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大家發表言論也越來越自由,總以為誰也看不到躲在電腦、手機背後的自己,但如果你真以為是這樣那就錯了!
前幾日,就在紹興新昌,有位男子因為在微信群裡發表了不當言論被處以治安拘留3日。
11月24日下午4點多,交警大隊民警祁煌與同事丁利偉正在鐘樓橋執勤。看到從鼓山東路開過來的一輛轎車未在車窗上貼強制保險標誌與年檢標誌,便示意其靠邊停下,並請車主出示駕駛證與身份證。誰知,駕駛人王某不僅沒按規定貼好標誌,也沒有攜帶駕駛證與行駛證、身份證,民警按照法律規定對王某開出罰單。期間,王某心生不滿,滿口抱怨,還用手機拍了民警祁煌執勤的照片。
當天晚上,王某在一個多達491人的微信群中公然使用「狗」等侮辱性的詞彙辱罵交警,還將民警祁煌的照片上傳至微信群,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當事民警得知情況後,隨即向發案地所在派出所報案。接到報案後,新昌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民警立即對此案件展開調查。很快證實,王某確實存在公然故意辱罵交警的行為。11月25日晚,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王某處以治安拘留3日的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某辱罵了交警之後,保持理性的群眾出來說了這樣一段話:
相關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不論是在現實中還是在網際網路上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
在網絡上發布侮辱或誹謗他人的信息,如果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達500次以上,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小編看了這條新聞後
發現像王某這樣的人還不少!
安順男子被貼罰單
網上咒罵交警
2017年11月12日16時左右,在安順市,違法嫌疑人胡某將自己的白色雪佛蘭轎車停放在自家經營的烤吧對面貴州銀行門前,被執勤交警貼單處罰。胡某為了洩憤,在微信朋友圈配圖發文辱罵執法交警。
隨後,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東關派出所依法將胡某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在派出所胡某對自己在網上辱罵交警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東關派出所依法將胡某處行政拘留十日。
女子違停被貼罰單
氣急敗壞發朋友圈辱罵交警
11月11日,淮安的李某發布了一則惡意辱罵交警的朋友圈,稱自己去買了張創可貼的功夫,便被交警貼了張罰單。對於這張罰單,李某十分不滿。接到匿名舉報後,民警立即根據線索展開調查,並很快找到了違法行為人李某。李某稱,自己當天將車停在路口的慢車道上並未阻礙交通,且違停時間只有幾分鐘,並沒有達到違停抓拍的處罰標準。
當晚回家後,李某越想越氣,隨即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發布了這則辱罵交警執法的言論。很快,李某的這則言論就被轉發多次,對交警產生了惡劣的影響。然而,對於自己的行為,李某顯得不以為然。
民警表示,司機既然違法在先,就應接受處罰,及時對處罰有異議也應通過正當途徑來解決。李某在網絡上公然辱罵他人的行為已經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處500元以下罰款,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應處5至10日拘留及500元罰款。警方已對李某的行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