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法律風險提示

2020-12-13 澎湃新聞

來源:審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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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法律風險提示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一起世界關注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對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深刻影響,主要體現在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投資項目建設進度延緩、內外商務經貿活動受限、穩定就業壓力加大等方面,由此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合同履行、公司治理、房屋租賃、公益捐贈、勞動爭議等矛盾糾紛案件。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依法防控的要求,幫助企業防範法律風險,切實從源頭上化解涉「疫」矛盾糾紛,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開展司法研判,組織法官編寫了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風險提示,共涉及訴訟程序風險、民商事合同風險、公司運營風險、勞動用工風險、行政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等6個部分,涵蓋企業生產、銷售、用工、管理、訴訟等50個方面,供在企業經營決策中參考,期望能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依法發展。

第一部分 訴訟程序風險

1、風險提示: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各地法院相繼採取了防止人員聚集的措施,開通了網上辦案、網上訴訟服務等「隔空」舉措,涉訟當事人可以選擇郵寄或網上立案、訴訟、調解,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防止影響訴訟權利行使。

提示主體:各涉訴公司、企業

提示依據:根據《江蘇高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訴訟相關事項的特別提示》,建議優先選擇江蘇微解紛(微信小程序)在線糾紛調解。可以隨時隨地掌握調解進度,調解成功可以在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失敗可以在線網上立案。確需要提起訴訟請儘量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PC端網址:http://47.110.239.193/jsfyssfw/)、江蘇移動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江蘇政務服務網「江蘇法院旗艦店」和長三角「一網通辦」等在線方式辦理相關訴訟事務。

根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間訴訟事項公告》,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需要申請立案、提交證據材料的,建議優先選擇網上立案平臺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http://47.110.239.193/jsfyssfw)進行在線辦理,儘量避免窗口現場提交。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需要聯繫法官、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請優先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電話、簡訊等方式辦理。如需調解糾紛,可以通過「無訟淮安」在線多元調解平臺,在線調解。

2、風險提示:注意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規定,防止因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影響權利實現。

提示主體:各涉訴公司、企業

提示依據:(一)訴訟時效。對於當事人被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發生以及事後採取的限制措施,如果企業就其債權處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因疫情發生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由疫情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申請執行時效、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與前述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相同。

(二)上訴期限。法律對上訴期限無任何可變性規定,且最高院暫未針對本次疫情中上訴期限的安排進行指示,故為避免因超過上訴期限而喪失上訴權,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人民法院許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

(三)其他訴訟活動。當事人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及時履行繳納訴訟費義務、舉證、答辯、提交上訴狀和再審申請等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關於期間耽誤和順延的規定。起訴、應訴、開庭、申請強制執行等一系列訴訟活動均受到疫情阻礙,需根據各個地區的限制措施程度和當地法院安排,適時調整訴訟活動的參與方式。

第二部分 商事合同風險

3、風險提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可援用「不可抗力」請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可抗力的構成和免責條件分別作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2020年2月11日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回答記者的提問時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0年2月5日,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商務部將指導紡織、輕工、五礦、食土、機電、醫保等六家商會,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並非由於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故而,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可抗力的抗辯並按法律規定履行義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由於「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4、風險提示: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可以援用情勢變更原則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依公平原則處理。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故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在符合合同可以履行但結果顯失公平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亦可訴諸法律請求按公平原則處理。

5、風險提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導致義務人暫時無法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後,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延遲履行的,可以減輕、免除義務人因遲延履行產生的責任。義務人應當將中止及遲延履行的事由毫不遲疑地通知相對方,並在合理期間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相對方可以選擇待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結束,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要求義務方繼續履行。若遲延履行導致相對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相對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6、風險提示:因援用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而需要中止履行、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及時履行通知義務。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各方當事人應按法律規定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證據收集:為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情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集相關證據:1、政府及相關部門宣布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公告,中央及各地出臺的關於疫情信息通報、交通管控、延長假期及復工時間等方面的文件;2、合同主體因確診肺炎或疑似病例,就醫的相關證明文件;3、向各地貿促會申請取得的相關證明文件;4、合同當事人自行出具的及其相關方出具的關於疫情對於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情況說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通知時間:應在確定疫情爆發即當地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及早向合同對方發出通知。確定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應在通過相關新聞報導、當地政府發布的通知等渠道了解到相關信息時,而非取得正式的證明文件後再行通知。

