歌肖像權跟姓名權案中,侵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這兩個構成要件,這種行為完全能認定為肖像權侵權行為,所以法院判決被告公開道歉並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
而鞠婧禕訴某博主肖像權侵權案中,這名博主是以鞠婧禕的形象為例,來講解髮型對個人形象的影響,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缺乏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法官的一段說理就對這個問題做了非常經典的闡述,「原告作為演藝圈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於合理使用他人的肖像權也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鞠婧禕肖像權侵權案中,被告對鞠婧禕的照片使用就符合這一情形,因此法院沒有認定這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看來鞠婧禕想要「殺雞儆猴」的目的泡湯了!
你的行為侵犯他人肖像權了嗎?
現如今,自媒體發展十分繁盛,信息傳播十分便捷,大家對於看到的感興趣的圖片、視頻習慣順手轉發,卻不知道這種順手而為的行為經常會觸犯法律。大家應當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解,否則一旦被人訴到法院,追究法律責任,就後悔莫及了。
一是傳播故意醜化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例如,有些網絡PS大神們喜歡故意P一些名人的醜圖,來博取關注,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嚴重地甚至會構成犯罪。
二是傳播他人未發表的圖片的行為。例如,傳播類似「豔照門」的照片,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還侵犯了他人隱私權,還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三是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形象做廣告宣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不詳細闡述了,大多數人都能理解。# 胡歌肖像權案勝訴# 鞠婧禕肖像權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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