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即將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政部門日前發文,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程序。該程序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
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一方「突擊」花錢或損毀共有財物怎麼辦?強求行使夫妻權利會不會涉及強姦犯罪?冷靜期滿後30天裡,一方若因生病等客觀原因無法到場辦理,是否需另行申請?第二次還要冷靜期嗎?圍繞這些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專訪了知名婚姻法律專家、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遊植龍。
冷靜期內,一方「突擊」花錢可認定為揮霍遊植龍:民法典中規定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相比現有的婚姻登記制度,明年起協議離婚從程序上是變得更難了。
紅星新聞:冷靜期內,夫妻一方「突擊」花錢或損毀共有財物怎麼辦?遊植龍:這相當於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揮霍行為。比如,去買一些非日常生活用的高檔消費品,可以將其定性為揮霍。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有揮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進行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即便是在冷靜期,也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因為有婚內財產分割制度,用來防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紅星新聞:冷靜期內,豪吃豪飲能不能算揮霍?遊植龍:我認為,這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所謂揮霍就是指亂花錢。家庭經濟能力和消費習慣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比如,夫妻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那你突然一晚上吃喝就花費5000元,這就可以認為你是在揮霍。如果你身價過億,那一晚上花費5000元就難以算成揮霍了。
冷靜期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或涉強姦遊植龍: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關係正常的話,就不涉及強姦犯罪。司法實踐中,如果夫妻關係非正常的話,比如雙方感情破裂、已經分居的,或者有些本身不具有真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就有可能構成強姦犯罪。
紅星新聞:冷靜期內,算不算「非正常」的情形?遊植龍:我認為是算的。因為雙方去離婚的,可以初步判斷彼此感情破裂。冷靜期內,他們應該不屬於和諧的正常夫妻關係。
紅星新聞:冷靜期內,是否需要對夫妻二人及兩方家庭設置一定的空間距離,以防止故意刁難、家暴等現象發生?遊植龍:我認為,沒有必要為冷靜期再專門設置這樣的制度。因為一對夫妻去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前,他們的關係可能已經不好了。冷靜期內,他們該怎麼相處,還照舊即可,比如分房住等。
紅星新聞:冷靜期內,能否申請人身保護令,防止家暴發生?遊植龍:《反家庭暴力法》是從2016年開始實施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遭遇家暴行為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居委會等單位求助,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離婚冷靜期並不影響受害人通過這些渠道來依法保護自身安全。
冷靜期滿後,允許「臨時」變更此前約定遊植龍:按照現有制度規定,30天冷靜期後的30天內,不論是主觀還是客觀原因,如果雙方沒有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就視同撤回離婚申請,這個程序就終止了。此後,若再去申請的話,還是會受30天冷靜期的限制。不會因為之前來申請過,第二次就免掉冷靜期了。
對於冷靜期後30天內一方客觀原因無法到現場辦理的,沒有必要再另設制度來特殊考慮。他們可以到法院去調解離婚。
紅星新聞:冷靜期滿後,原本協商好的條件,能否「臨時」變更?遊植龍:作為法律實務者,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這個問題。30天離婚冷靜期,對一些人來講,無非是時間問題,影響不大。但對另一些人來講,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時,已就孩子撫養、家庭財產分割等問題有了約定,而冷靜期過後,有人可能會反悔。比如,在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方面,可能面臨不斷反悔和持續協商的情況。
在離婚登記沒有正式生效之前,這些方面存在變數,若最終協商結果跟此前提交的離婚協會書中約定不同,可以按照最新約定來進行變更。冷靜期內,是允許雙方協商和變更約定的。如果協商不定,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原題為:《離婚冷靜期,一方「突擊」花錢怎麼辦?如何防家暴?婚姻法專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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