(3)通知方式:確認疫情爆發後的通知應首先以即時、便捷的方式進行,如電話、微信、電子郵件等,保證信息傳達的即時性。為證據保存的需要,應在即時通知的同時以特快專遞寄送正式的加蓋本企業公章的通知原件。在取得相關政府部門、貿促會等機構的證明文件後,將證明文件的掃描件以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即時發送對方,並以特快專遞方式向對方寄送原件。

(4)未通知的後果: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方式通知,則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

(5)對方異議: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當事人,應檢查對方發來的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驗證對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適當。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異議。若無異議,按照《合同法》第97條規定終止履行,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雙方可就解除合同的後續事宜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協議,以便遵照執行。

7、風險提示:因疫情影響導致的不能履行合同,並不必然免責。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之後發生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守約方仍然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

(二)疫情發生後,因交通管制、人員管制、未能如期復工等客觀原因導致遲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三)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對方又違約的,守約方可以按照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處理,違約方不得免責。

(四)以疫情為藉口惡意違約,守約方可以核對相對方的通知及證明材料,了解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疫情結束後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對惡意違約解除合同的,在影響起訴立案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及時立案起訴,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五)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除對方當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責任。債務人主張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遲延付款產生的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六)因疫情影響構成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中止、合同解除的,雙方都應當發揚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困難,共克時艱。除了及時通知、盡力協助外,還應盡力減少損失,避免損失擴大。

8、風險提示:融資借貸類合同無法以疫情影響原因主張不可抗力抗辯,但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努力降低違約風險。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融資借貸類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含企業間借貸、P2P網絡借貸)、小額貸款合同、典當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股權性融資的對賭協議等形式。鑑於該類合同的主要義務為「金錢給付」,新冠肺炎疫情與合同履行之「金錢給付」之間無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該類合同無法主張不可抗力之抗辯。當然,新冠肺炎疫情會對企業資金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鑑於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故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力爭展期或減少租金、利息等。同時,儘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

9、風險提示:因疫情防控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買賣合同,可以依情適用不可抗力,減免遲延履行責任或解除合同。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成本增加的,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但各方當事人應積極協商解決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損失擴大。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對於買賣合同因疫情影響或者防控措施客觀引發的停工停產、交通運輸管控、職能部門停辦業務,導致工礦產品、消費物資無法按時交貨,或者為了戰「疫」,將戰「疫」物資優先向特定對象供應,或者戰「疫」物資被政府依法徵用,導致不能向買方按時交付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減免遲延履行責任或解除合同。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成本增加的,可以考慮適用情勢變更。但要考慮訂立合同時是否已有相當預見、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影響期限。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但也應積極協商解決或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避免各方損失擴大。

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向購買人按時交房,購房人無法驗房收房的;職能部門因疫情或防控需要停辦業務導致無法按時辦理過戶登記的,可以援用不可抗力抗辯,減免遲延履行責任。

10、風險提示: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影響旅遊行程的,可以協商改期;協商不成,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合同,申請退還已付定金。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對於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從而導致「服務交付」產生實質障礙的旅遊合同,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影響旅遊行程的,可以協商改期;協商不成,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請求解除合同,申請退還已付定金。但解除合同後,各方需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

11、風險提示: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不能完成運輸任務的,可以延期運送。但應及時通知相對方,並對運輸物採取保管措施。如運輸物易腐、變質的,可採取緊急措施。旅客退票或改籤的,可以要求承運人免除手續費用。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一)旅客運輸合同。本次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基於國家相關部門的政策措施,國內和國際航司、鐵路、公路客運部門因此取消部分航班、車次,即單方解除了其與旅客籤訂的旅客運輸合同,在取消系因疫情防控和相關政策措施要求的情況下,旅客運輸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疫情與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之情形。

