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浙江青田縣人民法院對廣西男子蔣某毒殺青田縣西班牙籍華人寵物狗一案作出判決:蔣某賠償原告王程某寵物狗直接損失8000元。此前,蔣某還因此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據青田縣人民法院消息,2016年6月29日,原告王程某購買的一條肉黃色柴犬toby,三年多來,王程某和家人一直精心飼養toby,把toby當成家人一樣對待。
被告蔣某是廣西人,事發前在溫州賣瓜果。之前他聽朋友說可以用老鼠藥毒狗、吃狗肉的事 ,心裡一直痒痒的。因此,2019年9月17日上午,蔣某去菜場買了鴨肉和老鼠藥準備去毒狗。
當天,toby在家門口附近玩耍時被伺機尋找目標的蔣某發現。
2019年9月17日21時40分許,蔣某在青田溫溪鎮榕江路停車場入口附近,將toby引誘至溫溪鎮榕江中路與處州街路口往西70米的位置毒死,後將毒死的toby裝入黑色塑膠袋中逃離現場。隨後,王程某的家人報案。
2019年9月21日,蔣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2019年12月23日,這起寵物被毒殺案在青田法院溫溪法庭開庭審理。遠在西班牙的原告王程某通過遠程視頻參與了庭審,當天因案情複雜未當庭作出宣判。後法庭走訪青田多家寵物服務機構調查詢價了解案涉寵物狗的飼養、生活情況以及當前的市場價值,再經合議庭進行評議。
青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蔣某故意毒殺王程某所有的柴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在2020年1月20日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認為,隨著寵物狗的增多,近年來因寵物被侵害甚至是被毒殺的新聞屢見不鮮。針對家庭寵物我國目前並無獨立法律條例。但寵物、家養的牲畜均屬於公民的私人財產。
《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故意毀壞公民財物罪立案標準5000元,侵佔罪立案標準2萬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殺寵物狗不僅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財產。有可能還會危害公共安全。去年,大連一保潔員就因在小區內毒死多隻寵物狗獲刑三年。該保潔員在小區綠化帶投放有毒物質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侵犯,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危險後果,但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毒狗不是小事,會觸犯法律。希望大家不要效仿這種行為。
但是需要做出提醒的是,作為寵物狗的主人也應該文明養狗,帶好「文明袋」、牽好「文明繩」,既保護了別人,也是對狗狗最好的保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月朦
編輯/倪家寧
校對/吳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