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賽柏藍—藥店經理人
整理 / 夕語
酒精搭售碘伏,藥店惹事了
12月20日,重慶市市場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醫藥公信網大藥房璧山區渝進藥店因酒精+碘伏一起賣惹事了,被從重處罰,罰金10000元。
2020年1月29日,消費者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當事人醫藥公信網大藥房璧山區渝進藥店銷售酒精搭售碘伏,經過初步調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搭售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之規定。
2020年2月1日,經本局負責人批准進行立案調查,指派付波、黃振華負責進行調查,提取了證言,書證、物證,查清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5日、2020年1月28日、分別兩次從重慶渝進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進藥業)購進了十三箱(1300瓶)億源牌消毒酒精(複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進貨價格為2元/瓶。
當事人於2020年1月29日下午要求購買複方乙醇消毒液的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碘伏消毒液,其購買方式是:購買5瓶以下複方乙醇消毒液,複方乙醇消毒液價格為6元/瓶,同時需要購買1瓶碘伏消毒液,碘伏消毒液的銷售價格是10元/瓶。
29日下午合計銷售了40瓶後,當事人再次調整銷售計劃:購買5瓶單價6元/瓶複方乙醇消毒液搭售一瓶單價10元/瓶碘伏消毒液再送3瓶碘伏消毒液。
次日,轄區市場監管所接到舉報後來到當事人經營處進行現場檢查並告知當事人搭售是違法行為後,當事人就停止了銷售複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2020年2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未發現其銷售複方乙醇消毒液(100ml/瓶)。
從重處罰,罰款1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承辦人員認為酒精消毒液作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商品,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應履行社會責任,切實維護消費者在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當事人在銷售酒精時強制搭售碘伏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擾亂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故其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規定。
本案中,當事人在全國新型肺炎防疫期間,趁發生新型肺炎,公眾急需消毒用品之機,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行搭售商品。
根據《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從重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鑑於當事人在全國疫情防控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影響,以及全國疫情發展和防疫的形式,故建議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一萬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罰款10000元。
防疫品搭售藥品,易踩雷
其實,自疫情發生以來,類似的案例還不少,多家藥店將防疫品搭配藥品一起賣,攤上事。
西昌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5戶分店在捆綁銷售口罩,消費者每購買滿38元的店內藥品可以加1元購買1個口罩,不買藥不單賣口罩,由於強制搭售藥品被處罰。
天津市華佗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興華路店因賣防護用品搭售維生素C,因價格違法被沒收違法所得16.7元,罰款83.5元。
早在今年4月5日,國家市場總局發布的《關於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反壟斷執法的公告》就明確指出,對於口罩、藥品、醫療器械、消殺用品等防控物資,以及不公平高價、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要重點查處。
目前我國疫情已進入「多點散發」式防控階段,類似當初大爆發不太可能出現,但多地散發的聚集性疫情已經有數十起,這也表示疫情還未徹底遠離我們,防控工作首當其衝。
現今客流下滑,提醒所有藥店,千萬別試圖通過防疫品搭售藥品來提高客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