(二)貨物運輸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處理。

情形一、如貨物的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運輸途中的必經地區處於封城區域,導致貨物無法及時提取或者按期交付的,在該種情形下,疫情與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應屬於不可抗力。

情形二、如貨物僅是在運輸過程中途經部分道路交通管制、封路區域,導致車輛通行受阻而遲延交付貨物,而該等途經部分道路存在可替代性,在該種情形下,作為專業的貨物承運人,應當對貨物運輸過程中可能會面臨一些暫時性的部分區域的道路運輸受阻具有預見性,應及時提供替代的運輸方案運送貨物,疫情並未在客觀上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抗辯事由。

情形三、對於因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運輸延遲導致貨物不能及時交付,對存儲條件有特殊溫度、溼度要求的生鮮貨物可能會產生損失,在該種情形下,疫情與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間也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於此,承運人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免責。而由此產生的貨損應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在相關合同當事方之間分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因為疫情導致生鮮貨物的運輸耗材採購不能滿足,使得生鮮貨物的包裝等不能滿足要求,進而導致生鮮貨物的損失,該損失與疫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抗辯事由。

情形四、如果由於疫情對人員流動的管控導致運輸企業的返崗人數不足,因交通部門發放通行證方式等對道路通行進行管控的措施,導致運輸企業人員、車輛運力不足進而導致運輸成本增加,或者道路封路需要繞路行駛導致成本增加等情形,即疫情並沒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僅導致合同履行不便、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等,在該種情形下,可以嘗試主張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整。

12、風險提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承租商戶無法按時復工開業,不能使用租賃商鋪的,按原租賃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承租者可以和出租人協商,減少租金或變更租金支付方式、延長租期,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租賃合同。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企業本身需要固定的營業場所,絕大多數企業採取租房辦公方式。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止運營的樓宇,因承租方無法繼續使用場地,可以主張不可抗力抗辯,申請減免租金。對於絕大多數仍在運營的樓宇,租賃合同客觀不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礙,無法進行不可抗力抗辯。我們也注意到,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對承租人予以支持。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中,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對中小微租戶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採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適度財政補貼。結合「非典」疫情時期的司法實踐,若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重大,也可在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基於公平原則予以酌情減免。此外,企業在提供產品、履行服務過程中,也會大量涉及租賃合同。如春節期間的廟會等民俗活動,不少中小企業會租賃場地進行經營。因春節期間相關活動無法進行,自然可適用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再如企業租賃的廠房,通常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並不能導致廠房無法使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適用空間,但若形成「合同僵局」,企業在符合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的條件即(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訴訟解除。

13、風險提示:因疫情影響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不能施工的,建設工程合同、裝修施工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工期順延。導致承包人停工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合理分擔。因疫情導致人工費用、材料價格上漲的,對合同履行構成較大影響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工程價款。但當事人合同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一)發生在工期延誤期間的不可抗力,應提前確認工期延誤的責任人,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則工期延誤期間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責,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造成了工期延誤,應按延誤責任比例進行合理分擔,如果是發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當對承包人免責。

(二)承包人應對本次疫情要有充分的索賠意識,做好索賠管理,嚴格遵守索賠程序,做好停工損失記錄和報告,同時應保管好應對本次疫情額外支出的成本證據,如費用支出證明,發票,現場消毒照片、來往函件等。

(三)應避免損失擴大。建築合同任何一方應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疫情當前,各方儘量本著協商的原則,和業主就復工日期,復工條件進行協商,並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對材料上漲、人工不能按時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進展緩慢等細節考慮到位,協商談判。

14、風險提示:在疫情防護中,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在處理疫情期間小區發生的各種突發情形時,應做到合情合法,有理有據。

