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團隊審結原告吳雪嵐與被告海南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共11件系列案。本院一審判決被告海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即在其開發運營的手機客戶端 「樂享免費小說」軟體上刪除原告所著的《後宮·如懿傳》共六冊、《後宮·甄嬛傳》共五冊文字作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33萬元。
△非涉案侵權作品,圖片僅供參考
△非涉案侵權作品,圖片僅供參考
原告吳雪嵐訴稱,其筆名為「流瀲紫」,是知名作家、編劇,代表作小說有書籍《後宮·甄嬛傳》、《後宮·如懿傳》等系列作品,作品被拍成電視劇《甄嬛傳》、《如懿傳》。
去年,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在被告運營開發的手機客戶端(Android手機端)「樂享免費小說」上,通過手機信息網絡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後宮·甄嬛傳》六冊、《後宮·如懿傳》五冊)的在線閱讀及緩存服務。涉案作品至今未被從侵權軟體中刪除。
該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即在手機應用軟體「樂享免費小說」上刪除涉案作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8萬元。
△《後宮·如懿傳》六冊
△《後宮·甄嬛傳》五冊
被告海南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應訴也未發表答辯意見。
△涉案軟體截圖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雪嵐為證明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提供了涉案作品書籍的封頁、版權頁以及公證書,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上述證據可以認定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開發運營的「樂享免費小說」軟體中提供涉案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在手機應用軟體「樂享免費小說」上刪除涉案作品。
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的違法所得,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作品有較高的知名度、權利人有較高的知名度、作品獨創性的程度、涉案作品至今尚未從侵權軟體中刪除、被告的主觀性過錯較大、侵權的方式、時間、範圍和後果等因素,以及原告提供了公證費發票、本案原告確有律師出庭訴訟,11個案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33萬元。
△庭審現場
法官提示:當今,通過手機網絡閱讀知名小說已經成為人們一種流行的閱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著作權人的電子文字作品通過手機軟體提供給公眾閱讀,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作品是作者辛勞的智力成果,作者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文字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侵權人將會為侵犯作者智慧財產權權益這一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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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拓 陳曉倩
來源: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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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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