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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錯別字,誤刪了】
常用的提法叫「縣轄市」。辛亥革命中,1911年11月,江蘇省成立了臨時省議會,在清末《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城鎮鄉地方自治選舉章程》的基礎上,制定通過了《江蘇暫行市鄉制並選舉章程》,率先在縣以下實行市鄉制,標誌了縣轄市的出現。民國初年,這一變化影響至全國多個省分,儘管1914年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自治會,但以市為名的基層單位廣泛得到保留。1920年代,北洋政府公布了《市自治法》和《鄉自治法》,從國家層面規定在縣以下分市、鄉選舉自治,但因時局混亂,法令徒具空文而已,相對進步的南方各省則各自推出基層自治法案,江西、湖南等省明確以市、鄉為單位開展自治。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縣組織法》,規定縣下設區,區下設鄉鎮,「縣轄市」的歷史於是暫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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