提示主體:物業公司

提示依據:(一)物業公司及時在小區顯著位置,發布關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防範通知,並根據政府和各部門下發文件及時更新通知內容,積極配合與協助政府各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物業公司如在所管理小區中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等,應立即上報,並做好防禦措施。針對小區業主或來訪人員拒不配合相關防疫工作的行為,物業公司員工應首先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在勸阻無效後,建議報警處理。

(二)如果疫情發生前,住戶就已經遲延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則不可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要求對遲延付款一事免責。若住戶此前沒有逾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發生疫情後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則住戶有權主張不可抗力事由,無須承擔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物業管理費有多種繳納渠道的,例如銀行轉帳、微信/支付寶轉帳、APP交費,疫情不一定必然導致住戶不能如期繳費,在此情況下,住戶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事由,不一定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物業管理公司應及時通過發送簡訊、微信的方式催告住戶,注意應取得住戶收悉的回覆;有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也通過EMS的方式發送書面催告函給住戶。

(三)物業管理公司因為防疫措施產生較大的額外支出的,該筆費用如何消化取決於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模式。若物業管理公司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費計費方式,則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以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名目,將防疫措施中相應的支出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若實施防疫措施中還有其他不屬於上述兩個名目的費用,經業主同意後亦可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若物業管理公司實行包幹制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則實施防疫措施屬於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本職工作,由此而產生的額外支出,應由物業管理公司自行承擔。

15、風險提示:2020年2月8日,發改委辦公廳發布了《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該通知對於推進疫情下以及後續的招標投標工作將有深遠的影響,可以預見未來電子招標投標模式將大量運用,招標、投標、評標工作都會在網絡上進行,既達到了疫情防控的目的,又提高了招標投標的效率。施工單位目前處於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應準確把握招投標改革的具體措施,妥善應對改革影響。

提示主體:招投標企業

提示依據:為應對招投標領域的新政策,相關企業、單位在投標過程中,一方面,要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參與招投標活動,不可抱有僥倖心態,避免其導致面臨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施工單位應打破傳統投標方式的限制,及時調整,以儘快適應日益電子化的招投標時代。規範編制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到規範、精準投標,切勿抄襲、僥倖投標,從而提高投標效率和中標機率,推動企業更好發展。再一方面,參加投標的企業單位,要及時與招標機構聯繫,儘快獲取招投標工作的時間調整等相關通知文件,並保留好溝通過程中的往來函件。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安排投標文件製作、保證金繳納等相關工作。採用全流程電子招投標可實現、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多個業務環節的電子化,也就是說招標交易各方人員可以在完全不見面的情況下正常開展招投標項目。因此,提倡並採取全流程電子招標採購的方式,相對暫停措施而言是更有效的措施。目前,工程類施工、監理、造價、電梯集中採購網上備案等工作均正常受理,涉及防疫防控等應急工程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全部施行事後備案(或即時備案)等便利化措施。

16、風險提示:企業家是社會的重要力量,無數的企業家們肩負起了自己的責任,為這場戰役捐錢贈物。在充滿熱血的義舉之下,企業家們也應該從捐贈物資的方式、用途、捐贈後監督核查等角度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保證捐贈物資流向應去之所。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一) 企業可要求與慈善組織籤訂捐贈協議。《慈善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籤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二)企業可要求慈善組織出具票據。《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三)慈善組織對於匿名捐贈亦應登記造冊。《慈善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四)慈善組織應當公開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第九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在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上向社會發布。第五十七條規定,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理事、監事、工作人員信息以及領取報酬的情況等內容。第六十八條規定,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可以對基金會的募捐活動、使用捐贈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慈善組織存在違法行為的處理。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慈善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第四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政策。我國對於企業公益性捐贈是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等鼓勵措施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應當合理使用。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並依法獲得相應票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7、風險提示:2020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五零號)》,就疫情期間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辦理的相關期限給出了公告。但對於第350號公告應予以正確理解,避免因不當理解第350號公告而造成的權利喪失。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一)「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並不等於「在疫情期間的原因」。第350號公告規定,「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進而導致權利喪失的,可以基於「不可抗拒的事由」請求恢復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存在疫情,但是如果疫情並未直接影響到當事人,例如當事人企業仍處於正常經營活動中,則並不當然適用第350號公告中的情形。

