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下的平臺責任和風險

2020-12-15 新浪財經

來源:新浪財經

【2020中國企業家十大法律風險】

意見領袖丨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

美國著名媒介文化研究者尼爾·波茨曼在其著作《娛樂至死》中指出:「媒介的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內容,從而能最終控制文化。」網際網路更為偏好視聽的形式,視聽與生活更為接近,使得創作的門檻更低,成為人人可為之事,同時也導致網絡信息內容良莠不齊。

1、立法不斷加重平臺責任

自網際網路誕生以來,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網絡安全的監控與治理,我國更是把內容安全定義為網絡安全的重要內容之一。小紅書在下架兩個月後於2019年10月恢復上架、今日頭條內涵段子永久關停、國際頻道停更一個月、多家業內有影響力的平臺被網信部約談……內容安全已經成為產品和業務安全的生死線。

我國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治理是一個從無到有、不斷明晰的發展過程。從2000年發布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到2020年3月1日生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治理規定」),平臺的責任不斷加重,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從網絡信息內容本身來說,從最初禁止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統一、破壞社會穩定等9類違法違規內容,發展為11類違法違規內容和使用誇張標題、炒作、不當評述等9類不良信息內容的兩大類別,內容的標準從合法合規上調到符合公序良俗,並特別提出平臺對以上信息不得傳播,有防範和抵制的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平臺對以上信息的傳播存在失責,就可能被追責。

我國對網絡信息內容的治理從來就沒停歇過,並不斷深化。6月5日,國家網信辦、全國「掃黃打非」辦等8部門宣布啟動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首批查處了44款涉淫穢色情、嚴重低俗庸俗內容的網絡直播平臺,部署查辦了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內容誘導打賞的案例,並對相關平臺作出行政處罰。

更為重要的是,《治理規定》提出了政府監管、平臺履責、社會監督、網民自律的多元主體參與網絡內容生態治理的體系,且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信息內容管理主體,應當履行相應責任,這是對平臺性質的新定位,必將對網際網路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產生重大影響。

在網際網路傳播的早期,對於網絡信息內容的侵權還沿襲「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歸責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連結、發布、存儲等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時,在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惡意,且及時刪除內容或斷開連結的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大家耳熟能詳的「快播」案中,快播公司CEO王欣和辯護人即是以「技術中立」作為抗辯理由。但是,面對噴薄而出的信息洪流,直接對數以億計的內容製作者進行管理和處罰,在現實中變得不可能。同時,平臺從內容製作者的收益中獲益,理應分擔其責任。據此,法律作出調整,將管理責任移轉至平臺,這在《治理規定》中體現得十分明顯。

2、平臺的管理責任

根據《治理規定》,平臺的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第一,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重點建立和完善用戶註冊、帳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尤其是要求平臺對所有產品的首頁首屏、標題、彈窗、熱搜等13個重點環節加強監管。

第二,若他人利用平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侵犯他人隱私等侵權行為,如果平臺存在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不得以幹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10日,網信部門約談新浪微博負責人,針對全網「秒刪」蔣某夫人「手撕」疑似第三者的微博的情況,責令其立即整改、暫停更新微博熱榜、熱門話題榜一周,並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第四,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實境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比如,「ZAO」的AI換臉軟體上線不到一周就被快速叫停,因為它利用的就是深度學習的技術,有巨大的潛在風險。

第五,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對帳號和流量實施造假或操縱,破壞網絡生態秩序。刷單、刷流量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數量和利益都十分龐大的網絡黑產。為隱藏身份、逃避打擊,刷單、刷流量又往往與帳號造假和操縱帳號行為等有著必然的聯繫,形成一個上下遊關聯的黑色產業鏈,嚴重破壞了網絡的生態環境。

第六,不得利用黨和國家的形象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平臺沒有直接實施或參與以上違法行為,只要違背其作為內容管理主體的責任,就可能被行政機關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帳號、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還可能被侵權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3、平臺的刑事風險

在行政監管收緊的同時,刑事法律風險也會加大。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用戶信息洩露等嚴重後果的,構成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基於此,平臺立足於「一般網絡運營者」,或是「關鍵信息基礎運營者」的屬性,根據《網絡安全法》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措施,積極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合法合規的前提。同時,要積極、主動跟進監管要求,保持與行政監管機構的密切溝通,尤其在接到監管部門的整改要求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彌補安全管理漏洞,是避免刑事追責的關鍵。

4、司法的動向

隨著網絡產業的快速發展,平臺「技術中立」的抗辯日益無力。因鬥魚公司多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歌曲《小跳蛙》,獲得該歌曲著作權的麒麟童公司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鬥魚公司就侵犯其依法享有歌曲著作權之表演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針對鬥魚公司提出的其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被告(鬥魚公司)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採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於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平臺的責任應當與獲益相當,這一觀點彰顯的是司法加重平臺責任的傾向。在內容製作者大多缺乏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會更多地把平臺拉進訴訟中來,讓賠償變得更有保證。

2017年11月,吳永寧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高空墜亡後,其母將提供直播服務的花椒平臺告上法庭。2019年11月,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花椒直播應當對吳永寧墜亡承擔網絡侵權責任,理由是「直播平臺未對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符合社會公德進行規制。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提倡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雖然這一判決本身有值得商榷之處,但是司法的傾向一目了然,平臺可能因為其提供服務的內容製作者的行為,被捲入更多的訴訟中。

總而言之,平臺是網絡空間的守門人,要創造一個清朗的網絡精神家園,平臺必須有社會責任的擔當,把好平臺的門檻,扎住平臺入口,讓高素質的內容製作者創造高品質的內容,社會才會還它更大的平臺。

註:本文摘自於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與《財富》(中文版)共同發布的「2020中國企業家法律風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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