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醉酒後上樓梯摔死,房東:不關我事,他不會扶牆嗎?
酒一向是讓人愛不釋手的東西,國人在宴席上總是離不開它,少喝一點就能活躍一下氣氛,但喝多了卻很難受,甚至會失去生命,不僅給家人帶來痛苦,也給別人帶來麻煩,攤上這種事真不知怎麼說。
浙江麗水遂昌縣某鎮的徐某亮一直在鎮上工作,後來為了照顧孩子,從2018年1月開始租住了鍾某在縣城的自建房三層,並把妻子接到鎮上住,全家都過得很開心,也和鍾某家人相處得很愉快,一直很幸福。
由於是自建房,鍾某家一層到三層的樓梯一直沒有安裝扶手或欄杆,但平時不影響鐘某和徐某亮一家人上下樓,但後來因徐某亮酒後不慎摔死在出租屋內,兩家人為賠償問題反目成仇,還纏繞著安裝欄杆等問題,最後鬧上了法庭。
徐某亮死亡時間是2019年6月17日,三天前徐某亮被朋友邀請去參加朋友的宴會,當時喝得有點多,在徐某亮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來後,鍾某及其家人發現後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搶救,但不幸的是,最終因顱腦大出血而死。
這件事,自然要牽涉到賠償問題,當時與徐某亮同桌喝酒喝酒的同桌為了解決矛盾,自願與徐某亮的近親達成協議,從人道主義角度補償徐家32萬元。但是徐某亮的家人後來又認為房東對徐某亮的死亡也負有責任,於是向鍾某提出了索賠。
家屬認為,鍾某家的樓梯沒有安裝扶手和欄杆,是造成徐某亮摔死的主要原因,鍾某作為房東,所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徐某亮的死亡負責,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房東鍾某應承擔全部損失的50%,根據家屬給徐某亮的標準,應賠償徐某亮74萬多元。
在許家的求償面前,鍾某覺得很委屈。鍾某認為,自己家的房子是自建的,安不安裝扶手和欄杆與徐某亮之死無關,徐某亮是自己喝多了就跌倒致死,沒有證據證明是從樓上摔下來的,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徐某亮在此之前摔傷了頭部所致後遺症所致死亡,徐某亮已盡到安全義務,不應對其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自然一般談及賠償問題都會講公理婆說婆有理,再加上索賠的金額可不小,這事私下商量自然談不攏。後來徐某亮的家人將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決鍾某對此負責。
開庭時,鍾某辯稱,自己家的房子地面平整乾淨,樓道寬度合理,樓梯坡度平緩,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沒有安全隱患。徐某醉酒後完全可以扶牆上樓,而其受傷系酒後所致,發現徐某亮後,自己已履行了相應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鍾某的辯解是否合理,到底該不該承擔徐某亮死亡的賠償責任?事實上,要判斷鍾某是否負責任,首先要判斷鍾某出租房屋的行為是否與徐某亮之死有直接法律關係,只有判斷清楚,才能判斷鍾某是否應負責任,並給予多少賠償。
事實上,在許多縣城,像鍾某這樣把自建房出租給進城入鎮村民的情況並不少見,這其中存在著許多矛盾糾紛隱患。對鍾某而言,房屋建成後將剩餘的房產出租給他人是正常的租賃行為,徐某亮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鍾某將房屋交付出租人,形成的合同關係也是有效的,這不必多說。
是否在鍾某自建房屋內安裝護欄和護欄,完全由鍾某決定。但是一旦房屋被出租,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因為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即鍾某理應排除出租房內的安全隱患,此時護欄和護欄就是必需品,需要安裝。
鍾某在徐某亮租住房屋後,也一直未排除這一安全隱患,其所主張的地面、樓梯坡度、樓道寬度等因素雖也屬於安全保障範疇,但並非關鍵因素。而且鍾某認為徐某亮在進出租屋之前有過頭部受傷的事實也缺乏證據支持,即使再怎麼說也得不到支持。
事實上,在日常建房過程中,家中樓梯沒有安裝扶手和欄杆的情況確實不多,鍾某本身也存在疏忽,因此根據侵權責任的劃分,鍾某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且本案徐某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醉酒後仍自行上樓回家,且明知出租房屋的樓梯狀態,仍不顧後果強行上樓,對此後果負有主要責任。
2020年12月22日,遂昌縣法院發布消息,該案日前在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根據當晚徐某亮的病情及送醫情況,認定徐某亮的死亡結果與出租屋未安裝樓梯扶手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鍾某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房東鍾某應賠償徐某亮家屬4萬元。該案現已執行完畢,雙方沒有上訴。
夜光杯,葡萄美酒雖樂,但也能引起一系列未知的後果。人生不能重來,太多的悲劇證明喝酒的確是導致人死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即使再快樂也要喝適量的酒,一旦形成悲劇那也是後悔莫及,即使再多的賠償可想而知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