(二)「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因疫情相關的全部原因」。第350號公告規定並未對「疫情相關原因」進行具體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疫情相關問答文章中列舉了「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情形。據此,「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因疫情相關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諸如疫情導致的用工緊張進而導致未能及時答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書而導致的權利喪失,很可能並不適用第350號公告中的「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的情形。

(三)並不是所有「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導致的權利喪失都可以請求恢復。具體來講,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四)對外申請並不適用第350號公告,亦不當然適用「不可抗力」。第350號公告僅適用於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請。第350號公告相對寬鬆地將「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認定為「不可抗拒的事由」,進而可適用相關規定來進行權利恢復。但是,在向國外提出的申請中,外國智慧財產權機構是否做出類似的認定並不確定。當事人及其代理機構應當對此持謹慎態度,儘可能地遵守期限,避免權利喪失。

(五)不能適用第350號公告中的情形來恢復權利並不意味著權利一定無法恢復。第350號公告中實際上是規定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來請求權利恢復的情形,這並不影響當事人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來請求恢復權利。例如,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在滿足提出恢復的時限以及其他必要手續條件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基於「其他正當理由」權利恢復請求的審查是相對寬鬆的,恢復權利請求通常能夠獲得批准。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權利恢復採取相對寬鬆的審查政策,並不等於當事人可對期限管理採用相對寬鬆的態度。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疫情之下的權利恢復採用了相對寬鬆的審查政策。但是,對於當事人及其代理機構,我們建議,仍應當採取謹慎積極的態度,儘可能地滿足期限要求,而不能寄希望於「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來恢復權利,因為權利喪失之後的恢復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18、風險內容:投保人如購買僱主責任險且員工(不限於醫務人員)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僱主因此向員工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等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但普通員工非因履職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情形,不屬於「職業病」,也非「工傷」,僱主責任險不能賠付。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員工出勤率降低,理論上,員工因從事業務有關工作患新冠肺炎的概率降低,但特殊行業,如醫療衛生、物業服務、社工部門等公共服務行業因防控工作量陡增導致其員工感染機率陡增。

第三部分 公司運營風險

19、風險提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限責任公司在不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通知義務後可通過其他形式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提示主體:企業股東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通知程序、方式均有明確要求,若現因公司發展需要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因疫情導致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無法以現場會議方式舉行,在不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採取網絡會議、電話會議等形式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並以書面方式明確各股東對會議召開形式不持異議。會議應做好視頻或錄音的錄製工作,並製作會議記錄和決議交由參會股東、董事、監事事後短期內進行補充籤名或者以傳籤的方式完成協議的籤署,也可申請公證部門對會議全過程進行公證。

20、風險提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高管無法到公司履行職責,但仍應通過多種方式盡職職責;公司亦可以通過另行授權方式對外開展業務。

提示主體:企業、企業高管

提示依據:公司高管是企業運營的核心力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高管因居家隔離、防控要求等原因無法到單位履行自身職責,應當根據勤勉義務所要求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可通過在線辦公、電話等方式積極履行相應職責以維護公司最大利益,減少公司因疫情導致的損失,若怠於履行職責,將可能違反勤勉義務;公司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另行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監事或者股東的方式履行相應職責和對外開展業務,委託書中應載明具體授權範圍和有效時間。公司其他管理人員可以依據章程由董事會臨時聘任其他人員代行職責。

21、風險提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履行通知義務後可延期或者取消。

提示主體:上市公司

提示依據: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19條,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照已發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延期或取消擬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市公司應當於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發出公告並說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22、風險提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可能因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或選擇主動退出或因資不抵債而被動退出。企業退出應當依法清算。清算組負有妥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確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場的義務。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要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主體:企業股東

提示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依據該法第184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於退出市場的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依法開展清算工作,妥善終結權利義務關係、維護債權人、股東、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3、風險提示: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若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提示主體:受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困難企業

