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多的民法典第一案,你有沒有感到有點懵?

2021-01-11 法律學堂的自留地

2021年1月1日,「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生效。

因為有三天法定假期,剛剛過了清案季的法們和全國人民一樣過了個元旦假期。

1月4日,是節後第一天,北京、上海和廣州等地法院開始依照新法受理案件,審判出《民法典》實施後的「第一案」。

1

北京老人打球受傷被判「自甘風險」。

1月4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適用新法規「自甘風險」的案件。

2020年4月28日上午,年過七旬的宋老先生在公園與人相約打球時,被球友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事發後,宋老先生在周先生陪同下到醫院就診。診斷證明顯示,宋老先生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宋老先生將周先生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共8000餘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此案中的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競賽,宋老先生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周先生對宋老先生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義務。在競技體育中,注意義務應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周先生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經過約40分鐘的庭審,北京朝陽法院當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周先生對宋老先生受傷的結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擔責,駁回原告宋老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廣東:熊孩子扔水瓶被判賠償9萬多元

1月4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廣州市越秀區楊箕村小區花園內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隨後,庾某某報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小區監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系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庾某某與黃某某就以上侵權事實籤訂了一份確認書,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後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某賠償原告庾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

上海:一起近3000萬元的保理合同糾紛

1月4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金額巨大的保理合同糾紛案。

本案原告為遠東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5日,該公司與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閎遠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籤訂了《有追索權保理合同》。同時,原告與海寓公司籤訂了《應收帳款轉讓登記協議》,約定海寓公司將其與景閎公司籤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2970萬元轉讓給原告。原告還與景閎公司籤訂《服務協議》,約定由景閎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務費。通過以上約定,三方形成了保理合同法律關係,原告為保理商,海寓公司為應收帳款轉讓方,景閎公司為應收帳款債務人。根據約定,原告須向海寓公司支付應收帳款受讓款,作為其受讓該應收帳款的對價,景閎公司應向原告分期支付回收款及服務費。

同日,上海合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原告籤訂《保證合同》,承諾為景閎公司在保理合同項下向原告應付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海寓公司也與原告籤訂了《最高額股權質押合同》,約定將海寓公司合法享有的景閎公司的49%股權質押給原告,用以擔保景閎公司在保理合同項下向原告應付的債務。

此後,原告辦理了應收帳款轉讓登記,並依約向海寓公司支付了應收帳款轉讓對價。然而,除第一期回收款及服務費外,原告至今未收到其餘已到期款項。同時,海寓公司、景閎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海寓公司合法持有的景閎公司的49%股權亦被凍結。遠東公司遂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請求依約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賠償。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認為本案中景閎公司未按約支付回收款,原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解除涉案保理合同。原告選擇以起訴的方式主張解除,故該合同已於起訴書副本送達之日解除。原告在審理中明確,合同解除後,合同項下對應的應收帳款所有權仍歸海寓公司所有,原告不再主張。涉案保理合同約定,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原告有權要求海寓公司、景閎公司連帶賠償相應損失。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有追索權保理合同》於2020年9月11日解除;海寓公司、景閎公司連帶賠償遠東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回收款損失268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景閎公司支付遠東公司服務費172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合濱公司對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履行上述清償義務後,有權向景閎公司追償;若景閎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項付款義務,遠東公司可與海寓公司協議,以其持有的景閎公司49%的股權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股權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4400萬元的範圍內優先受償;駁回遠東公司其餘訴訟請求。在浙江嘉興,法院在審理公交車司機急剎車造成乘客受傷的案件中,首次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判決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各項物質損失之餘,還要賠償精神撫慰金。

4

江蘇徐州,基於民法典將代位繼承的法律界定範圍擴大到了侄、甥,一位交通事故遇難者的侄子起訴肇事者和保險公司,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5

江西省浮梁縣,民法典新設的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被適用。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硫酸鈉廢液,汙染1000多名群眾飲用水源的公司,不僅被判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鑑定費共計285萬餘元,還要根據民法典承擔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金17萬餘元。

6

1月4日,江蘇蘇州的一位房東起訴一家停業跑路的長租公寓。長租公寓收了租客一年的房租,房東卻只收到了押金和2個月的租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決長租公寓支付房東租金及違約金。

其實,在一個多月前,北京一位長租公寓租戶,面對拆了房門要收房的房東,用尚未正式生效的民法典規定據理力爭,在民警的幫助下「守住了自己的家」。這位「給不懂法的房東一家普了法」的姑娘,把民法典放在床頭,視為她的信仰。

我們看到,新年到來之際,民法典頻繁出鏡,由全國各地報導的民法典「第一案」可見,民法典的適用範圍之廣,涉及的法律關係之多。

7

說來,我看到這些案例,都想哭了,不是說的好好的「法不溯及既往」嗎?怎麼這幾天依據民法典判的都是以前的事?

這其實緣於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實施前兩天才急急忙忙出臺的一個司法解釋。

2020年的12月30日,也就是新來臨前的倒數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

副院長楊萬明就本次發布的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社記者:

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這次制定了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裡面提到了「溯及適用」。能否通俗地介紹一下關於「溯及適用」的相關規定?

楊萬明:「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一般情況下,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後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編訂纂修,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的除外。我們把這種情況稱為「有利溯及」。

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規定,總結民事審判經驗,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

第一種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規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後,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樣規定更加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於促進和鼓勵交易。

第二種例外情形是新增規定的溯及適用。在民事審判領域,舊法對某一事項沒有規定,而新法在總結以往理論研究成果和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基於維護公平正義、統一法律適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新法的規定。比如:民法典關於保理合同的規定等。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新增規定都能溯及適用。如果適用新增規定,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則不能溯及適用。

另外,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我們就不說上述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不是說好的司法性文件要有30日的生效期嗎?

問題在於:上述民法典第一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釋嗎?

面對形形色色的 「第一案」,我們看到了民法典所帶來的社會浮躁,這些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一案麼?

8

作為律師,作為一名狂熱的法律(民法典)愛好者,為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實施,為了向這部偉大的法典致敬,我們也準備了一個「民法典第一案」。

代理一位未成年女學生向她的父親追索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案件已經於2021年1月4日正式立案,除了追索其前父親欠下的撫養費(這個要適用原來的婚姻法),還要求法院判令以後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這樣的部分當然適用《民法典》。

可惜,我們這個剛剛立案,要送達、排期開庭再到出判決結果,可能還有時間。

我們的「民法典第一案」還在立案,人家的判決已經出來了。

真是莫道君行早,更有早行人,我承認技不如人,但這樣的第一案更多是法院主導的,咱作為一名律師,確實沒有辦法。

向民法典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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