提示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第4條,債務人帳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對於疫情發生前業務良好且資金流正常,僅因疫情影響而造成短期資金困難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企業應積極與債權人進行充分溝通和協調,多措並舉儘快恢復生產或與債權人通過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時艱,切實提振市場信心和決心。

24、風險提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破產企業債權人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破產管理人積極申報債權。

提示主體:破產企業債權人

提示依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現場債權申報工作雖然無法開展,但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不能因此不予申報債權,其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如因疫情原因暫無法收集申報債權所需證據材料的,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請延期提交。

25、風險提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可以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破產債權人應積極參會。

提示主體:破產企業債權人

提示依據:疫情防控期間,不適宜以現場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可通過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的現場債權人會議的,經管理人報人民法院同意,可暫停疫情防控期間的現場債權人會議,也可藉助信息化手段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或在做好公告和債權人通知工作後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四部分 勞動用工風險

26、風險提示:勞動者應當如實陳述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情況,自覺配合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提示主體:勞動者

提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淮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加強疫情防控的通知》(淮肺炎防控辦【2020】5號)中明確「經批准提前復工企業要嚴格控制上崗人數,對上崗員工逐一登記造冊,過細落實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措施,不得通知來自重點疫情地區、前往過重點疫情地區、與病例人員密切接觸的員工上崗,確保復工安全」。據此,勞動者故意隱瞞來自重點疫情地區、前往過重點疫情地區、與病例人員密切接觸的或者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均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7、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應主動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堅守崗位的勞動者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中明確:「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淮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加強疫情防控的通知》(淮肺炎防控辦【2020】5號)中明確:「各地要堅決落實屬地責任,成立由工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企業工作組,嚴格監督管理企業復工和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要加強分類指導,壓實企業防疫主體責任,督促轄區所有企業採取有效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間,堅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配備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並嚴格進行日常體溫監測,依法依規履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8、風險提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進行隔離、在家靈活辦公、企業停工停產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不同情況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載明「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2020年1月27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明電〔2020〕5號)載明,「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要及時妥善解決疫情防控期間的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提及的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針對企業因疫情防控而停產停工的,《江蘇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業、歇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進行隔離、在家靈活辦公、企業停工停產等期間,並未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法定義務。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此外,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29、風險提示: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與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等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載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此外,上述職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系因病休或執行隔離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義務後有別於曠工行為,故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據此為由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0、風險提示:勞動者年休假或探親假與國家延長春節假期重合的,應按單位規章制度另行履行休假審批手續。

提示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部分勞動者在春節假期放假前已履行休年休假或探親假的審批手續,如與後續通知的延長春節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相重合,則該段期間的休假性質如何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及時溝通處理。若勞動者原已針對春節延長假期期間休年休假,則不再計入年休假假期,勞動者的年休假權益可另行安排,但勞動者應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另行履行休假手續的程序。對於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假的天數,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1、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加班工資。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2019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決定春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上述3天法定節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加班費,故無法通過補休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法定義務。2020年1月27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人社明電〔2020〕5號)載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據此,除上述3天法定節日,其餘春節假期應計入休息日,部分勞動者在休息日期間因從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此外,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2、風險提示: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工傷職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開通綠色認定通道,用人單位應及時履行申報義務。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對應當認定為工傷及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被感染新冠肺炎、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所在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載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江蘇特別規定:對事實清楚、材料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後3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參保並被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開闢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所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及時落實相關待遇,提供優質高效的疫情防控工傷保險服務。

  正處疫情防控的攻堅時期,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提升對工傷職工的醫學治療與生活保障的關注程度,及時履行工傷認定的申報手續。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通過社會保險基金列支工傷待遇,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

33、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可通過民主程序與勞動者就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進行協商,同舟共濟抗疫情,齊心協力謀發展。

提示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二條 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載明:(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五)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上下同欲者勝,風雨同舟者興。企業是職工發展的重要平臺,職工是企業發展的寶貴財富,在這場全民戰「疫」中,全市廣大企業和職工要互相體諒、互相信任、團結一心,以最大的誠意溝通對話,以最大的善意集體協商,共同抵禦風險、共謀生存發展、共建社會和諧,凝聚起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和恢復經濟運行的強大力量。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時期,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開展集體協商,可以簡化民主程序,採取電話、視頻、微信等不見面方式協商討論,勞企雙方達成共識後,通過網絡等方式進行公示,由職工方代表和企業籤訂書面約定,待條件具備時再通過職代會等民主程序進行確認。對通過職代會等民主程序進行確認的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34、風險提示: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提示主體:勞動者、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載明「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效中止、被申請人提起的時效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在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應針對實體問題進行答辯,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舉證據,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

第五部分 行政法律風險

35、風險提示:復工企業應當積極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工作場所的公共衛生安全,嚴防單位內部的疫情傳播。

提示主體: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單位,將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36、風險提示:企業不得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侵犯其他法律主體的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提示主體:從事市場經營的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五十條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公司、企事業單位在從事市場經營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37、風險提示: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價或者通過發布足以造成人們搶購、囤貨等不實信息,達到抬高物價的目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等市場經營者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一般給予行政處罰,對經營者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等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8、風險提示:從事農貿經營的單位不得違反規定銷售野生動物,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不得違反規定運輸野生動物。

提示主體:從事農貿經營以及貨物運輸的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背景下,違規從事野生動物販賣、運輸的企業有可能面臨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39、風險提示:醫療服務機構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履職。

提示主體:提供醫療服務、採供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2)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3)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4)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5)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6)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7)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第七十條規定,採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採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醫療服務、採供血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的,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0、風險提示: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公司、企事業單位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的,將承擔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責任。相關的主要負責人還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41、風險提示:公司、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嚴格遵守涉疫情防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規定。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公司、企事業單位未嚴格遵守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導致疫情擴散的,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2、風險提示:經營者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的公共衛生安全。

提示主體:涉及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且對外營業的相關企業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應當積極採取相應措施,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同時,保障切斷疫情傳播途徑。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安全保障並造成一定後果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六部分 刑事法律風險

43、風險提示: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提前復工或者強迫勞動者從事存在疫情傳播危險的勞動。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妥善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防護義務。

提示主體: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之外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等用人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除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復工時間及相關要求。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加劇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對於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4、風險提示:生產、銷售單位應當保證生產或銷售的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口罩、防護服、噴藥器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任何單位不得違法回收已被汙染的廢棄口罩、防護服,進行加工後再次銷售牟利。

提示主體:生產、銷售藥品、醫用器材等醫用產品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事業單位及醫療機構、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衛生產品,或者收集醫療廢物進行再加工、變賣的,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等。

45、風險提示:物業服務提供者、藥品銷售單位、醫療機構、交通運輸經營者和公路檢查站等單位不得違規洩露根據相關規定收集的涉及姓名、來源地、居住地、聯繫方式等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提示主體:物業服務提供者、藥品銷售單位、醫療機構、交通運輸經營者和公路檢查站等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物業、藥店、醫療機構、交通運輸經營者和公路檢查站等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實施的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只能用於疫情防控工作,不得用作他途,且上述單位負有保障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洩露、盜取的義務。

46、風險提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醫療廢物,不得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

提示主體: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事業單位及醫療機構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損害結果,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汙染環境罪。

47、風險提示:公司、企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提示主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司、企事業單位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48、風險提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得假借生產或銷售防控疫情產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

提示主體: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9、風險提示:任何單位禁止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提示主體:業務範圍涉及農貿經營等相關公司、企事業單位

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於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明確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從重處罰。

50、風險提示:企業不得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的規定,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秩序的犯罪行為。

提示主體:除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等之外的,不屬於稅務總局關於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規定範圍的其他公司、企事業單位等納稅主體

提示依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均免徵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均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稅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除提供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事業單位等納稅主體通過不實開具免稅發票等方式規避稅收監管規定,破壞稅收監管秩序的,可能涉嫌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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